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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就是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

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3.原件:

即是原始文件、原始资料。

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者其他有形媒介物。

4.电子证据:

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

6.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7.数字证书:

指由独立的授权机构发放的,证明交易主体在因特网上的身份证件,是交易主体在因特网上的身份证,是交易主体收发数据电讯时采用证书机制来保证安全所必须具备的证书。

8.电子合同: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电子形式和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9.电子证据:

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10.电子格式合同:

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形式,完全准确的反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合同。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D)。

A.电子邮件B.手机短信

C.电报D.书面合同

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A)

A.《电子签名法》B.《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C.《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D.《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A)。

A.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B.侵权人所在地C.被侵权人所在地D.侵权服务器所在地

4.(A)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A.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B.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C.仲裁方式D.诉讼方式

5.合同是(A)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平等主体B.对立主体

C.交易主体D.多个主体

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

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B)。

A.合同书B.传达的口信C.信件D.电子邮件

7.电子签名是指(C)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A.电子邮件B.电子合同

C.数据电文D.磁盘

8.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

A.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B.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

C.电子签名是用电子笔从屏幕输入的。

D.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

9.在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中,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数据电文者用本人的私钥对(B)进行加密的结果。

A.数据电文的明文。

B.数据电文的摘要。

C.数据电文的密文。

D.发送者的姓名。

10.在我国,(C)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A.公安部

B.安全部

C.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D.信息产业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11.下开有关电子代理人的说法错误的是(C)。

A.电子代理人只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并不是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

B.预先设置了自动化程序,它才可以代替人处理事务,按照预设模式发出或接受要约

C.思维能力超出常人,具备人所特有的综合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D.它是商事交易者脑、手功能的结合与延伸,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却执行预设程序人的意思表示,或根据其意思而履行合同,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12.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B)。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原告注册地D.被告注册地

13.CA中心为每个使用公开密钥的用户发放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作用是证明证书所列出的用户合法拥有证书中列出的(B)信息。

A.电子签名B.公开密钥C.私有密钥D.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

14.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专门管理机构,这个特定的机构就是(B)。

A.网络银行B.CA机构

C.EDI中心D.物流配送中心

15.下列哪项不是数字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D)。

A.证书序列号B.证书有效期

C.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D.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

16.电子支付体系的核心是(C)。

A.电子银行

B.ATM机

C.电子货币

D.网络消费者

17.(C)在消费者和银行之间架起一道桥梁,具有支付网关或者内部结算的作用。

A.第一方支付

B.第二方支付

C.第三方支付

D.第中方支付

18.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A),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以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

A.《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B.《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

C.《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

D.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

19.ISP的含义是(A)

A网络服务提供商B网络使用者C主页所有者D数字证书

20.2.我国在消费者索赔权的法律适用上,最主要的法律是(A)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民法通则C产品质量法D食品卫生法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

2.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

3.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特征主要是针对因特网的国际开放性而言。

(×)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5.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

(×)

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

7.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8.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满足此条件的电子签名即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

9.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

10.在我国,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主要由电子商务法律来进行。

(×)

四、简述题

1.简述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P27

2.简述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功能比较。

P53

3.简述电子认证过程中参与各方间的法律关系。

P51

4.简述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

P229

5.简述电子证据的特性。

6.简述有害数据的主要特征。

7.简述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违约方要承担的责任形式。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的确定。

10.简述电子签名中签名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11.简述电子认证的过程。

12.简述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要约与承诺与传统领域中的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13.简述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

14.简述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

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

”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

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

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

“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

”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

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请根据本章所学,解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

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3)本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是否为韩某所发,并且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存在。

本案的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

【案情介绍】原告瑞得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指出被告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14号2楼)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诉请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东方公司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由于“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集团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

”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尤其是被告进一步指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被告的这一质疑显然使法院不得不面对网络管辖权这个问题。

【请根据本章所学,解答以下问题】

(1)请分析本案中法院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的理由。

(2)请简单说明一下法院在这起纠纷中对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对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什么挑战?

答:

(1)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

鉴于瑞得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提起诉讼,因此本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瑞得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

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本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本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

(2)从法院的这个裁定中,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法院将传统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并没有试图去探讨在网络空间中直接适用传统法律是否适当,也就是说并没有对于被告的质疑做出回答。

其次,法官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解释体现了法官对网络特点的认识,以及使自己享有管辖权、扩大管辖权的努力,是一种法律解释的技巧,由于本案发生于上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因此没有直接使用解释中的规则,但是实际上体现了对该规则的一种具体化应用。

第三,尽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但是网页作为一种新的连接因素的出现,也并没有被排除在外。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带来的挑战主要是:

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来看,已经有了对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的规则和实践,但是规则有效的发挥作用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解释的原则我国很可能就丧失了管辖权,在各国都希望扩大本国管辖权的今天,这样的结果或许并不是我们立法的初衷;其次,解释中对侵权行为地的扩大解释,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享有管辖权法院数量的增加,这也就必然会增大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再次,当国外的司法实践已对积极接触和消极接触做出区分,提出“交互性网址”等概念,并且也已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同之时,我国的相关规则尚未借鉴与细化到此程度,对于实践的规制作用可能会削弱。

然而毕竟,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产生还是为此类侵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渊源和参照对象,尽管这些规则并不成熟,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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