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981899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46.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docx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一节财会管理

第二节预决算管理

第三节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节收支管理

第五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节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节财务审批

第八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节财务监督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资产资源清查

第二节资产资源评估

第三节资产资源处置

第四节资产采购

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

第五章资产资源交易管理

第一节服务机构

第二节交易范围

第三节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四节续约交易

第五节交易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含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及资源,是指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经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管理原则,确保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资产处置权、财务自主权“四权不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区管委会、街道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区工业贸易发展局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为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部门,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条街道办主要负责组织本街道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及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在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主体。

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一节财会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纳入各街道结算中心实行“统一代理、分户核算”,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各街道结算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结算中心设立会计员、出纳员、档案管理员岗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并按会计期间的要求,持手续完备的财务资料到结算中心报账。

第二节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管理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制度。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实行单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等;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每年的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应该在当年一月底编制完成,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九条每年的财务年度决算方案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布。

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审核,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条每年的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充分体现成员的知情权,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节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消原始的活期存折,实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账户,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并采用支票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纳入结算中心管理,预留印鉴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分管出纳员和结算中心负责人名章组成,实行票、款、章分管的管理原则。

财务专用章由报账员保管和使用,其他名章由名章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只供本单位在日常经济往来业务中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节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

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按区财政局建立的收支监管流程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写明日期、用途,有经手人、多位知情人证明,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五条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1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应写明原因,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上级各部门拨付的或成员筹资筹劳、接受捐赠的资金列为“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并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出租收入等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取得的零星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本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节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一切现金收入、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领导把关、分管出纳办理、分管会计入账,并接受各级农经主管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经结算中心备案的银行存账户,不准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

第三十条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3天内向报账员结清,并由报账员在3个工作日内送存银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与单位往来结算业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

出纳员、会计员应当定期核对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凡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出租、合作等项目入账时,必须凭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手续一同入账;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出租、合作等项目入账时的,凭相关交易手续一同入账。

第三十三条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分配合理。

收益分配方案要及时公布。

同时,应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节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

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由各村自行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完善借出款项额度、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

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债权,要每年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

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三十八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

账务核销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手续完备的相关资料提交街道结算中心作账务处理。

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办接受监督。

第七节财务审批

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自治章程》、《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署后报结算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必须严格控制开支审批权限,完善开支审批手续。

开支审批限额必须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的开支,如资产、资源出租、出让,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农户分配、农村基本建设等,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一切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手人、证明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名,列明开支用途,方能报销。

第四十三条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干部或成员确因经济困难、留医、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1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合作社)主任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合作社)讨论通过;2000元(含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借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所借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对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得再借。

同时,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一律不得支付。

第四十四条因公出差确需借款的,要在业务完毕或出差回来后3天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清还借款,最迟不得超过7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由结算中心统一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员负责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

计算机记账形成的账簿,报表应定期打印出纸质的会计档案,年终时统一归档保管,同时采用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但需接受上级农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检查、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公安部门、检察院、人民法院涉案调证时,则由结算中心负责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程序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如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有质疑的,则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签署同意后,交街道办分管农经的主要领导批准后,并派出3至5名代表到结算中心办理查阅手续。

第九节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其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推选产生,按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收支及公开进行全程监督。

(以下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主理财小组)。

第五十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统一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间,每月公布一次。

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审计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经济收支情况由街道办及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核查现金、银行存款、库存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决算资料;财务制度、经济合同的执行、兑现情况。

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

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

对收支业务存有疑问的,应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对解释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规的,不得签名同意。

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有权向街道办反映。

对重大财务情况及问题有权向街道办报告。

第五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资产资源清查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清查是由各街道办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资产资源清理、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等方式,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资产资源清查与登记处理相结合,即边清查资产资源、边登记造册,将账本资产资源全部入账。

第五十六条每年清产核资1次,每年的6月要组织清产核资。

期间有资产资源变动的,必须于变动结果之日起5日内进行登记办理。

第五十七条按照《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产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所有权归属关系。

第五十八条对存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核实价值包括资产资源估价及价值重估。

资产资源估价是指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中,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资源酌情进行估价;价值重估是指对盘盈的资产资源,参照当前生产和市场条件以及盘盈资产资源进行重新估价。

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5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报街道办备案及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

第六十一条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登记制度。

登记内容,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后由街道办进入网上平台录用。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

第六十三条街道办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台账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到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费用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六十四条对资产资源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一)在资产资源清查中确定的资产资源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资源报经审批后,应及时报废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节资产资源评估

第六十五条集体资产资源评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转让、联营、股份合作等情形时,为维护资产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对需要资产资源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标准进行科学的评定和估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

(一)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资源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产资源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

第六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采取何种评估模式:

(一)组成评估小组评估。

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评估小组,可邀请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委会、街道办审核确认后,送结算中心备案。

(二)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资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选择何种评估模式。

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资源评估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条评估小组和专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或委托评估资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七十一条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由评估小组的组长(或评估专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评估人员同时签名,并加盖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公章后方为有效。

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的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产资源资源评估结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3日之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并将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报村委会、街道办审核确认及报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社管局申请复核。

区社管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三节资产资源处置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物资等资产资源进行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导致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由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通过登陆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及报纸质版材料给街道办审核,同时纸质版材料报送结算中心备案。

第七十六条资产资源处置前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进行评估。

第七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物资等资产资源进行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报损、报废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

第七十八条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决定通过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自行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

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优先交易权。

第七十九条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填报处置申请表,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委会及街道办审核同意,属于交易范围的,必须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八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核销,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报村委会、街道办审核后(同时报送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八十一条以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

第八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街道办、街道办结算中心进行鉴定、备案。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

根据管理需要将经济合同分类装订成册,交街道办结算中心统一保管。

经济合同不准外借,对有合法合规合理需要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后,方可查阅及复印。

第八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第八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应当于5日内向成员公开,并及时报送街道办、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并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节资产采购

第八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采购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资产采购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编制具体方案,通过登陆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及报纸质版材料给街道办审核,同时纸质版材料报送结算中心备案。

第八十八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十九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委会、街道办审核同意,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

第九十一条资产采购完成要及时组织入库,登记台账,并报街道办、结算中心备案并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

第九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属设施、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土地开发平整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九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由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编制具体方案,通过登陆大亚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及报纸质版材料给街道办审核,同时纸质版材料报送结算中心备案。

第九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