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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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K13-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1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3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许可程序 5

4.1申请和受理 5

4.2企业实地核查 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审定与发证 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

5审查要求 7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5

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检验项目 24

5.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1

5.5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1

6证书和标志 34

6.1证书 34

6.2标志 36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6

8监督检查 37

9收费 38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8

11附则 38

附件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9

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7

附件5检验报告 5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62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3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

Ⅱ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氢氧化钡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氯酸盐

3

高氯酸铵

军品

——

工业

优等品、一等品

4

工业氯酸钠

Ⅰ类

——

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5

工业亚氯酸钠

固体

——

液体

——

3

溴酸盐

6

工业溴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

4

硝酸盐

7

工业硝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8

工业硝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9

工业硝酸钡

Ⅰ类

——

Ⅱ类

——

10

工业硝酸锌

固体

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

——

11

工业亚硝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2

工业亚硝酸钙

Ⅰ型

一等品、合格品

Ⅱ型

一等品、合格品

5

过氧化物

13

工业过氧化氢

70%

——

50%

——

35%

——

30%

——

27.5%

优等品、合格品

14

工业过氧碳酸钠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15

工业过硫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

硫化物

16

工业硫化钠

1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类

优等品、一等品

17

工业硫氢化钠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

液体

L-1、L-2、L-3

7

二氧化硫

18

液体二氧化硫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8

硫磺

19

工业硫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0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非充油型

——

充油型

——

9

五硫化二磷

21

工业五硫化二磷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0

氯磺酸

22

工业氯磺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1

高锰酸钾

23

工业高锰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

12

氯化锌

24

工业氯化锌

Ⅰ型

优等品、一等品

Ⅱ型

一等品、合格品

Ⅲ型

——

13

三氯化铁

25

工业氯化铁

无水氯化铁

一等品、合格品

氯化铁溶液

——

26

水处理剂氯化铁

Ⅰ类

固体、液体

Ⅱ类

固体、液体

14

水合肼

27

工业水合肼

100

合格品

80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4

合格品

55

合格品

40

合格品

35

合格品

15

亚硒酸钠

28

饲料级亚硒酸钠

——

——

16

一氧化铅

29

电子工业用

粒状一氧化铅

——

优等品、一等品

17

硅酸铅

30

工业硅酸铅

——

——

18

工业金属钠

31

工业金属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9

氢氧化镁

32

工业氢氧化镁☆

Ⅰ类

——

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Ⅲ类

一等品、合格品

注:

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真:

010-84885009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

300131

电话:

022-2668927526689118

传真:

022-26689265

电子信箱:

wujiyan@

联系人:

王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栏(申请工业硫磺产品的企业注明生产方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表1中标☆的品种除外)(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工业氯化钡

产品标准

GB/T1617—2002

工业氯化钡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2

工业氢氧化钡

产品标准

HG/T2566—2006

工业氢氧化钡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3051-2000

无机化工产品中氯化物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HG/T3696.1-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3696.2-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3696.3-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3

高氯酸铵

产品标准

GJB617A—2003

高氯酸铵规范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06-2003

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产品标准

HG/T3813-2006

工业高氯酸铵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6-2003

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HG/T3696.1-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3696.2-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3696.3-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4

工业氯酸钠

产品标准

GB/T1618—2008

工业氯酸钠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3051-2000

无机化工产品中氯化物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HG/T3696.1-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3696.2-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HG/T3696.3-2002(2009)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5

工业亚氯酸钠

产品标准

HG/T3250—2001(2009)

工业亚氯酸钠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6

工业溴酸钠

产品标准

HG/T2766-1996(2009)

工业溴酸钠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7

工业硝酸钠

产品标准

GB/T4553—2002

工业硝酸钠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3051-2000

无机化工产品中氯化物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GB/T3600-2000

肥料中氨态氮含量的测定甲醛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8

工业硝酸钾

产品标准

GB/T1918-1998

工业硝酸钾

相关标准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2-2002

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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