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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docx

1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

学号

类型网络教育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指导教师

日期

10

10

目录

1、摘要…………………………………………………………………………3

2、绪论…………………………………………………………………………3

(1)、食品安全的概念…………………………………………………………3

(2)、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4

(3)、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5

(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7

3、结语…………………………………………………………………………9

4、参考文献……………………………………………………………………9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

摘要

民以食为天,我国现在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诸如“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毒馒头事件”、“毒豆芽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性,对食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食品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从法学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法治型政府尚未形成是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原因;对策

一、绪论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末形成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

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的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

其中,绝对安全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

相对安全被定义为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1]。

我国法律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

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被称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食品安全更多是指前者。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3]。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毒大米事件”、“瘦肉精事件”、“大头娃娃事件”、“苏丹红事件”等等。

此外,涉及到因食品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污染问题严重。

我国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比较分散,规模化水平不高,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在单纯追求高产量、低成本的观念趋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和违禁药物现象较常见。

(二)加工领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偏小,在目前100多万家食品企业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大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必备条件[3]。

而相对较具规模的食品企业,在质量管理、产品开发、市场经营等方面观念滞后,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三)食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

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甚至有些不法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4]。

三、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原因有很多,但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下面从法律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不健全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

通过查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在食品法律领域中,《食品卫生法》“一枝独秀”,并且《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颁布,其时间已过十多年之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该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显然,2009年2月28日,获全国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

虽然除了《食品安全法》,还有《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商检法》等近20部法律、40余部行政法规,但由于立法背景、理念、调整范围等不同,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导致事实上法律资源的不足,法律体系不健全。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低

食品并非看上去干净卫生就没有问题,而是有一套评价标准体系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与衡量,现在国际通常采用CAC(国际食品与法典委员会)标准。

据统计,我国共有食品标准约3500项,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约2600多项,但这些标准大多是2000年之前制定的,国家标准只有40%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更是只有14.63%[5]。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进行评价和衡量标准上通常是双重标准,增加了执法难度。

监管主体力不从心,无法以统一标准约束企业的食品安全是否合格和安全也在所难免。

并且我国食品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避重就轻,往往规避统一高标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也促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

(二)尚未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1.政府职能角色错位,不依法行政。

我国自提倡建设法治政府以来,各级政府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但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不断发生。

我们通过深究不难发现,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本地区企业的GDP贡献,在对待地方企业(食品企业也不例外)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松对其监管,有法不依。

本来政府职能是宏观调控与维护场秩序的裁判角色,现在反倒成了和地方食品企业一样的“运动员”。

2.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我国政府曾经在很长的时间里推行免检制度,免检的确使得国家政府在监管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省去了不少麻烦事。

但是,从行政法理论来说,这正是一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政府凭借以往的合格就使然的推断企业今后的食品是安全的这种逻辑显然有悖于法理常识,这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3.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明

由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多、范围广。

我国目前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也没有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的执法效果。

(三)市场准入标准低,企业违法成本低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阶段,企业社会信誉并非像成熟市场国家中的企业那样,且我国食品企业准入门槛较低。

这使得很多无证加工、不经许可进行生产食品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而食品又是一种典型的“经验产品”甚至“后经验产品”,即食品只有在消费者购买并食用之后才能体验其效用,甚至微量有害物质只有在体内经过长期的蓄积才能暴露其危害性[6]。

并且,一些企业的违法成本低,更多的是受到经济处罚,然后再通过改头换面可能又继续生产食品。

所以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一切已为时已晚,消费者的权益早已经受到损害。

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对策

在分析过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找出对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不仅包括完善法律规制本身,也包括拓宽诉讼救济渠道。

(一)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从立法层面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正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现实问题最好的纠偏。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作用不言而喻,成文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解决。

而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召回制度、食品不得免检、明星代言负连带责任等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回应。

(二)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现代法治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直接干预和作用于企业,而是履行好维护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给予政策引导、法律服务等职责。

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做好一名监管者,维护好现有的食品市场秩序,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打击力度,这才是政府应当扮演的真正的角色。

而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部门领导问责制也是对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市场准入标准

面对众多经济主体参与的食品市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比如,食品企业只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食品;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等[7]。

同时,食品监管机制应当实现常态化并加大执行力度。

食品安全关乎健康甚至生命,这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懈怠的问题,应当将其放在重要位置。

因此质检、监管不能时刻放松,必须使监管机制形成一项制度,固定下来。

并且在查处上也应当加大力度。

监管执法部门应坚持以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本,绝不放纵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

(四)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法律救济渠道,建立健全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民事诉讼领域,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单独诉讼往往势单力薄,难以操作,所以提供“集团诉讼”等诉讼形式,简化同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消费者的损失则能得到有效地救济。

在行政诉讼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则是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履行监管义务的一种重要途径。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意味着行政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职或渎职。

因此启动公益诉讼机制乃是最为恰当的做法[8]。

与此同时,坚持贯彻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对抗政府企业的最有效方式,而条例则赋予了其坚不可摧的法律依据。

公众可以通过该条例在启动救济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上得到更好的支持[9]。

五、结语

食品的安全是消费和谐、政民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给民众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我国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落实法律。

参考文献:

[1]杨洁彬、王晶等:

《食品安全性》,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2]田惠光:

《食品安全控制关键技术》,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3]董宝根: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应对对策》,载《商品与质量》2012年4月刊。

[4]沈晓彭:

《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简析与对策探讨》,载《食品工业科技》2005年第4期。

[5]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关于流通领域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调查报告》,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年第5期。

[6]张星联: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载《食品科技》2001年第3期。

[7]赵学刚:

《经济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规制》,载《食品科技》2005年第09期。

[8]高映: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5期。

[9]张芳:

《中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10]杨辉: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载《农场经济管理》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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