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整理大字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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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整理
选用教材陈安:
《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紫烜:
《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3、董世忠:
《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课程大纲: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
第四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五章国际税法
考题与题型:
1、名词解释
2、简答
3、论述
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关系
(一)我国法学界的说法
1、厦大说。
跨越国界的说法,认为所有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就是国际经济关系。
2、武大说。
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余勁松在《国际经济法》教材说,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3、北大说。
杨紫烜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协调关系,是在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我国经济学界的说法
1、钱俊瑞主编的《世界经济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在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货币和世界资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全世界范围的生产关系,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交换关系的体系,而不是各国经济简单的总和。
2、姚曾荫主编的《国际贸易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贸易活动是最早、最多见的国际经济活动,而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商品流通,反映了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国际分工萌芽于资本主义产生阶段,成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3、《辞海》说,国际分工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社会化向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分工。
(三)结语:
1、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它是近现代世界经济与世界文明发展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密切联系,因而,在落后的奴隶、封建经济制度下,是不可能产生国际经济关系的。
2、从学科意义上说,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密切关联。
二,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武大没有“各种”二字,从汉语语法规范和学科法理上看,更加合理。
1、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定义源于武大教科书,认为是,调整国家间经济来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3北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大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受“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理论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具体内容参看教科书)
1、厦大说。
萌芽阶段(推广至公元前两三千年,值得商榷)、发展阶段、转折更新阶段。
2、武大说。
萌芽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3、北大说。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其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分明,不能混同。
(三)结语:
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2、目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仍有分歧看法。
.应当更多注重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现代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研究
一.外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
1、施瓦曾伯格,英国伦敦大学教授,全世界第一个提出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人。
他在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并列,作为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
国际经济法大体可划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与国家之间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另一部分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
2、杰克逊,美国学者,成名著作: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讲国际贸易关系问题,认为用于调整跨越国界经济交往或商务交往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
1、有关国家调整上述商务交往的私法;2、有关国家针对上述商务交往的管理法;3、与上述商务交往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3、洛文费尔德,美国学者,1976-1979年间编撰六卷本《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⑴《国际私人贸易》
⑵《国际私人投资》
⑶《政治性的贸易管制》
⑷《国际货币体制》
⑸《国际商务交往中的税收问题》
⑹《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
一,⑴⑶⑹—国际贸易法
二,⑵——国际投资法
三,⑷——国际货币金融法
四,⑸——国际税法
五,国际海事法(另加)
↘
厦大以洛文费尔德的专著为基础,于1987年在中国第一次推出五卷套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4、杰赛普,美国学者,成名作《跨国法》,注重研究国际法律实务问题,主张打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学分科,提倡各种法学门类的综合运用。
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
代表人物:
北大王铁崖,中国的国际公法专家,20世纪80年代主编《国际法》(全国法学适用教材),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其中一章。
武大韩德培,中国的国际私法专家。
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还包括某些统一实体法。
武大姚梅镇,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1989年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厦大陈安,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在中国首提“边缘性综合体说”。
(一)传统学派(狭义说)与新兴学派(广义说)
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是随意的,没有长期的“学术目的”,不追求“体系”和“完整性”的研究。
特别是英、美学者,不会认同传统法学理论,也不刻意创立所谓的“新兴学派”或“广义说”。
对外国人的著书立说,“分门别类、归纳整理”,应该说,是“中国学者的劳动成果”。
1、先是武大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以“是否拘泥于传统法学分类”,把外国人的有关说法,分成传统学派与新兴学派。
所谓传统学派,即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新兴学派则是指那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说法。
2、厦大的《国际经济法》把外国人的说法,分成“狭义说”、“广义说”。
其基本分析与武大的分法相同。
既然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有这么多的说法、这么大的分歧,可见,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研究讨论的“必要”和“重要”。
而外国人的说法并非系统和完整性的研究,这就给中国学者的分析研究留下了“许多空间”。
(二)边缘性综合体说
厦大“独树一帜”,从对“两大学派”的分析,引申出“边缘性综合体说”。
(参看教科书P.25),以一家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为例,
第一,由于属地管辖权,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受东道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这些“国内公法”例如,东道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第二,不少发达国家为保护投资人,通常会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性的投资条约或协定;同时往往又由发达国家政府官办的投资保险公司出面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海外投资的各种政治风险、有关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融,互相补充。
第三,跨国公司在投资国兴办的工厂往往需要从投资国境外购买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等;其生产成品往往有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
有关贸易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都有涉及适用的可能。
第四,投资公司在投资国所得利润往往会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遵照投资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但是根据“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有利应遵照其国籍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
故两国政府往往缔结了“对所得税互相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第五,如果发生投资争端,根据国际上“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选择用以调整和解决这种国际投资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时,首先当然适用东道国现行之法律或现行的商务仲裁规则,优先适用东道国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第六,如果投资公司为国有公司或官办公司,与其政府关系密切,或者实际就是代表甲国政府在异国进行投资活动,不但并不限于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仍然以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为主。
综上,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讨论仍然没有完结。
学者王贵国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国际经济法,事实上是指国际经济法学,而非国际经济法。
其意思是说,客观上存在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被人为的组成一个“法律体系”,这个被称之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学者研究的成果。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1、成果:
理论创新采用新的研究方法。
无论从学术研究上,还是创立学科上说,成绩显著,大学法学教育中,三位连体(本硕博)
2、不足:
(1)把跨国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关系混为一谈
(2)把个别的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混为一谈
(3)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混为一谈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前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后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商品、服务、贸易等经济交往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民事地位基础上建立的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冲突规范。
二.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公法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则排除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间、不同国籍的国民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渊源不同,国际公法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二)与国际私法
第一,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是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既包括了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则大多数都是实体法。
第四,渊源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则排除了国际私法上述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了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三)与内国经济法
内国经济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相关的“涉外国内法”,还包括国际法。
(四)与国际商务惯例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方面)。
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国际商务惯例是经由国际民间机构的编纂,而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家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第二,国际商务惯例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有关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接受,以及当事人的共同合意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国际经济法的其它法律规范则经过法律程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经过各方合意,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增;而当事人对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遵守的义务,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现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
(一)定义。
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在这些文件中,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的五个方面:
1、各国对于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来源于1974年12月12日《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1210条)
(二)经济主权与经济霸权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
美国301条款和201条款(p84和p95)
力量对比关系。
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结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
(三)主权与规则
国家主权受一定的国际规则的制约。
1986年中国要求恢复关贸协定缔约国身份。
中国的复关和入世是一个实例。
(四)联大决议的效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不同的看法。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1、只有安理会才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权力,其权力有联合国的授权。
联大只有建议权,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2条规定,联大在这一方面不能对抗安理会决议。
2,新华社在报道联合国大会决议时,均会加上“与安理会决议不同的是,联大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江泽民1998年《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教科书第63页注释)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至今尚未建立,旧秩序未得到根本改变。
联大1974年通过了三大决议,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只是宣言性文件,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期望,可能是未来趋势或发展方向。
二.公平互利原则p104
1与国际公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大区别。
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2、公平互利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经历了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曲折发展历程;
(2)政治上的平等与经济上的公平是不一样的;
(3)普遍优惠制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典型体现,主要体现为进口关税优惠待遇,《洛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关税优惠待遇,或免税、或减税。
三.全球合作原则p113
1,经济合作是国家和平共处的重要条件
2,东西、南北都要合作东:
社会主义国家,西:
资本主义国家,南:
发展中国家,北:
发达国家
苏联解体后,东西之间对意识形态对立有所缓解,但是,在东西经贸关系中,仍然可以看到“两种价值观”的影响和冲突。
发展中国家(不结盟国家、77国集团)集体活动减少;富国之间会议频繁。
南北合作现在陷入僵局,困难重重。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学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贸易法
和前面讲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道理一样,国际贸易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国际法、又有相关的国内法。
二.国际贸易的内容
现在所谓国际贸易“一分为三”,即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说法,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四个附件(《多边贸易协定》、《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诸边贸易协定》),其中,附件
(一)又有3个附件,附件
(一)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
(一)C“与贸易(包括假冒产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因此认为国际贸易“一分为三”,值得商榷。
三.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从实务的角度,主要讲现代法;
(2)从技术角度说,“各国的国内法”是不能完全归纳、总结的,主要讲述“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
(3)从国际经济法“内部结构”分类,主要讲述“国际货物贸易统一实体法”。
主要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p18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p19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支付部分讲)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属性;是特殊的国际公约。
缔约主体:
国家;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
条约主要调整国家的政治关系;《公约》则规范缔约国当事人的货物买卖关系。
国际公约具有强制力;公约不具有,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适用与否。
2.《公约》适用于p184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不适用于
①,特殊买卖关系
第一,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第二,经由拍卖的销售
第三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第四,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第五,船舶或飞机的销售
第六,电力的销售
②,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和其他服务合同
3、《公约》不涉及
(1)买卖合同或惯例的效力
(2)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不涉及人身伤亡责任,(产品责任法→美国才有,我国只有产品质量法)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与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是不同的。
4、《公约》适用的非强制性;第六条,双方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减损《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5、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项保留
(1)《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公约》第11条,《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上述两项保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1)特点:
普遍性、稳定性、非强制性。
(2)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与法律不同:
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2、国际贸易术语及其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现有13个贸易术语:
E组:
EXW
F组:
FCA、FAS、FOB
C组:
CFR、CIF、CPT、CIP
D组:
DAF、DES、DEQ、DDU、DDP
作用:
方便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阅读和理解:
1990年的《通则》在体例和编排上作了“根本性的调整”。
(1)把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分为A、B两方面,A为卖方的责任,B为买方的责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A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
A3运输合同保险合同
A4交货
A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
A9查对、包装、标志
A10其他
B1支付货款
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
B3运输合同
B4受领货物
B5风险转移
B6费用承担
B7通知卖方
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
B9检验货物
B10其他
每一术语中卖方、买方责任,标题相同、内容不尽相同。
通过分析、理解,抓住主要项目:
(第一)是#4,交货:
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之前,责任、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完成交货之后,责任、风险由买方承担。
#4记住交货
则:
#5风险转移
#6费用划分的情形,基本与#4交货相同。
FOB、CIF、CFR的风险分界需要特别说明。
(第二)是#3,运输合同保险合同
13个贸易术语中,E组、F组的术语,包括:
EXW、FCA、FAS、FOB,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其它9个术语,买方办理货物运输。
涉及货物运输保险有2个术语,CIF和CIP均有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有关的费用都会“转嫁”在货物价格上。
#7通知与#3密切联系,凡是卖方办理货物运输的术语,卖方有义务提前将与交货有关的情况通知买方,例如,运输工具名称、起运时间、运输线路、预计到达时间等;凡是买方办理货物运输的术语,则由买方提前将与交货有关的情况通知卖方。
(第三)#2进出口手续
只有EXW、DDP情况特殊
其它贸易术语,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
(第四)另外4项,各个贸易术语的情况相同:
#1交货、付款
#10其它
#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
#9中,B9所谓“检验货物”,是指出口检验,买方特别要求进行出口检验的,出口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2).主要的几个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E组:
EXW(EXworks)工厂交货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工场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手续或运输交通工具
F组: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freealongsideship)货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ost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 )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yDutyUnpaid)未完税交付
DDP(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