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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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

1.单选(15)

2.多选(5)

3.简答(4)

4.案例

(2)

5.论述

(1)

第一编总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编著作权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辨析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

3.作者:

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情况;视为作者的情况;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所指创作指直接创作的作品,不包括辅助创作

4.委托作品权利的归属;合作作品及其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争议

5.电影作品及其权利主体(制片人享著作权,其他人署名权)

6.演绎作品(须征得原作者及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7.发表权的概念与要件署名权和修改权的概念

8.著作财产权(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概念

9.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50年)著作权的转让(概念)

10.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重点为出版合同)

第三编专利权(不太好出题)

1.专利权的种类及概念: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3.专利授权原则——专利权唯一性

4.专利权利的内容

5.专利实施的许可;强制许可的类型;不失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专利权的保护作一般了解

第四编商标法

1.特殊商标的种类

2.商标的取得:

合法性、可感知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3.商标的形式审查:

实际审查

4.商标的申请流程

5.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的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6.商标的侵权类型

其他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犯的具体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

总论

理论部分

著作权

和所有权比较

主体制度(特殊作品的作者)(职务作品)

客体制度(著作权不保护的)

权利内容(不默写知道就行)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知道一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三项)

著作权限制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种类和条件)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专利权

基本概念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不能授予专利的主体

优先权(起算)

先用权(权利人的确定)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知道)

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过程(了解)

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

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商标权

商标的功能

商标的显著特征(显著性)

判断能否被注册

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驰名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特点: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著作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与物权的比较

⒈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为有形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

——区别载体与作品

⒉权利存续期不同:

物权没有时间限制;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⒊权利效力空间不同:

物权没有地域限制,著作权在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

⒋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只是财产性权利,而著作权同时包含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

视为作者的条件:

(1)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2)创作者创作的作品代表组织的意志;(3)所产生的责任由组织承担。

作者的确定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普通职务作品(创作者是职务作品的完整主体)

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其组织享有)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著作权仅及于自己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身,不及于被汇编的资料。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1.官方文件。

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违禁作品

(4)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著作权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适用特殊规定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制的作品、摄影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区别:

(1)权属不同:

(2)主体不同:

(3)客体不同:

(4)内容不同:

(5)保护期不同:

(6)权源不同:

著作权的限制,指民事主体可以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获受相关权保护的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特点:

(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2)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3)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4)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5)不必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6)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种类:

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受作者国籍、作品的语言以及出版地域的限制。

法定许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种类: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具有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定性特点)

商业秘密与专利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和专利均与新技术有关,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

技术秘密(程序、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营秘密(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商业秘密的特征(条件):

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3)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A保密—公开;

B不具排他性—具有排他性;

C无期限性—有期限性;

D无需履行手续—登记注册;

E保护范围不明确—由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确定;

F商业秘密权—专利权。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激励创造,推动科技进步

(二)创造无形财产,提升利益资源

(三)利用专利文献,提高创新起点

(四)保护投资,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先入为主,防御竞争对手

专利的申请审查程序

1、申请前的论证,包括必要性分析、保护形式选择、时机选择、取得专利权的初步判断、市场预测;

2、提交申请文书,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说摘要、其他文件(委托文件、优先权证明、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3、专利申请审批,顺序:

受理申请、公布申请(申请日起18个月)、实质审查(3年内)、授权公告、无效请求期及无效审查(授权后任何时间)、专利权终止(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的客体

1、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种类: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

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予专利权.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A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

B科学发现;

C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D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培育方法可受保护;

F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

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1、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以申请日为确定标准

新颖性的空间标准:

绝对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以前在世界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

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1)属于现有技术: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书面公开);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使用公开);在国内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抵触申请: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时间标准:

申请日

技术标准: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1)可实施性:

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符合自然规律。

对于不具实施性的未完成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的,不授予专利权。

如永动机(违反能量守横定律、热力学)

(2)再现性:

可以用工业方法大量复制。

(3)有益性:

即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技术效果、经济效果。

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中国专利申请日。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意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专利授权中的失误,确保所授专利权的质量,保护其他发明创造人的利益。

实行无效宣告有利于社会对专利授权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专利的质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效力: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的内容

1、制造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3、许诺销售权:

专利权人享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4、销售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5、进口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6、转让权:

专利权人享有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7、许可权(新专利法取消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只需订立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

禁止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有限制竞争行为

8、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1.专利权的穷竭: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允许平行进口。

2.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

一是先用权人所使用的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发明创造,必须是自己完成或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

二是先用权人开始使用这种技术必须是在他人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三是先用权人必须具备先使用的事实;四是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利技术使用的范围,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

3.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药品和医疗器械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的实施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不得滥用:

是指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专利权,而不得利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专利权。

如果专利权人向受让人提出限制竞争和技术发展的交易条件、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专利等,则属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客观上会损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利益,应依法予以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实施专利不充分)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垄断)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健康目的的药品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符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其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对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48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诱导、帮助侵权),区别:

⒈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专利权侵犯,不必与其他人的行为发生关系;而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可能不构成侵权,只有在直接侵权行为成立后,才可能发生间接侵权行为;

⒉直接侵权行为易于判断,比较明晰,而间接侵权行为比较隐蔽,难以认定。

 

专利侵权的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

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部分放弃了保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多余指定原则:

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区别标记。

(3)商标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识别性标记。

(4)商标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的组合、声音等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2)质量保证功能;(3)广告宣传功能。

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叙述性商标: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功能性三维标志。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0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

4、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不得恶意抢注:

(1)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

(2)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将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4)将地理标志进行恶意注册的。

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1、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决:

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之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

2、宣告注册不当商标无效的理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3)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抢先注册行为

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将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将地理标志进行恶意注册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间接侵权)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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