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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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其财产、职工人身及营业场所安全,

为信用社(银行)改革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

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整治”的原则,各级信用社(银行)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负责领导、部署、监督本单位和辖内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

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资金、职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信用社(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

责任到岗的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六条保卫部门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保卫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信用社(银行)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

县(市、区)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须设立独立的保卫职能部门,配足所需人员、

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信用社(银行)保卫部门负责全省信用社(银行)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联社办事处受省联社委托,

负责辖内信用社(银行)安全保卫的检查督促。

第九条建立保卫队伍。

保卫人员编制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量和守卫、押运任务确定。

保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保卫部门的业务和装备费用列入单位预算。

第十条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信用社(银行)实际,营业网点外厅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

营业网点外厅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配备由

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营业网点在上级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制度办法,严格规范对专职值班守卫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

署;

(四)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内信用社(银行)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

(五)组织专职守押人员执行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任务;

(六)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管理、培训工作,枪支、弹药管理工作,以及安全设

施建设工作;

(七)建立预警机制,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等保卫培训工作;

(八)负责辖内信用社(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十)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保卫工作机构的权限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

处分建议;

(二)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三)安全保卫检查结果有权向领导、上级部门报告,向全辖通报;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向领导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信用社(银行)统一管理、协调、规划辖内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辖内机构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

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关心保卫干部和守押人员的生活,

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单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五)为县联社在安全设施建设方面的业务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区)联社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和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具体职责是:

(一)抓好保卫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本单位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

防火等各种预案演练,提高职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五)配枪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杜绝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十七条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

保卫部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特大恶性案件,上级单位要派人及时到现

场。

第十八条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所辖机构、基层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

并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

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

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二十一条建立保卫档案。

保卫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

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

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银行)的安全设施是保证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

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及护卫车。

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安部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卫部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严禁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新建、改建网点安全设施一次达标;

(二)保卫部门组织、信息电脑部门配合培训兼职技术人员,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银行)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

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购建费用预算,由保卫部门提出,

报会计部门按权限报批立项后,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稽核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凡新建、改建营业网点,安全设施费用一次列入本单位费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基层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

作。

第二十七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级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安全设施建设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四)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每次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向全辖通报。

(一)对安防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

能立即整改的当场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要求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

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连续5年

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规定行为,为保卫信用社(银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信用社(银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并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

单位、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部门、个人,干部职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

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级信用社(银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信用社(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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