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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坐落于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在建的宜良监狱小区)一套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个人选房和购房的机会转让给受让方购买使用。

二、转让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由受让方于签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三、该房(带有车位一个)建筑面积100m—140m之间,该房的所有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付给开发商。

四、房屋产权可以过户时转让方必须在受让方提出过户要求一个月内协助受让方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受让方名下,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如在交购房款时,受让方需贷款,转让方应以其名义帮助向银行按揭贷款,由受让方按时赔还。

七、因该房屋现处于认购期,如到产权登记时房屋(车位)所有权证可以直接办理在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应协助办理。

八、针对该房以后单位如有补贴,且单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如最终该房房价不超过人民币2400元/m,则该补贴归转让方所有,如补贴后最终房价超过人民币2400/m,则由转让方将该补贴交受让方用于冲抵超过部分,直到最终房价低于人民币2400/m,冲抵金额以补贴总额为限;

如单位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而是按补贴数额直接降低房价,则受让方不再给付转让方该补贴。

九、如因任何不可知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建成交付,转让方应在一个月内退还受让方转让费和已支付的购房款(含购房认购金)。

十、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车位)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须上述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主办报价券商)

丙方:

(副主办报价券商)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一章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

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报价系统:

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八)《信息披露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

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第五章费用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甲方出资额为币______万元,占企业全部财产的%。

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币__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占“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

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受让方(乙方):

年月日于深圳市

甲方(出让方):

嘉兴洛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嘉兴市鑫悦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洛克化工公司

签约日期:

20xx年10月20日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就叉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易标的:

杭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含操作说明书一份、合格证一份、维修工具一套?

?

)。

二、转让价格:

人民币八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叁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四、甲方权责:

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标的`物无产权纠纷;

3、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额款项后,甲方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标的物。

五、乙方权责:

1、乙方标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2、乙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标的物后,双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过户后标的物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收购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签定协议,负责处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

所有清洁工作必须按照XX市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环保局的规定进行。

如有违反深圳政府的规定及行为,甲方将负全部责任。

甲方必须全部负责为乙方处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认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费用。

3、甲方准备一份其指派的专职服务人员的值班安排表,并必须在每周星期四交一份给乙方的管事部经理。

每两周一次。

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每天的值班时间如下:

早班:

7:

00-17:

00

晚班:

15:

00-24:

甲方将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自己的员工,每天从上午6:

30-24:

00至少安排二名员工在垃圾房内清理垃圾,每天清运垃圾的时间为:

早班7:

00-8:

00,晚班19:

00-20:

00。

4、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要时刻听从乙方管事部经理、其助理或当值负责人的管理,并必须把待运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齐、妥当,保证垃圾处理的周围环境整洁、干净达到乙方规定的卫生要求。

5、在乙方人员对垃圾房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维修,清洁卫生工作时,甲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给予大力协助,使得此地区的卫生状况符合XX市卫生保疫站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对于将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员,甲方要提供他们的登记照(两张),身份证和完整的人事资料。

此外,每个甲方的指派服务人员必须交有效健康证,以证明他们没有传染病或其它健康问题。

7、如甲方指派人员不具备第6项要求,这些人员不可以在乙方管辖区内的酒店任何地区工作或逗留。

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项条件的人员替代。

8、对于在乙方管辖区内工作的甲主指派人员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甲方必须为他们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9、甲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这些过程与清洁乙方垃圾房里的垃圾相关。

甲方处理全部垃圾时,必须严格遵照深圳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而不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

(甲方不负责酒店任何装修垃圾。

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酒店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

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

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酒店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酒店管理部。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

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20xx-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

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酒店“员工手册”为标准。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

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

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20、对于需要在酒店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

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

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21、乙方声明:

按此合同规定,甲方是可卖垃圾处理的独家代理,乙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就可卖给垃圾处理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

但是,若XX市环卫局有指示或要求,此规定就不适用。

此合同的终止:

a、乙方将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而无须作任何解释。

b、如果有关省市或政府部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或者施⑹姓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如果发生此情况,甲方无权要求赔偿或补偿损失。

但是甲方可得到预付风险抵押金的退款。

c、如果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书告知对方其要求终止此合同。

d、如果甲方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而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且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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