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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委托自动化公司进行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工作、一二级计量设备的运行维护,进出厂及厂际间计量业务的组织、计量结算数据的采集、传递及发布,并接受物资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测量设备

第七条 

测量设备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在线仪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计量器具选型、购置、入库、发放、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封缄、降级、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为实施计量检测提供基础保证。

第八条 

测量设备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测规定,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满足国家对能源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测量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确认,并按不同类别设置状态标识,对影响计量性能的可调部位,应设置防止未授权人员改动的封缄或其他措施。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定测量设备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制定测量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计量器具处于有效的状态。

损坏测量设备的要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测量设备使用单位按要求建立本单位测量设备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设备物资建立集团公司测量设备总台帐,监督各单位测量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测量设备应用场所和作用的重要程度,分类管理。

分为A、B、C三类:

1)A类测量设备:

用于生产设备连锁保护、生产工艺关键过程控制、重要能源消耗、产品质量检测、计量标准等方面和国家法制计量的测量设备。

2) 

B类测量设备:

在准确度等级和使用的重要程度方面低于A类测量设备,但其出具的测量数据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影响,需要对其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一般包括:

用于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对测量数据准确度有较高要求的测量设备;

能源量和物质量计量设备等

3)C类测量设备:

用于工艺过程指示,一般辅助性测量,对测量准确度无严格要求、对测量数据准确度要求较低的测量设备。

第十四条对于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设备各单位要及时办理封存、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一、二级能源计量装置的节流元件、取压管、保温元件和一次阀(含)由自动化公司进行运行维护,其余部分的维护由管道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自动化公司进行一二级电能计量设施(含测量互感器)的检定或校准,互感器的维护由动力厂负责,端子排以后至电能表归自动化公司维护。

第十七条 

自动化公司应根据在线一二级测量设备运行情况,提出检修维修需求计划,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作业条件和时间。

第三章 

量值溯源

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量值溯源体系。

第十九条物资管理处负责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在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检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计量检测的需要,建立工作计量标准,接受物资管理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物资管理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校准工作。

对于无法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根据实际情况,由物资管理处负责外委检定或组织编制校准(比对)方法进行量值溯源,保证所有计量器具都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提供在线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和正常运行的环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处和各二级单位应分别建立两级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保证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100%溯源。

第二十三条自动化公司按照设备物资处下发的检定校准计划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第四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要满足计量工作的需要,人员素质要达到岗位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业务流程、各项管理规定,学习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达到规定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人员应掌握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基本的误差理论及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计量技术文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知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公正、公平地开展计量工作。

第五章 

物资计量

第二十八条 

所有车辆在进厂前需到保卫处办理车辆一卡通,办卡后持卡进厂,进行后续计量、卸车、回皮等流程的办理。

所有车辆在计量时应遵守公司有关远程计量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进厂物资计量

第二十九条

进厂贵重金属和重点检查物资的计量,汽车衡为一次计量,以检斤数据为准,出具结转数据;

轨道衡为不同秤别最少两次计量,以轨道衡结转排序为依据,出具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的进厂物资,运输部应在车辆通过轨道衡前向自动化公司计量中心通报需要计量的品种、车数等采录信息并保持合理的行车速度,计量后由数据中心集中出具计量清单。

第三十一条 

汽车运输进厂物资在计量时必须提供计量委托单,所有计量委托单均要标明运输的车号、凭证号、行项目号、物资品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等采录信息,以满足计量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量人员按照计量委托单逐车计量毛重,经收货方验收确认后卸车,再到计量点回皮出具净重计量单据。

第二节出厂物资计量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出厂物资的计量要求:

(一)发货单位要严格按照铁路装车标准装车,不得超标,因超标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发货单位承担。

(二)销售、运输部门在发货前应将物资品名、配货重量、过秤时间、车号等信息通报自动化公司计量中心,并保证车辆按规定上秤计量并保持合理车速。

(三)轨道衡出厂物资计量后,计量员要比对配货重量和轨道衡计量重量,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以配货重量结算;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计控部通知销售、运输部门核查装车和配货情况,经三个单位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

对于误差较大在复检时又查不清原因的,应返回厂内待分清原因和责任后,报请生产计划部予以考核,并重新计量确认。

(四)凡按理论重量经铁路出厂的各类钢材,计量员要比对理论重量与轨道衡计量重量,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以理论重量结算;

超出允许误差的由计量、销售、运输和生产单位共同核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拉回厂内重新计量,

(五)出厂的成品材要标牌清楚齐全,货物包装整齐。

标牌不清的、包装不整和散捆的,退回生产厂重新包装和计量。

第三十四条 

公路运输出厂物资的计量要求:

(一)以实际重量交货的各类钢材,按原入库数据结算,以理论重量交货的各类钢材,以原入库理论数据结算,出厂时进行复检;

(二)凡出厂的废次钢材、化工产品、制氧副产品等各类物资的车辆,进厂前进行回皮计量,装车后计量并结算,经复检后出厂。

(三)保卫处各门岗负责核对车辆的捆(件)数以及出门手续。

第三节 

厂间调拨物资计量

第三十五条 

所有厂间调拨物资,用汽车运输的凭计量委托单在自动化公司指定的汽车衡计量,各结转单位凭信息化系统数据自行结转。

第三十六条 

经营部等单位由皮带秤计量的各种物资,在指定的皮带秤计量,月末由自动化公司出具全月结转数据。

第三十七条 

轧钢厂供出的中间品,在指定汽车衡计量,计量后由自动化公司计量中心将计量数据上传,月末由自动化公司出具全月结转数据。

第三十八条 

供轧钢厂的钢坯,在指定汽车衡进行计量,计量时应出具质保书(代替计量委托单),各结转单位凭信息化系统数据结转。

第三十九条入库钢坯,按计量条件不同,在指定汽车衡或钢四轨道衡计量,各结转单位凭信息化系统数据结转。

第四十条 

公司供购进的原辅材料,凭计量委托单在指定的汽车衡计量,供需双方依据计量票据进行结转。

第四十一条 

轧钢车间的钢材产量以自动化公司计量点提供的当月入库数作为月结转数据 

第六章 

能源计量

第四十二条能环处应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及工艺布局,以及能源管网和转供等因素,提出计量需求,设备物资处根据计量需求,组织制定能源计量布局,确定计量检测点,编制能源计量检测管理的程序及相关规范。

第四十三条 

各能源使用单位内部的工艺检测由各单位根据工艺需求确定计量检测的项目、频次和方式,形成文件化管理程序,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自动化公司应依据能源计量检测要求,对进出厂及厂际间能源进行计量检测,实现自动采集和集中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动化公司利用监视电能表监督供电局电能表的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设备物资处,联合能环处与供电局协商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外购电能在结算前,自动化公司应核对原始记录,若发现异议,及时上报设备物资管理处。

设备物资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同供方联合校准计量器具,并根据校准结果对数据进行修正后结算。

第四十七条 

对集团公司外的单位或个人转供的电能须经能环处批准,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由供电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动化公司每周要对各变电站受电和配电进行分析比对,量差超过0.5%的,要查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厂间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月末由供电单位出具用电量,经施工管理部门和能环处确认后,报自动化公司结转。

第五十条 

能源使用单位在耗能设备无重大技术改进,且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当日消耗(单耗)数据高于或低于历史平均水平20%时,应进行调查了解,重新计算能源消耗量。

第七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计量数据应用应坚持“数出一门,量出一家”的原则,凡涉及集团公司贸易结算、关联交易、产量统计、指标考核、能源管理、成本核算、统计报表等计量数据,均应以自动化公司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自动化公司要切实保证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五十二条 

数据库维护及操作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并要设置密码和访问权限,建立密码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进出厂物资和能源贸易关系中有合同规定以对方数据结算的,自动化公司的计量数据作为复检数据;

理论计算交货时,由供销部门依据理论计算标准出具数据,自动化公司实施计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厂际间凡由计量器具采集的数据,可直接作为结转数据使用。

需要经过统计分析、平衡调整后作为结转数据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能源管网或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集团公司或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需要理论计算的物资量、能源量,自动化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结转合同,按合同约定出具数据。

(三)能源量交割点应配备计量器具而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已配备未经设备物资管理处同意擅自拆除的,结算时产量按工艺设计最小值,用量按工艺设计最大值。

(四)因计量器具故障引起数据失准时,依据相关合同和协议对失准数据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数据作为结转数据使用。

第五十五条 

自动化公司应按时出具计量日报、月报和结算凭证,报送各生产单位和相关部门,作为各单位能源和物料消耗、产成品完成情况的财务结算凭证。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内部用于指标考核的数据,应以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的计量数据要定期与自动化公司的二级计量数据进行比对,误差超出5%的,要对各环节进行核查,确保三级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计量数据。

确需修改时,要履行审批手续,由专职人员进行修改。

计量器具及其软件,应具备禁止人为篡改计量数据的防范功能。

第八章 

计量异议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量异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绳,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维护供需双方利益。

第一节外销物资计量异议处理

第六十条 

计量异议受理范围

(1)客户对我公司外销产品计量提异,必须有正式的合同函件、电文及有效的证明材料。

(2)客户验收货物5天内,在原货物未动用的情况下,出现按理论交货少支,按检斤交货批量量差超出千分之三的提异。

(3)客户应按合同计量方式进行验收。

(4)汽车运输应在出厂前提异议。

(5)客户验收所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法定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十一条处理程序:

(1)销售处售后服务办公室接到客户异议书面资料后,确认异议性质,属计量异议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资料转递设备物资管理处和自动化公司。

(2)自动化公司接到计量提异资料后,先进行厂内调查核实,将情况汇报设备物资管理处,如需派员实地调查核实的,由设备物资管理处在七日内派员前往;

无需派员的要在七日内给客户以明确的答复。

(3)需派员实地调查核实的,处理人员到客户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仲裁、诉讼)办理。

复秤费用属客户责任的,由客户承担;

属我方责任的,由我方承担。

(4)无需派员实地调查的,属我方原因,亏吨由我方承担。

属客户原因,及时将情况通告对方。

(5)异议处理经双方协商一致时,签定处理协议书。

异议处理完毕后,处理人员要在三日内填写《安钢顾客异议处理协议书》。

要将原始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安钢销售公司驻外机构提出的计量异议,由当地销售公司经理现场核查、签字确认。

第二节 

外购物资计量异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外购物资经计量验收产生的亏吨,由外购物资部门根据计量凭证通报供货单位,提出索赔。

第六十四条物资供货单位对计量数据提出异议的,外购物资部门应完整地保护货物,由异议处理人员根据情况组织复秤。

第三节厂间物资量计量异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发生计量异议,由异议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数量、时间、原因及有关原始记录报设备物资管理处和自动化公司。

第六十六条设备物资管理处在受理异议三天内,依据提异方提出的书面材料,必要时组织供方、需方、自动化公司三方进行计量检测设备校准或实物抽查,对数据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或仲裁意见。

第六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束后,计量异议处理人员填报《计量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单》,三方签字,按通知单进行结转。

第四节能源量计量异议

第六十八条一级能源量计量发生异议或纠纷时,由能环处、设备物资处、自动化公司与供方协商解决。

二级能源量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提异单位报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组织解决,特殊情况如发生纠纷时,能环处、设备物资处联合进行裁决。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级计量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计量检测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对计量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计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计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发现有进出厂和厂际结算计量作弊行为,由计量监督人员上报设备物资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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