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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财务部管理细则

制度名称

财务部组织结构

编号

财务1

第一条部门组织结构图

 

 

第二条职责

1.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制定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

程序,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编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等各项财务计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企业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现金作业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果;

4.负责企业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改进;

5.编制企业会计报表,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第三条权力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拒绝权、制止

权和处罚建议权;

2.有对各项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权;

3.有向相关部门索取业务数据、财务资料的权力;

4.有对会计部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

5.有对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调配的建议权。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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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次数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制度名称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编号

财务002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会计人员由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任免、调动、聘用、解聘手续。

第二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条会计机构设置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2.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

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二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企业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节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一条会计核算制度

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

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

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条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

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限定为每3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对待;

3.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

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工作交

接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

2.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

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会计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四条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1.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生产过程,

懂得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2.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

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单位应当合

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企业鼓励会计人员的在职业务学历学习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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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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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账务处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编号

财务003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在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及编号。

(4)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局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企业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开支标准;

(2)审核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的情况,对错误的更正是否符合规定,有关人员是否签名盖章等。

4.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

(1)审核记账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

(2)审核记账凭证后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摘要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相等,记账凭证上填写的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一致,原始凭证是否经过审核;

(3)审核记账凭证所列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4)审核记账凭证中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

第四条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经过如下环节:

审核原始凭证、出纳报销、制作记账凭证、记账、装订和归档保管。

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第五条会计核算形式

企业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进行财务处理。

其具体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4.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5.在科目汇总表之间及科目汇总表与明细账、日记账之间进行核对并要

求相符。

6.根据科目汇总表和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第六条会计账簿的设置

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备查账簿。

第七条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会计报表的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

送及时;

2.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做到相互一

致。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做到互相衔接;

3.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加有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经总经理、会计部负责人、制表会计签名或盖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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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编号

财务004

第七条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原始凭证的种类。

5.外来原始凭证:

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据等;

6.自制原始凭证:

由本企业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别,其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自制原始凭证的类别

自制原始凭证的类别

说明

一次凭证

指凭证的填制手续一次完成,用以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用单、借款单、提货单等

累计凭证

需要在一张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制在某一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而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如收发存报表、盘点表等

记账编制凭证

根据账簿记录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毁损报废单、税收交款表等

汇总原始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并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如收货汇总表、商品销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

第九条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尽填写,各项信息需填写齐

全,不得遗漏,以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必须注

明各联的用途,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

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批文需

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文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及附件存于何处;

6.对于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附件

另放和编号,同时在附件的封面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种类和日期;

7.原始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文字、数字书写要规范;

8.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

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需划

线更正,即将写错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第一十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1.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

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

2.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一十一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根据各项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流程及有关部门人员的分工来定,并要便于分析、追踪和监督,不得积压和滞留。

第一十二条原始凭证的报销要求

2.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内容要真实;

3.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

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如金额出现错误则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第七条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

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

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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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编号

财务005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7.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8.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9.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10.其他类: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第四条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

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总经理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七条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保存十五年

其中:

涉及外事和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性保存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2)会计帐薄类:

日记帐保存十五年

其中: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存二十五年

明细帐保存十二年

总帐:

包括日记总帐保存十五年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

辅助帐薄保存十五年

涉及外事和股份制改造的会计帐薄永久性保存

(3)会计报表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保存三年

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五年

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包括文字分析)永久性保存

(4)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存二十五年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总经理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

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

1.本公司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

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

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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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编号

财务006

第一条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

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1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1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

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

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

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

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

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

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

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六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

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其他注意事项

1.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相符;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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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会计稽核管理制度

编号

财务007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会计部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

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四条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14.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复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16.复核账簿:

对账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

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令主管记账员更正;

17.复核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稽核工作的依据

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

第六条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的记账凭证要求更正。

第七条记账凭证的稽核

1.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

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

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八条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

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第九条会计账簿的稽核

1.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

3.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5.采用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

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

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之前与此有关的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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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职务说明书

职务名称

财务主管

职务代码

所属部门

财务部

直接上级

总经理

管辖人数

2人

职位等级

中级一级

晋升方向

财务经理

轮流岗位

薪资标准

工作模块

工作大项

工作细化

目标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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