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八第章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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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八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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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八第章知识点

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审核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二)视同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行为——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多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五)特殊规定

  1.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租赁业务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平销返利的实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与审核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税率,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

(1)普通发票含税;

(2)零售行业的销售额一般含税;(3)价外费用一般含税。

  销售额的审核要点包括:

  1.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

  2.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

(并未形成纳税人的收入)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4.审核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征收增值税

  5.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审核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进项税额

  关键:

区分哪些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价税分别记账

  2.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按价税合一记账

  3.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认证期限的规定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4.进项税额转出——贷记“进项税额转出”

  5.进项税额的扣减——红字借记“进项税额”

  (四)应纳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

  六、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账务处理与审核

  八、代理增值税申报操作规范

  九、代理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十一、纳税审核报告

  1.纳税审核的重点范围;2.纳税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分析;3.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4.提出改进措施;5.纳税审核报告的日期;6.税务代理机构的签章;7.注册税务师的签章。

知识点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征税环节

  14个税目: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对卷烟批发企业征税提供了依据。

  (三)税率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代理消费税的纳税申报与审核可以与增值税同步进行,尤其是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其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综合题常见的出题方式是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核算、纳税审核放在一起考。

常考的业务:

(1)销售产品;

(2)采购材料;(3)销货退回;(4)委托加工;(5)非正常损失;(6)出口。

  1.价外费用的范围

  价外费用不包括:

增值税额;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要视为销售行为。

  

(1)按增值税中所讲内容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提应纳消费税额

  3.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4.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

上述用途消费税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以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5.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审核要点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进行纳税调整。

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

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1)同类产品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3.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91页、174页、182~183页)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何纳税

  3.计税依据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

顺序、组价

  4.账务处理

  (四)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意以下问题:

  

(1)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4)继续生产抵税,零售不抵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1.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五类:

烟类、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注意:

(1)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不含出口免税部分;

(2)“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知识点三:

营业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营业税命题方式一般:

(1)与增值税、所得税构成综合题;

(2)特定行业的营业税出简答题;(3)特殊行业的特殊计税依据的规定出单选、多选题;(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出选择题。

  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1.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关系

  2.注意“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注意:

①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

②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但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投资与转让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以有形动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注意:

  

(1)培训:

具有培训资质,按照“文化体育业”纳税;否则按照“服务业”纳税;

  

(2)湿租、程租、期租按照“交通运输业”纳税;干租、光租按照“服务业”纳税;

  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按照“服务业”纳税。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重点: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货运业纳税审核的基本方法。

  1.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应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依批准设立;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购置税控收款机抵税问题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情况下:

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的规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①自开票纳税人可以按照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代开票纳税人应该按照代开票总运费金额为营业额,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和换装费。

  3.注意免税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③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二)建筑安装业

  1.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2.审核时的注意事项

  

(1)审核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审核时应注意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核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

  ①将工程耗用的材料不计施工成本,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材料。

  ②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不作为计税收入,而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③向建设单位收取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将这部分收入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④将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等账户,少计工程收入额。

  (3)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

  注意: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总承包人是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5)自建自用建筑物.

  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重点,2002年至2008年每年考,其中2004年考了6分的简答题,2008年考了18分的综合分析题,190页,200-201页)

  自2000年1月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单独的管理办法。

  1.金融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2)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保险业

(四)服务业

  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饮食业、旅店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等。

  2.对饮食业的审核

  对配备有卡拉OK等娱乐设施的饭馆、餐厅等饮食服务场所,审核中应注意其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所提供的娱乐性服务是否按娱乐业计算纳税。

  4.对旅游业的审核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审核时注意:

纳税人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是否取得合法凭证。

  5.对广告业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仓储业的审核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对租赁业的审核

  

(1)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2年新增:

注意审核企业跨年度签署一次性预收租金的业务,企业按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期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所谓配比计提和缴纳营业税金问题,如有,企业存在违反营业税法规定,递延缴纳部分营业税金的问题

  一次预收多年的租金:

  企业所得税:

分期确认收入

  营业税:

收到预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2)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税法Ⅰ)。

  (五)销售不动产

  1.计税依据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

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公司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资金不论其在账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注意203页[例8-18]

  (4)财税[2011]1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销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六)转让无形资产

  1.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下:

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

纳税人转让购入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账务处理

  

(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2)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七)兼营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税收政策: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

三、代理填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据此进行纳税申报。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凡按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按照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最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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