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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血防施工招标技术条款

 

余干县三塘河水利血防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

YGSTHXF-1

第Ⅱ卷

技术条款

第1章一般规定

1.1说明

1.11工程概况

三塘河座落在余干县境内西北部,经十亩仂闸入信江尾闾汇入鄱阳湖,是余干县内河圩堤,担负着防洪、排涝、交通、血防等多种任务。

三塘河地处信江尾闾,隶属信江、鄱阳湖水系,座落在县境西北部、信江下游西大河流之上的广阔平原地区。

圩堤起点为江埠乡龙岳嘴(拓林刘家,堵塞三塘河进口),经江埠、洪家咀、三塘、金山咀、瑞洪等乡镇境内,全河流域面积99.12平方公里。

1977年10月12日,信河下游治理工程前哨战打响,余干县组织信河、三塘、团结、江埠等公社劳力2000人在江埠龙岳嘴(拓林刘家)堵塞三塘河进口,至11月5日拢口,完成土方约4万m3。

12月上旬,西大河治理工程之一的十亩仂闸于三塘河出口处动工兴建。

三塘河现成为蓄排并用的内河,河长40.5公里。

三塘河流域内共有78个村委会,总人口13.0682万人,耕地面积9.094万亩,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为主,圩区为江西省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

1.1.2自然条件

项目区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无霜期长。

多年平均降雨量约为1620毫米,降雨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汛期4~6月降雨量占全年的50%,10月至次年3月降雨量仅占全年的25%。

多年年平均气温17.9℃,历年平均无霜期265天。

本工程位于余干县西北部,汛期在4~9月份,雨水较多,10月份至次年的3月是枯水期,天气干旱为主,道路比较干燥,是工程建设的良好的时机。

1.1.3施工交通

1、外来物资及对外交通条件

本工程除当地建筑材料就近采取外,工程建筑所需的建材均需从外地运入。

浙赣铁路、320国道可达余干县城,信瑞联圩堤顶公路直达工地,对外交通十分方便。

2、场内交通

项目中土方开挖的弃渣、土料及部分砼浇筑运输,大部分采用手推车和农用车,此类运输设备对道路的要求不高,开挖的弃渣可就近堆放于低洼处,只要修很短的施工便道即可满足要求,需要新开的施工便道主要为至土料场的临时道路。

3、施工期供水、供电条件

各施工点的施工用水均直接取鄱阳湖水,施工用水比较方便。

生活用水可借用附近村庄用水解决。

施工点附近均有农村电网线路通过,部分施工点用电可直接就近从农网上搭接,特殊情况下施工用电也可采用小型发电设备解决,

1.1.4主要工程量

本次实施项目主要有:

土方削坡清基、堤坡培土、预制砼块护坡、砂砾石垫层、土方开挖、砼齿坎、砼压顶。

本次项目分一、二期工程:

一期项目:

左堤桩号0+000~0+3600,右堤桩号0+000~0+3600;右堤桩号5+500~7+100。

二期项目:

左堤桩号5+500~7+120;左堤桩号8+200~10+000;右堤7+100~9+500。

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

承包人应完成的主体工程见工程量清单。

1.2.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工程包括:

(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

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砼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

(2)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工程。

1.2.3合同控制工期

(1)工程开工

工程开工日期为:

2013年4月1日。

(2)完工日期

工程完工日期为:

2013年12月31日。

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1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

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21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

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位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

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

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标段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

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

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

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

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积。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验收

1.9.1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工程档案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本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2)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工程量计算

1.10.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

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

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2)人员工伤事故险(承包人人员);

(3)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人员);

(4)第三者责任险;

(5)施工设备险。

1.12.2保险费用

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在各施工子项目单价中摊销),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特殊约定的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

其工作项目包括: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

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2.2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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