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南平农场总体规划2018-2030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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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客观、优化规划
评价依据的基础资料和数据信息应完整、真实、可信,选择的因子和指标应有针对性,采取的评价方法应科学可靠,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应具体明确并为优化规划提供支撑。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1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发[2009]559号;
(1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2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21)《“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22)《国务院关于印发<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2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26)《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151号;
(27)《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8)《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1)《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32)《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33)《“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
(34)《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1.3.3地方法规、政策和规划
(1)《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
(2)《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11日;
(4)《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8〕34号;
(5)《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6)《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7)《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2017年修正;
(8)《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9)《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0)《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
(1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
(12)《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1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通过;
(14)《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15)《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施行;
(16)《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2005年;
(17)《海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004年;
(18)《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3年;
(19)《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2016年9月30日;
(2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6]239号;
(21)《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
(22)《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3)《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4)《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
(25)《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6)《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调整完善方案;
(27)《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8)《陵水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29)《陵水黎族自治县环境功能区划》(2017-2030年);
(30)《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2016-2025);
(31)《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红线划定报告》;
(32)《海南南平农场总体规划(2014-2030年)》;
(33)《海南农垦南平农场有限公司企业战略与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征求意见稿),2018年10月;
(3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平农场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1.3.4技术导则和规范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1);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10)《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13)《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15)。
1.4评价对象及评价重点
1.4.1评价对象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平农场总体规划(2018-2030年)》。
1.4.2评价重点
(1)回顾上轮总体规划批复后的建设发展状况、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及其环境影响,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识别南平农场规划建设的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2)识别规划环境影响,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提出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指标体系。
(3)分析规划方案与各层次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4)综合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对发展规模、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对策。
(5)针对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和准入清单。
1.5评价范围及评价时段
1.5.1评价范围
以总体规划范围及规划实施后可能影响的周边环境为评价范围,各主要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如下。
(1)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地表水环境:
南平农场规划范围内陵水河、板来河、放马河等主要河流,白水岭干渠、小妹西干渠、梯村干渠等灌溉渠,走装水库。
地下水环境:
南平农场规划范围及边界外延1km以内的区域。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南平农场规划范围及边界外延约2.5km的区域。
(3)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南平农场规划范围。
(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5.2评价时段
基准年:
以2017年数据为基准,尚未统计完成的数据以2016年数据作为补充;
回顾评价时段:
原则上回顾上轮规划实施期,即2015-2017年,数据允许情况下适当延长;
规划水平年:
2018-2030年,近期为2018-2020年,中远期为2021-2030年。
1.6功能区划
1.6.1主体功能区划
根据《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南平农场规划范围属于国家级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
《海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农产品主产区具备良好的热带农业生产条件,是以提供热带农产品为主体功能,以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为其他功能,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区域。
1.6.2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海南省、陵水县有关规划、区划和文件,评价区的环境功能分区具体见表1.6-1。
表1.6-1环境要素评价范围
评价要素
功能区划
依据
大气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区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环境功能区划(2017-2030年)
地表水环境
陵水河干流(南平农场—陵水大桥):
现状使用功能农业用水,规划主导功能为饮用水源(城市备用水源),水质管理目标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禁排;
走装水库,现状使用功能饮用水源、农业用水,规划主导功能为饮用水源,水质管理目标Ⅲ类,禁排;
其它未明确环境功能区划的小水体(小河溪,小水库、小山塘等),现状主导功能为农业、景观用水。
对于现状水质优良(优于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小水体,水质保护目标为保持现状水质质量不下降。
对于水质污染较重(仅达到地表水Ⅳ类或劣于Ⅳ类标准)的小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是确保水质不再继续恶化,同时要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水质质量。
声环境
0类区:
农垦南平医疗养生产业园中的休疗养用地。
1类区:
农垦南平医疗养生产业园中的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文化设施、娱乐康体用地;
南平农场规划的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用地。
2类区:
农垦南平医疗养生产业园中的商业用地;
南平农场规划的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学校用地以外的用地。
4a类区:
S305省道陵水段及县道两侧一定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本评价中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土壤环境
土壤质量基本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区域
生态环境
陵水保亭热带经济作物生态功能区(Ⅱ-4-1)
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1.8评价标准
1.8.1环境空气
(1)环境质量标准
本规划区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表1.8-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
平均时间
一级标准(μg/m3)
二级标准(μg/m3)
执行标准
二氧化硫
年平均
20
6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500
二氧化氮
40
80
200
一氧化碳
24小时评价
4
4mg/m3
10
10mg/m3
可吸入颗粒物
70
细颗粒物
15
35
75
臭氧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小时平均
氟化物
7
铅
0.5
镉
0.005
汞
0.05
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砷化物
3
0.7
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
硫化氢
氯化氢
二噁英
0.6pgTEQ/m3
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
(2)污染排放标准
施工期主要为产生扬尘和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表1.8-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颗粒物
1.0
氮氧化物
0.12
非甲烷总烃
4.0
规划实施后,主要大气污染源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焚烧烟气及无组织排放、垃圾填埋场无组织排放、垃圾收集转运站臭气、地下车库及地面停车场废气、餐饮油烟废气等。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函》(琼环函[2018]991号);
地面停车场、地下车库汽车尾气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CO参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餐饮业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垃圾收集转运站臭气、污水处理站恶臭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表1.8-3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执行标准(mg/m3)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日平均
1
8
2
HCl
SO2
30
NOx
120
5
CO
6
HF
Hg
0.02
Cd+Ti
0.03
9
Pb+CrSb+As+Pb+Cr+Co+Cu+Mn+Ni
二噁英类
表1.8-4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处理能力(t/d)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300
45
≥300
表1.8-5地下车库与地面停车场排放标准
表1.8-6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85
表1.8-7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放高度
排放浓度限值
排放速率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浓度
/
0.33
厂界标准值
0.06
0.58
0.9
甲硫醇
0.04
0.007
0.08
0.17
4.9
1.5
8.7
臭气浓度
2000(无量纲)
4000(无量纲)
10500(无量纲)
1.8.2地表水
陵水河干流(南平农场—陵水大桥)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禁排;
南平农场各灌溉渠执行Ⅲ类标准。
表1.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I类
Ⅲ类
Ⅳ类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pH
6—9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COD≤
BOD5≤
氨氮≤
总磷(以P计)≤
0.1
0.2
总氮(湖、库以N计)≤
铜≤
氟化物≤
汞≤
0.00005
0.0001
0.001
镉≤
六价铬≤
铅≤
0.01
氰化物≤
挥发酚≤
0.002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硫化物≤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10000
20000
根据《海南南平农场总体规划修编(2018-2030年)》和《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平污水处理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稿)》(2018年7月),规划区将依托南平污水处理站对区域污水进行处理。
污水站尾水可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水质标准,优先考虑用于周边绿地浇灌、道路浇洒、景观补水等,近期产业园尚在建设中,考虑利用20%-30%作为中水回用。
70%-80%的污水站尾水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至梯村干渠,作为灌溉用水。
表1.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单位:
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悬浮物≤
动植物油≤
色度(稀释倍数)≤
pH(无量纲)
6-9
粪大肠菌群(个/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