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课件第五章 政府行为与政府诚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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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课件第五章政府行为与政府诚信

第五章政府行为与政府诚信

一、主要教学内容及重点

1、政府行为中的诚信理念。

政府诚信的基本理念:

第一,政府诚信适应的范围,第二,政府诚信的主体第三,政府诚信的特殊性,第四,值得注意的问题;政府行为及信用指标:

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有效性:

(1)合法性

(2)合理性;

(1)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程度,

(2)政府政策的稳定性,(3)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4)政策工作的公开度;建立政府诚信的必要:

第一、建立政府诚信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第二、建立政府诚信是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第三、建立政府诚信有利于政府角色正确定位,第四、建立政府诚信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第五、建立政府诚信是加入WTO的道德前提。

2、西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

1、形成时期,2、发展时期,3、成熟时期。

3、政府诚信危机及其化解。

1、政府诚信危机的表现:

其一、社会政策多变,朝令夕改,其二、浮夸造假,谎话连篇,其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其四、人浮于事,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政其五、无视法律法规,权大于法。

2、政府诚信失范的原因:

第一、行政体制问题,第二、诚信立法问题,第三、失信赔偿问题,第四、行政文化问题3、政府诚信危机的化解:

其一,政府角色要再定位,其二,政府信息要公开,其三,政府决策机制要完善,其四,保证政府诚信制度的供给,其五、对政府诚信进行监督。

二、教学基本要求

掌握:

诚信,诚信失范,政府信用等概念。

理解:

政府诚信的基本理念,政府诚信失范的原因。

了解:

西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

三、教学难点

政府诚信失范的原因;政府诚信危机的化。

四、教学时数与安排

本章分三课时讲授,第一课时讲述政府行为中的诚信理念;第二课时讲述西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第三课时讲述政府诚信危机及其化解。

五、教学内容

第五章政府行为与政府诚信

在行政伦理中,由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政府信用问题无疑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

政府信用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行为(包括公共政策之制订、实施和完成等)的合理与合法,而此处之所谓“合理”显然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理性之“理”,亦即政府行为之作出必须具有技术的合理性;其二是伦理之“理”,亦即政府对每一样涉及公共利益之决定的作出及其实施皆必须具有伦理的合理性。

然而,此中问题所牵涉的头绪颇为复杂,正如珀帕斯(G.M.Pops)所说的那样,在政策制订范围内有关伦理决定分析的任何间架,都必须将整个政策过程,从问题之识别到政策之评估考虑在内。

然而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政府的管理伦理包括个人的、职业的、组织的和政策的伦理等四个方面。

而对所谓的政府行为的认识及其所涉及的信用承诺等伦理问题之考察,依照G.M.Pops的看法,以政策决策作为一个分析的出发点(thepointofdeparture)应当是十分合适的,盖政策决策直接涉及到的就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而公共利益――无论是其作为政策决定的制定、实施到完成,包括其中内在地涵具的伦理判断、责任问题等等――正是民众对政府信用和权威加以评判的晴雨表。

一、政府行为中的诚信理念

1、政府诚信的基本理念

“信,国之宝也。

”诚信最早根源于儒家文化。

确切地说,当时的诚信主要指向封建统治下的个人道德修养,并带有很强的阶级性。

时至今日,诚信这一伦理规范因市场经济的带动而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

而政府的公信力则来源于政府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源自于政府职能的发挥、行为的规范和效能的提高,还源自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能力,其通过公众的评价来得以体现。

这里,首先对政府诚信加以界定。

第一,政府诚信适应的范围。

“诚信”二字,“诚”是一种出之于内心的善意,“信”则是指一种外在的社会关系的属性。

诚发于内而信形于外,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就是“信用”。

“诚信”应用于政治领域与公共权力相联系,体现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本文的政府诚信是针对政府这一行政主体而言的,将诚信与政府和行政权加以联系,所强调的是法治社会里制度规范和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诚信”,表现为政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第二,政府诚信的主体。

政府诚信的主体就是我国政府。

按照层级的不同,我国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

这两者的职能有所区别:

中央政府主要进行决策和重大问题的执行,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执行和具体政策的实施。

因此,在我国政府失信中,更多涉及的则是与公众联系紧密的地方政府。

当然,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都需要通过人即政府官员来进行,这里又涉及到政府官员个人的诚信问题,政府官员的诚信属于公务员个人道德的范畴,不应作为本文讨论的范围。

第三,政府诚信的特殊性。

根据主体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可分为政府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

商业信用或者个人信用所建立的基础都是市场经济下主体的平等,交易双方是平等契约关系;政府诚信则是一种公信力。

首先,政府诚信的主体是政府,其直接作用对象就是公众,而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虽然按照西方的传统理念,人民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和政府权威建立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定位不同于商业信用中平等主体双方关系的定位。

其次,商业信用或者个人信用中主体有一定的选择性,即使一方失信,另一方仍然有选择的余地,而对于政府的失信,公众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

另外,政府是整个社会的表率,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地位不同,它是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

一旦政府信用缺失,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则是空一句话。

第四,值得注意的问题。

“只要劣币与良币等值,只要现存体制不能使手持劣币者受到惩罚,人们便不会奉公守法。

”政府是否诚信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一种外部评价和强制性机制来对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即政府一方面要做到诚信,另一方面不诚信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

通过积极履行和消极承担两方面来设计制度才能趋于合理。

我国目前的责任追究制度尚有待完善。

在西方,政府诚信的理念源远流长。

行政管理学者斯塔林曾对政府责任所涵盖的价值做了六个方面的界定:

回应(responsiveness)、弹性(flexibility)、能力(competence)、正当程序(dueprocess)、责任(accountability)、诚实(homesty)。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诚实。

不光如此,一些国家还从体制、法律上对政府进行了规范和监督。

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道德法》,1993年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许多州政府亦相继颁布了《政府道德法》;英国制定了《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墨西哥颁布了《公务员职责法》;韩国1993年修订了1981年制定的《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等等。

强调了政府的道德责任,这一行政的法制化进程极大地规范了政府的行为。

各国在政府责任方面的践行为我国构建政府诚信提供了典范和借鉴。

当然,政府诚信的问题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然而,在林林总总的失信现象中,政府失信是最具破坏作用的“病毒”。

政府诚信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关系中。

至此,全社会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要建立起良好的市场制度和经济秩序,最关键的是政府要有信用。

政府诚信是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

2、政府行为及信用指标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影响,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这些都是政府行为的具体体现。

政府行为,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运用公共权力来承担公共责任、谋求公共利益的管理行为。

政府行为涉及的范围很大,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的方面,主要包括:

(1)政治领域:

对外维护本国的独立和安全,对内保卫公民的各种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经济领域:

通过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社会经济发展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对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制定和实施法规、控制协调、检查监督、引导服务等。

(3)文化领域:

政府对文化艺术的各方面的管理。

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体育、传统文化的保护等。

政府起到组织引导、监督和扶助等作用。

(4)公共服务:

政府为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所进行的各项公共事业、各项福利措施。

政府行为不但涉及的范围很广,它本身也具有很强的权力效应。

这主要是因为政府行使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政府行为区别于个体行为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共权力的运用。

所谓公共权力,就是由全社会和公民认同的,并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对于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的权力。

公共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政府所行使的是行政权。

由于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影响的是群体的利益,所以对其有效性的考察就显得十分重要。

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有效性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1)合法性。

指的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要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种类、程序和限度。

(2)合理性。

合理性有:

第一、伦理的合理性。

是指公共权力的运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符合国家、民族、国民的利益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公共事务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谋取社会的普遍利益,而不能为个别集团或个人服务。

第二、技术的合理性。

主要是指公共权力的实际运用的可操作性,操作不当,势不能实现其合法性和伦理的合理性。

以上所说的政府公共权力的有效性的各方面都与政府的信用有关,可以说是政府信用的内涵。

“信用”对于一个社会的运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而政府的信用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重大影响。

“民无信不立”,一个政府要取信于民,从而实现自己的运作,没有信用是难以达到的。

政府信用的重要性表现于:

首先,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

社会的信用体系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

政府信用的建立是企业、银行和个人信用赖以建立的基础。

(1)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基本的信用,则它颁布的法令则不可能为公众所信赖,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保障作用就会削弱,建立起来的经济的、生活的秩序则难以为继,甚至根本就无从建立起来。

我们常常说“朝令夕改”,即是政府缺乏信用的显著表现,轻则致民众怨声载道,重则致社会崩离散乱。

(2)政府信用对其它信用有保障作用,其它信用的建立要依赖于一个法律环境,这个环境要由政府来提供。

(3)“上行下效”,政府的行为是对大众的表率。

政府信用的丧失会直接带来经济领域的信用和个人信用的丧失。

(4)政府失信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企业、个人失信所带来的危害。

因为政府拥有非常大的公共权力,其它主体和它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一旦政府失去信用,则受损方很难追索利益。

其次,政府信用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信用理论的提出首先是在经济领域。

保罗?

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中指出,西方信用制度发源于政府公债形成的市场。

在“2001年中国担保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观点鲜明地阐述了信用之于市场体系建立的重要性,“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在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他认为,信用体系对国家经济的规模、水平和竞争力产生决定作用。

学者童大焕也指出,在一个市场化的开放社会里,政府信用已经成为决定市场资源(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最根本要素。

(1)政府的信用为经济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要保证经济活动中的效率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起良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建立的制度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和遵循,就要依赖政府的信用度。

(2)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的降低,是基于对国家制度的信任。

银行的活动和银行信用更是要依靠于国家信用。

作为货币政策实施者的中央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信用的一个方面,而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银行的放贷、存款等业务都需要依赖于政府信用。

因此,一个政府的信用问题是决定它能否良好地进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关键。

一个政府的信用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这几个因素组成政府信用的指标体系。

(1)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程度:

守法是建立政府信用的前提。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体现了公民的意志,是社会公正性的最集中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政府就更应当守法,这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都非常重要。

政府的行为要符合法律和立法目的,政府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由立法机关规定;法律的具体规范是由该法的立法目的所决定,政府要正确理解立法目的,正确实施行政行为。

另外,政府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以防止其越权、滥用职权和失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政府政策的稳定性:

政府信用的另一个指标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如果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则无法取信于民。

要让政策具有稳定性,首先要实现政策制定和政策本身的制度化、法制化。

这就意味着政策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而变化。

另外,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考虑的是民众的利益,不能因为个人利益、集团利益而制定政策,这样的政策既不具有合法性,也容易随人事的变更而变更。

政府要把政策看作是对民众的郑重承诺。

(3)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

政策的执行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实行,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能真正实行,则是一种失信。

因此,行政人员的诚实、廉正就成为政府信用指标里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根本上说,政府的信用要靠政府自身的法治化来实现,但是,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且不可能自动实现。

要使政府信用真正落实,有赖于行政人员的公正的执行。

事实证明,一个政府的行政人员的腐败是政府丧失信用的最为直接和明显的原因。

(4)政策工作的公开度:

政府工作的公开化程度也是衡量一个政府的信用的一个指标。

行政的公开化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行政民主的突出表现。

因为政府的工作是为民众服务,民众有知情权、监督权。

政府工作的公开才能保证它实现公开、公平原则。

3、建立政府诚信的必要

建立政府诚信不但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需要,而且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

第一、建立政府诚信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人民是终极的统治者,但现实中权力的行使者和归属者却发生了分离,因此,只有当受治者统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

而如果公民控制着他们的领导人,就可以假定后者对(必须对)前者负责。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大多数国家通过选举来确定一种契约式权责关系。

政府权力由人民委托赋予,而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

中国现阶段的政治体制虽然与西方的代议制有所不同,但宪法规定我国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

政府诚信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对于社会、团体和民众所产生的心理反映。

在现代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诚信直接表现为相对方(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满意度。

提高政府的可信度,使人民产生对政府的信赖,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人民的合力,不仅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还利于社会的共同进步。

目前我国政府颁布规章、政策的随意性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不一致的。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也应当与时俱进,“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建立政府诚信是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法治的实体价值之一就是权力的合理配置。

伴随行政职能的扩大,政府有了更大的自由裁决权,我国虽然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还存在诸多不足,这可能促进政府权力的异化。

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加以制约。

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使可以随意运用的权力(arbitrarypower)受到限制。

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小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一些企业和银行借用政府信用进行牟利活动损害公众、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特别是公众与政府部门利益冲突事务中的某些不公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解决公众事务中的乏力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信用度的提高。

究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政府内部官员的素质,而在于制度和法治的不完善。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首先是制度的存在,而不是人的存在。

公众以法为纲,而非以人为纲,公众信仰的是国家颁布的法令而不是政府里的人。

只要国家的法令坚如磐石,则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政府官员的更替形同“换汤不换药”,不影响国家的本质,不会动摇公众的对政府的信心和公众生活的基础——社会秩序。

以法律制约权力以获得政府的诚信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诚信。

第三、建立政府诚信有利于政府角色正确定位。

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而政府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当“政府信用建设”成为“社会信用木桶”的“信用短板”时,它就成为影响社会信用建设进程的制约瓶颈。

建立政府诚信就是意味着在两方面定好位:

(1)政府与企业。

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错综复杂,政府诚信对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

政府决策、行政的暗箱操作和非透明性、行政法规的朝令夕改等等都成为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的巨大障碍。

另外,很多地方政府负债所造成的信用危机都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有关。

因此,政府诚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与企业的关系上要政企分开。

不仅要引导并监督企业诚信的建立,建立企业的信誉档案,对企业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更要以身示范,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

(2)政府与公众。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0XX年10月我国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体现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新成就。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职能已经扩大到了公民道德建设领域,不仅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支持,还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保障。

作为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加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必须引导和督促公民具备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良好道德。

在执行这一职能时,政府自身必须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

第四、建立政府诚信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

政府诚信是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起点,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支持,提高行政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入,我国政府官员越轨现象严重。

除政府官员的越轨外,政府的失职渎职行为,如: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中的权力寻租现象,行政政策的多变性,行政效率低下等等也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产生了一种晕轮效应——“10-1=0”。

这侵蚀了政府的公信力,因为对政府的评价往往是从行为结果进行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使得公众对政府的信赖降低。

相对于企业信用而言,政府诚信这种资源的可再生性难度更大。

经验表明,人民对政府权力的认同与服从并不取决于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而是政府所具有的人格魅力形成的权威。

由诚信的政府所形成的政府人格魅力无疑将带来并引导整个社会道德的提升。

第五、建立政府诚信是加入WTO的道德前提。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面临多方面的挑战,政府如何信守承诺、忠实执行法律法规和WTO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WTO规则对成员国政府而言就是法律,如果政府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不能信守承诺,就随时可能面临被制裁的危险,也会在整个贸易大家庭中失去信誉,最终有违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初衷。

据悉,在加入WTO签署的300多项承诺文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中转变指导思想,改变过去发号施令、无所不能的旧方式,虚心学会如何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并且主动把行政事务中的涉民事项、涉商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WTO的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各项法规和政策等等对中国的行政都有一定的要求。

针对失职渎职行为,政府应当提高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并改革审批制度。

这样才能不游离于国际大舞台和国际规则之外。

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立法与执行,即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以及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发展等等。

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导向和带动。

全社会的信用体制应该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对诚信社会的建构尤为重要。

二、西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

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英、美、法等国为代表,从宏观上探讨其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历程。

这一制度对于西方国家摆脱和防止经济政治危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增强公民对政府及民主制度的信任,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1、形成时期。

西方政府诚信制度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

古代希腊各城邦之间经济上相互依赖,商品贸易相当繁荣。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的惯例与契约,从而为商贸的进一步发展培育了良好的交易制度,诚实信用也逐渐成为人们经济交往的最主要的行为规范。

尤其重要的是,希腊文明中的城市自治、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体制为市场构建了良好的权威制度,有利于市场交易制度的形成,从而促进市场制度合成一种有序结构。

这是希腊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罗马征服希腊后,希腊文明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在罗马得以发扬光大,并且罗马为市场制度建设包括政府诚信制度作出了突出贡献。

其一,制定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

罗马法界定了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利关系,从而强化了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并且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产权制度。

其二,罗马法确立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罗马帝国改善和发展了税制、交通、货币等市场工具性权威制度。

正因为罗马帝国构建了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制度,才导致罗马的商人资本、货币经营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能在古代形态范围内发展到最高点。

到了15世纪,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制度逐步衰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生成与壮大。

为了推动商贸、市场、资本关系的发展,为了与教皇和贵族争夺统治权,在摆脱外国干预争取国家统一的过程中,西欧各国的君主与城市市民结成联盟逐步建立起了君主专制制度,形成了强大的中央政府。

在专制制度下,许多国家的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商业和手工业进步很大。

但随着权力的集中,专制王权的阻碍作用也越来越大。

在17~18世纪欧洲和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分权制衡”思想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法治”等原则,从而为政府诚信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阐述了国家是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国家只能建立在自由人的社会契约之上,社会契约赋予国家权力,国家代表着“普通利益”和“公共意志”,享有主权的应该是人民,而不是什么君主和法律。

“人民主权论”揭示了“全部主权的源泉和根本,存在于国民之中”。

政府“是民众间的一种隐含的契约”,“政府最终合法与否,决定在民众自己……政府大厦的基础是被统治者的认可”。

约翰?

洛克从理论上经典地阐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他认为,享有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而建立政府的惟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

政权的基础就是财产。

因此,任何政府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政府对财产的任何侵犯,就给予了人民以推翻它的理由。

人民是决定并管理税收的主权者,并通过民主的代表制度来行使这种主权。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深刻而具体地阐明了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重要思想,成为18世纪资产阶级政治家的教科书。

革命成功后,资产阶级初步建立起了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资本扩张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现代税收制度、权力制衡制度等政府诚信制度。

这有力的推动了西方市场制度的有序运作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2、发展时期。

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扫清了道路,西方进入了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传统市场经济发展阶段。

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的自由,防止公民的权利受政府专横权力的侵害,西方各国建立和发展了针对政府和政府首脑的选举、监督等机制,规范政府行为,西方政府诚信制度也日益发展起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政府职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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