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手册9至12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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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及转正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1列:

一般员工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部门经理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2列:

到试用期用人部门还不能确认是否转正时,可与被试用人书面签名确认协议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3列:

月薪制人到试用期时由行政部提供《新进定薪、转正及调薪申请表》给试用部门主管人员经样关人员按要求考评签名后转行政部,由行政部与本人确认后即生效执行。

第4列:

计件制人到试用期未收到辞退通知视为转正,即过试用期后即为正式员工。

第九章出勤管理规定

第7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有事除突发事件外必须提前请假,如有违者,除能提供真实凭证补假外按旷工论处。

注:

1、突发事件是指发生的生病、交通或被抢劫、个人或家里突发其他紧急事件必须本人作为当事人处理等不可预见性的事件。

2、补假的凭证是指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机构开据的凭证或公司行政部核实属实的相关凭证。

3、旷工处罚标准为上月至本月实平均出勤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作为因旷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

计算标准详见第十章第87条相关规定。

4、旷工天数总和符合第十二章相关条列的,按该章相关条列执行处理。

第8条:

请假人员必须经相关人书面审批同意,否则请假为无效请假,即按旷工论处;

相关审批及各类假天数按如下条列执行。

需请假人员到直属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填写好《请假申请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与个人工卡一起交行政部,到假期后由本人到行政部签卡并领卡,如假期超过原申请天数的,需补签请假申请单延假,不能提交补假申请单,其超出时间按旷工论处。

请假天数为3天及以内的,由直属管理人员批准生效;

请假天数大于3天小于20天的,由直属管理人员审核,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请假天数大于20天的,由部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除总经理特批外,一年内事假单次(含该次延假天数)不得超过30天或一年内请事假总天数不得超过60天。

除辞职交接期及试用期外的在职正式工,凭结婚证明请婚假天数为20天。

第5列:

凭准生证请产假天数为90天。

第6列:

根据地方人武部通知书参加服兵役体检请公假为10天。

第7列:

请病假,根据医院出具证明执行请假天数,病假按事假处理。

第8列:

工伤假,根据医院出具证明执行行请假天数,并根据康复情况安排工作岗位。

第9列:

请丧假(指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天数为10天。

第9条:

因生产或工作需要(除突发事件外)不得请假,否则直属主管拒绝批准,如直属主管违反此规定造成生产或工作进度受影响,需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10条:

请假天数超过6天的,必须提前与代理人或直属管理人员落实工作交接(含相关工作、生产工具),未做好交接的,直属主管可以不予准假,如直属主管私自准假,如因该请假人不能返岗等原因结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准假人负责承担。

第11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如有违者,按以下标准处理:

单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内,每次罚款10元;

超过30分钟小于60分钟,每次罚款20元;

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

单次迟到或早退罚款经额大于旷工罚款经额时,按迟到、早退罚款经额执行。

计件制人员生产任务未完成不得提前下班,否则按本条第1列标准执行处理;

如达成生产任务,需经直属主管同意后可提前下班,否则直属主管可按本条第1列标准执行处理。

第12条:

未经批准而擅离生产(工作)岗位者,所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离岗时间按实际计,计算为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13条:

所有人员上班时必须按规定打出勤卡,如有违者按如下标准处理:

未迟到或早退忘记打卡的,由本人24小时内书面向直属主管申请签卡,每签卡1次5元,一月内累计不过一次免扣。

迟到或早退忘记打卡的,由本人24小时内书面向直属主管申请签卡,每签卡1次5元,一月累计不超过一次免扣,但其迟到、早退的时间按第75条第1列执行处理。

未打卡又未提交申请或申请理由不充分未被直属主管签卡的,构成当个班打卡不完整的,该班即按旷工论处。

1、公司工作时间见下表:

5月到9月

上午班:

7点30分上班,11点30分下班;

下午班:

13点30分上班,17点30分下班;

晚上加班:

从18点30分开始

10月到次年4月

上午:

8点上班,12点下班

下午;

13点上班,17点下班

从18点开始

2、销售部市场业务人员上班为不定时工作制,不需打卡,但办理个人私事每次超过2小必须请假,如有违者,按近三月平均小时工资标准的的3倍计罚所有私事时间。

第14条:

员工委托他人代刷卡,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无委托代打卡处代打卡人计旷工两天罚款。

第十章薪酬福利管理规定

第15条:

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相关人员需于次月5日前提供相关资料给财务部核算,如有违者造成工资发放延时者,每次发罚300元,并提供公开检讨书,不能提供检讨书时另加罚100元罚款的处理。

1、发工资日前工作天少于7天的,需工作到满7天后凭部门经理开据的书面工资发放联系函到财务部签名确认后,财务部即于两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该员工的工资汇入其指定银行。

2、所有新进及需更改个人工资汇入银行帐号的人员必须于当月5日前书面提交个人银行相关信息到行政部,由行政部6日前统一汇总后交财务部。

3、因暂时不能提供身份证或不识字而不能办理银行帐户需领现金的,其领工资时间为工资发放日次日下午3点到财务部签名领取。

第16条:

离职人员离职时所有未发的工资于离职时确认签名后,由公司在工资发放日汇到原指定的银行帐号,不得与相关部门或人员争辩,如有违者造成影响他人工作的,按每影响1小时计50元计算罚款,不到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罚款于未领工资中扣除。

离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各项交接后,提交经相关人员签名的《交接单》财务方可计算工资,否则不予结算;

如财务私自结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第17条:

所有领取工资人员必须于工资发放签收单签名或按手印确认,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发放工资。

第18条:

公司执行月工资制、提成制及计件工资制,其分别结构如下:

月薪制工资结构为:

当月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基数×

达成率+固定加班费+通讯补贴-各项费-各项罚款、赔偿。

如不是全月出勤(例如新进、请假及旷工),需分别扣除工资结构中各项目的基数,其当月结构中各项目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

当月天数×

实出勤天数

绩效基数=绩效基数÷

固定加班费=固定加班费÷

通讯补贴=通讯补贴÷

当月缺勤除因旷工及新进人员外小于3天的,绩效基数及通讯补贴标准不需扣减,即按全额计算

提成制工资结构为:

当月工资=基本工资+提成点×

当月销售额+固定加班费+通讯补贴-各项费-各项罚款、赔偿。

计件制(主指生产系统部份岗位,其基本原则是以当地最低工标准以上及同行业水平的基础上计算制定的劳动定额工资)工资结构为:

当月工资=产品单价×

个人产量+浮动奖金-各项费-各项罚款、赔偿。

行政部根据各个计件制岗位人员的特性,于不同时期制定执行保底政策,具体细则以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19条:

旷工罚款计算标准为旷工1小时按20元计扣,不到1小时按1小时计。

第20条:

试用期内个人提出辞职的,在合同内有约定扣除培训费的,财务部需于工资中扣除培训费用,如有违反,相关培训费用则由财务相关人员承担。

第21条:

公司对正式员工及根据工龄执行以下福利标准:

转正员工根据个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如需参加,需提交书面正式申请交行政部,行政部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为该员工参保,个人一旦提书面申请,就等同个人同意由公司代扣个人因参保的各项费用。

所有员工享有春节带薪假(含国家规定春节假天数及年休假天数),其享有天数计算标准为:

春节带薪假天数=春节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当年公布的带薪春节假天数÷

12×

年出勤月(不到1月按1个月计算)。

其带薪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统一为温州市当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带薪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22天×

带薪假天数。

所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日假,即指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妇女节女职工半天,国庆节和春节各3天。

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加班的,按基本工资的3倍计发。

正式员享有带薪婚假3天,服役体检公假3天,产假90天。

其带薪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月薪制及提成制人员按个人最基本工资标准计发;

计件人员按温州市当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其计算标准分别如下:

月薪制及提成制人员:

带薪工资=个人基本工资标准÷

带薪天数

计件制人员:

带薪工资=温州市当年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有员享有带薪丧假3天。

其带薪标准及计算公式同第4列。

丧假是指职工本人子女或职工本及配偶家属过逝办丧事的假为丧假。

每满工作一年且到公司统一体检日期时免费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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