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劳动法考试试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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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劳动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某企业与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2005年7月1日企业与工会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7月3口将集体合同送至劳动行政部门,7月8日劳动行政部门告知企业没有异议,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7月1日B7月3日C7月8日D7月19日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根据该条规定,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第16日,即使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的期限内明确说明没有异议,集体合同也应自第16日生效。

  第2题蓝天饭店招刚正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

后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因蓝天饭店强迫王某加夜班,王某可随时通知蓝天饭店解除合同B因蓝天饭店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王某工资,王某可随时通知蓝天饭店解除劳动合同C在试用期内,王某可随时通知蓝天饭店解除合同D蓝天饭店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王某有权随时通知蓝天饭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A选项中饭店强迫王某加夜班,但是未采用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所以王某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多选题(本大题3小题.每题2.0分,共6.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劳动者因工负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论劳动者处于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A,B,C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第31条命题。

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以A选项不正确。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劳动法》第29条情形的,除非符合第25条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第25条情形的,即使有第29条情形,用人单位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2题下列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是:

  ()

  A张女参加某服务性企业的招聘,企业以不招女职工为由拒绝了张女,张女欲起诉企业B王某参观某工厂时,被该工厂的一名职工操作设备时严重违规,设备将王某打伤,王某要求工厂赔偿C某个体餐馆招收李某为服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也未要求签订,李某怀孕期间餐馆将李某辞退,李某要求餐馆赔偿D陈某是某机关单位的公务员,陈某因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与单位发生争议

  【正确答案】:

A,C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A选项中该企业侵犯了张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所以适用《劳动法》。

B选项中王某与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不适用《劳动法》。

C选项中虽然李某与餐馆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法》调整。

D选项中陈某是公务员,根据该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

  第3题张某是甲企业的技术人员,掌握甲企业的核心技术,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企业高薪聘请张某,张某向甲企业递交辞职书后,第2天到乙企业上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甲企业承担赔偿责任B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C乙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赔偿额的50%D张某将甲企业的技术秘密告知乙企业,始甲企业造成损失的,甲企业有权直接起诉张某和乙企业

  【正确答案】:

A,B,D

  【本题分数】:

2.0分

  【答案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

用人单位承担的份额不得少于70%,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迫偿的份额最多为30%,所以C选项不正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7条的规定,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即只能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能直接起诉。

但是,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三、论述题(本大题1小题.每题20.0分,共20.0分。

)第1题这几年,各级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高度重视,比如民工工会的成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的出台,“一票否决”驱逐市场等等。

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总是屡禁不止。

面对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民工们往往期望“外力”帮助自己,有的农民工甚至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来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事”搞大引起各界重视,才能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目的。

一时间,“媒体讨薪”、“讨薪英雄”、“社会舆论”等等成了讨薪的主角。

熊德明这位42岁的农村妇女,在偶然的机缘下成为新闻人物后,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重任。

  请根据目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分析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

  【正确答案】:

农民工的根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维权体系的缺失,在农民工中缺少一个普及维权的机制。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仅靠社会、媒体、公众等外力因素是不行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体系?

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信心,让更多的民工成为自己的“讨薪主体”,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发生。

目前所存在的种种依靠某个人而不是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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