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11/64f815e7-26fe-485d-a32a-5f4dbb4fc98f/64f815e7-26fe-485d-a32a-5f4dbb4fc98f1.gif)
知识产权法论文
华南农业大学
题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学生姓名:
梁志雄
学号:
201130010110
专业:
农学
班级:
11农学1班
2013年6月15日
摘要
本世纪是信息和网络的时代,日益发展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快速传播,网络技术综合了大量的信息,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输、删改的简易、迅捷和无中心性,使得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大大地降低,很多人为了谋取利益,大量摘录复制他人现成的信息,诸如此类使网络著作权侵权极易发生,也就产生了许多纠纷。
网络环境下,对侵权的认定和举证却极为困难,使得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
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对其作品所拥有的自己以复制方式使用该作品及许可他人以复制方式使用该作品并收取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著作权制度的确核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确基础。
在案网络环境下,复制更为重要,复制是作品传输的必经之路。
按照著作权法,复制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应该有权利人享有,但在互联网上,法律的尊严在网络世界受到了新的挑战,权利人无法利用传统的方法来维护自己正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用户上网连接的作品首先进入用户的内存,形成“暂时复制”。
发行权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复制的产生几乎与发行是同步的。
从网络传播的无形性看,“权利穷竭”原则不适用网络。
为充分保护版权人利益,发行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发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禁止他人实施未经其许可或法律允许之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其一,上载;其二,网络上对作品的复制;其三,网站间转载;其四,网络上对作品的传播;其五,下载。
权利标识权
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作品的任何权利人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者代码,这些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者公开传播时出现,著作权人对权利管理信息所拥有的权利即我们所说的“权利标识权”。
技术保护权
技术保护措施在网络环境中变得格外重要,主要包括:
访问控制型技术措施、使用控制型技术措施、使用监督型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型技术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7条将“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行为列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之一。
这是从行为方面对保护技术措施进行了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
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在网络中面临着很大的冲击,对著作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能同时成为作者、出版商和侵权人。
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有效的保护手段,在网络环境里给作者的精神权利以有效保护是保障公众利益的必然要求,也保证了公众所获信息的真实可信。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及侵权形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⑴ 对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的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XX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征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包括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⑵ 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包括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⑶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
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的灭失、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的利益等。
⑷ 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与权利人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导致著作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
⑴ 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⑵ 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例如将在学术网络上的电子布告栏中发表的文章,下载并烧制到随书附赠的光盘中,同杂志一并出卖,获取利润;
⑶ 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从网络上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⑷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
(5) 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上进行发表;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进行修改、删节,侵害作者的修改权;
(6)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进行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措施
(1)有关著作权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将作重大修改。
主要将增加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规定,包括在著作权法里增加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将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利列为单独权利;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去除或者改变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权利保护信息,也不得擅自破解权利人为其产品设置的加密程序,即不得规避权利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安全实施;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除规定民事责任外,还可给予行政处罚。
(二)可以尝试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体系的各种途径。
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对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三)加强技术支持体系也是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规范信息的出产源,即信息的提供者。
我们所用的网络操作系统和浏览工具多数考虑到兼容性、市场垄断性,所以尽可能地增加新的功能使复制更加便利。
例如日常生活中读者要从图书馆复印信息则必须接受图书馆制定的有关规范制度的限制,但从网络上复制信息则没有相应的限制。
这是因为目前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应有的限制要求。
所以对网络中信息提供者在提供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的规范、制度、规章等从技术层面予以限制,将有利于在网络中开展进一步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四)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各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函待加强,特别是针对网络中,仍应继续普及和培养尊重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作品的有关知识和相关的法制意识。
我们强调保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在网络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司法保护,而并非为了阻碍网络行业的正常发展和信息交流。
保护著作权与繁荣文学艺术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
所以,提高大家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认识,既是依法治国方针中完善立法的需要,也是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五)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著作权法除对于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条款、不适应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和不适应数字、网络等新技术的条款进行修改、增补外,还在打击盗版、加强执法力度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诉前禁令制度、法定赔偿制度、过错责任推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的扩大等。
经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基本上能够解决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迫切问题,可以达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协调在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广大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相一致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环境心理学》林玉莲
[2]《图形与意义》尹定邦
[3]《设计学概论》尹定邦
[4]《街道环境景观设计》吕正华、马青
[5]《著作权法》李雨峰等
[6]《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