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程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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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程序doc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鉴定评审指南

(试用)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2005年9月5日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1总则

1.1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如流入秋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制定,是实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2本指南适用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也适用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中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工作。

2引用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与管理规则

2.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6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2.7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3许可鉴定评审基本过程

3.1许可过程

首次许可:

申请——受理——试制产品——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增项许可(已被许可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增加许可项目):

申请——受理——试制产品——鉴定评审——审批换发新证。

换证许可: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4申请

4.1申请首次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a)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b)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c)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d)工厂概况说明

e)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f)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g)工厂质量手册

h)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4.2申请增项许可的制造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现许可证的复印件。

4.3申请换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6个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现许可证(复印件)、需要说明事项文件等资料。

5受理

5.1申请资料补正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将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2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凡属于各相关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的,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返回申请单位。

6试制产品

申请首次许可或者增项许可的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试制造至少二台产品,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试制产品类别应当与申请级别相适应;

b)试制产品的材质应该能够覆盖其申请的材料范围;

c)试制产品允许一台为半成品。

7鉴定评审

7.1约请

7.1.1约请时机

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在12个月内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7.1.2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资料

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附件一);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经签署了受理意见);

c)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d)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1.3约请的接受

a)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b)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7.2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7.2.1资料确认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7.2.2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资料确认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2.3评审组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

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许可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7.2.4现场鉴定评审的工作时间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增项评审仅针对所增加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申请增加许可项目情况,评审组一般由2~3两人组成,其中一名组长,现场鉴定评审时间为2~3日。

7.3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7.3.1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a)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b)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生产场地与设施、检验检测仪器装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三章的要求;

c)审查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章的规定;

d)审查产品安全质量。

7.3.2增项鉴定评审主要审查与所增加项目相关的内容。

7.4现场鉴定评审的实施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过程包括评审前准备、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参观、分组审查、评审组合议、意见交流、末次会议、出具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等环节。

7.4.1现场鉴定审查前的准备

现场鉴定评审组组成后,评审机构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转交评审组组长。

评审组组长在充分了解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评审分工、评审范围、评审依据、评审工作日程以及评审用文件进行准备。

7.4.2预备会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由全体评审组人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通报情况,明确评审组人员分工(一般分为条件组、质量管理组和产品质量组,条件组1人、质量管理组1人、产品质量组1人或2人)和评审计划安排、评审要求、评审方法等。

7.4.3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具体内容如下:

a)与会各方代表介绍到会人员;

b)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鉴定评审准备情况和自查情况;对换证申请单位还要介绍上次取换证以来开展工作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换证准备工作情况以及遵守许可证制度和接受产品监督检验、安全监察管理的情况。

c)评审组组长说明评审依据和评审组分工情况,通报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

d)申请单位负责人明确联络与配合人员;

e)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明确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有关工作条件;

f)评审组组长代表评审组做出客观、公正、保密的承诺;

h)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讲话,提出安全监察的有关要求。

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分钟左右,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机构的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7.4.4现场参观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参观申请单位办公场所及生产场地设施。

通过现场参观,增加鉴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直观认识,并且在参观过程中初步查实申请单位的环境、设施,了解相关人员的情况,需要时,还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评审计划。

现场参观时,申请单位的生产车间、原材料库、一二级焊材库、档案室、设备库、资料室及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等场所为必须参观的场所。

7.4.5鉴定评审方式及分组审查内容

7.4.5.1鉴定评审方式

现场鉴定评审采取查阅文件、面谈、观察所涉及领域的活动和抽查产品质量档案、跟踪检查过程、观察设备操作过程、问询考核相关人员等方式取得证据。

并且可以采取电话问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使用单位了解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7.4.5.2条件组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7.4.5.2.1条件组负责评审如下内容:

a)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

b)人力资源情况;

c)生产场地、设备仪器;

d)库房,试验场地和设备仪器,检测设备仪器。

对换证申请单位还要评审如下内容:

a)上次取(换)证以来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

b)上次取(换)证以来单位信息变更及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备案的相关资料;

c)上次取(换)证以来历年压力容器产品产量统计情况;

d)上次取(换)证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数量变更情况;

e)上次取(换)证以来生产场地、设备仪器变更情况;

f)上次取(换)证以来历年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责任师变更情况;

g)遵守许可证制度和接受产品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的情况;

7.4.5.2.2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

申请单位可以参照附录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条件组进行审查。

7.4.5.2.3查看下列实物:

a)生产场地、车间条件;

b)生产设备、模具的符合性;

c)检测场地设备、仪器及试样;

d)各类库房、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

e)办公场所条件。

7.4.5.2.4人员考查

以座谈、了解情况的方式考查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水平、组织能力以及对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的熟悉程度;在现场巡视中考查设备操作人员的设备操作水平。

7.4.5.2.5接受安全监察与用户服务质量情况调查

向用户单位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其接受安全监察与用户服务质量情况。

条件组需要增加的评审内容

7.4.5.3质量管理组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7.4.5.3.1质量管理组负责评审下述内容:

A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合理性:

A1建立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

A2建立组织机构;

A3管理职责的分配;

A4文件和资料控制;

A5设计控制;

A6采购与材料控制;

A7工艺控制;

A8焊接控制;

A9热处理控制;

A10无损检测控制;

A11理化检验控制;

A12压力试验控制;

A13其他检验控制;

A14计量与设备控制;

A15不合格品的控制;

A16质量改进;

A17人员培训;

A18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

A19程序文件的齐全性、内容的合理性;

A20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齐全性;

A21各种执行表卡与体系要求的一致性。

B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

B1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的颁布;

B2质量管理手册的发布;

B3各级质量管理责任人的任命;

B4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B5责任人员的到岗和尽职情况;

B6焊接工艺评定与申请材料范围的一致性、齐全性;

B7考察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设计控制、材料控制、工艺控制、焊接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热处理控制、理化检验控制、压力试验控制、其他质量检验控制等);

B8考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来的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合同评审、分承包方评价、文件与资料控制、人员培训、内部评审或沟通、计量与设备管理、质量改进等)。

对于换证申请单位需要增加以下评审内容:

a)质量管理体系的现状及上次取(换)证以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情况;

b)上次取(换)证以来质量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c)上次取(换)证评审中提出问题和接受产品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提出问题整改后的现状情况。

7.4.5.3.2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

申请单位可以参照附录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质量管理组进行审查。

7.4.5.3.3现场抽查实施情况

现场结合产品实际质量考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7.4.5.3.4人员考核

以座谈、问询的方式考核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是否具有承担规定责任的素质;考核各责任师是否具有担任其相应工作任务的能力;抽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考查其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了解程度和工作能力。

7.4.5.4产品质量组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7.4.5.4.1产品质量组针对产品负责评审下述内容:

A设计控制

A1设计的合法性;

A2采用规范的合理性;

A3结构设计的可靠性;

A4材料选用的正确性;

A5选取焊接系数与无损检测比例的正确性;

A6设计变更手续的完备性。

B工艺文件的完备性;

C材料控制

C1材料(受压元件)采购的规范性;

C2材料验收、管理与发放的正确性;

C3材料代用手续的完备性;

C4标记移植的正确性。

D焊接控制

D1焊接工艺评定种类与工艺需要的一致性;

D2焊接工艺评定文件与试件的可靠性;

D3焊接工艺与焊接评定的一致性;

D4施焊焊工资格的符合性;

D5焊接试板与试验报告的符合性;

D6焊接表面质量。

E无损检测控制

E1检测专用工艺的完备性;

E2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E3检测比例(扩探)、部位的正确性;

E4射线检测底片质量与评定的正确性;

E5焊缝探伤部位图(布片图)与检测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

E6无损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符合性;

E7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的符合性。

F热处理控制

F1热处理工艺的完备性;

F2热处理设备与工装的可靠性;

F3热处理记录的可靠性、符合性;

F4热处理报告的正确性、完备性。

G产品安全质量外观检查与其他项目

G1工艺卡的执行情况;

G2各工序的质量记录的可靠性、正确性、完整性;

G3量检器具、样板的齐全性、可靠性;

G4表面成型与组对质量等几何尺寸检查;

G5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的正确性;

G6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齐全性、完整性;

G7产品铭牌的符合性。

7.4.5.4.2对于换证申请单位需要增加以下评审内容:

a)从上次取(换)证以来已出厂的产品质量档案中抽取一定数量,审查生产过程管理、生产工艺的实施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抽取产品质量档案的原则是:

1)尽可能抽查新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的档案;

2)上次取(换)证以来每年均有一定数量,且尽可能涵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各类别产品。

3)每个级别产品至少2台,且总数不少于10台份。

b)抽查申请单位在上次取(换)证以来涉及监检意见通知书、监检联络单等的相关材料不少于5台份(发生数量不够除外)。

7.4.5.4.3审查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资料。

申请机构可以参照附录准备好相应资料,及时提供给产品质量小组进行审查。

7.4.5.4.4现场检查产品质量

产品的安全质量项目由申请单位检查人员实施,评审员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

7.4.5.4.5人员考查

在鉴定评审过程中,鉴定评审人员可通过了解、询问或考察其执行过程的方式考查采购人员、库房管理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试验员、检查员等的实际素质。

7.4.5.5评审分工的调整

评审组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评审小组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7.4.5.6鉴定评审记录

鉴定评审记录由鉴定评审机构制定,各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分别完成本组审查内容的记录。

7.4.6评审组内部沟通

每日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组内沟通,小结评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情况调整工作计划。

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与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沟通鉴定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讨论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初稿)的基本内容。

在评审组内部沟通会上,对各小组发现的问题,要集中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当出现不一致意见时,由组长作出最后决定,但是对于不一致意见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评审组内部沟通后,由组长起草备忘录的草案,并经与会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7.4.7意见交流

在鉴定评审组内部沟通后,评审组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单位有关领导交流评审工作情况。

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由各评审小组对分组评审情况做简要介绍,并逐项叙述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征询申请单位的意见。

取得一致意见后,鉴定评审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备忘录。

意见交流会也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7.4.8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

末次会议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a)评审组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概要总结。

b)评审组组长宣读备忘录。

c)评审组组长向申请单位说明有关鉴定评审工作的其他工作内容。

d)评审组组长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做出说明,其内容包括鉴定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和向申请单位告知其对评审情况有申诉、投诉的权利。

再次声明评审组在科学、公正、保守秘密等方面的承诺。

e)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f)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代表讲话。

g)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说明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鉴定评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

h)评审组组长将1份备忘录交申请单位,将对评审人员的反馈意见表交申请单位。

i)评审组组长宣布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

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评审机构的末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单上签名。

7.4.9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组长出具。

一般在现场形成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初稿,并征求鉴定评审组成员的意见。

现场鉴定评审报告上要明确评审组的鉴定评审意见,该意见分为:

符合条件、需要整改和不符合条件三种:

a)符合条件:

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情况。

b)需要整改:

在某些方面未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是评审组认为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情况。

c)不符合条件:

存在法律地位、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有严重的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况。

如果在申请级别范围内,部分条件不符合申请全范围要求,则除不符合条件的范围外,其余可为符合条件或者需要整改。

对于换证申请单位评审中发现下述问题,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也应为不符合条件:

a)有转让、转借或出卖许可证事实的;

b)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c)未经批准,超出许可证级别、范围生产压力容器的;

d)拒绝或逃避产品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管理的;

e)用户服务质量低劣,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4.10现场鉴定评审情况通报、问题处理及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7.4.10.1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7.4.10.2如果确定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时,评审组应当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评审组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中应明确对问题整改的确认方式,确认方式分为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

7.4.10.3评审组在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时,应当告知其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诉[注]的权利,并且有拒签的权利。

注:

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应当在拒签《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后的10日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7.4.10.4申请单位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单位印章后交评审组。

7.4.10.5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立即报告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做出终止鉴定评审的决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7.4.11申请单位的整改及确认方式

7.4.11.1申请单位在评审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并且向评审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7.4.11.2申请换证许可的单位,应当在现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整改。

7.4.11.3评审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7.4.11.4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评审组按不符合条件的结论上报评审机构。

7.4.11.5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有需整改问题的,则在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7.5评审机构对现场鉴定评审存在问题情况的处理

7.5.1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对存在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评审组向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评审机构应当要求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b)评审机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单位拒绝签署备忘录,当事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鉴定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7.5.2鉴定评审报告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范围确认建议)和相应资料。

对现场鉴定评审确定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者整改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评审机构也应当在相应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应资料。

8审批与发证

8.1审批

许可实施机关对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a)申请单位满足许可要求,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b)申请单位不满足许可要求,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c)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d)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单位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8.2审批和发证的完成时限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

9关于范围确认

9.1评审组应该在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的级别范围内确认鉴定评审后的范围。

9.2鉴定评审后的范围以限制产品、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的方式确认。

9.3对于不具备受理范围产品必备的专项条件,应该对产品结构类型或制造方法进一步加以限制确认。

9.4对于缺少受理范围产品材质必备的工装、模具,在整改期间不可能完成整改的,应该对产品材质加以限制确认。

9.5对于不具备受理范围产品必备的基础条件(专用检测器具、焊接工艺评定等),整改期间未能完成整改的,应该对产品用途、材质加以限制确认。

10关于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10.1评审机构的义务

10.1.1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在所认定鉴定评审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

10.1.2评审机构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

评审机构在评审活动中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10.1.3评审机构必须持续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10.1.4评审机构应当聘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签订长期聘任合同。

评审机构应当派遣有相应评审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

10.1.5评审机构应当有措施保证本机构及其聘用的评审人员不受可能影响其判断的来自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评审的结论不受其他人员或组织的影响。

10.1.6当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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