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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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doc

节能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机制,其基本运作机理是由提供专业化节能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约定预计节能指标、节能服务、节能利益分配等整个能源节约改造的过程。

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全部设备)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自己负责经营。

节能服务合同的相应条款设计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骑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的成败。

在整个节能项目改造过程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几乎承担了项目运作中的全部风险;因此,如何规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合同风险,包括:

如何签订一份完善的、规范的能源管理合同,如何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最终实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赢的局面,已成为一个目前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能源管理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发生情况的不确定性。

这种风险的产生,可能是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验不足,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不完善,进而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困难;也可能是由于用能单位自身的信用、管理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节能改造项目的进程。

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在合同能源管项目前期,签订一份尽可能完善的合同,通过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利用合同内容来保障和促进项目的顺利执行,可以说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都很有利的方式。

那么,在签订一份节能服务合同时,除了传统的法律风险点以外,以下内容还需要节能服务公司高度关注。

1.合同主体

节能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两方,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双方具体信息充分陈述,明确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与履约能力以及其他基本的信用状况。

这样如果一方出现信用风险或者经营风险,而其又不能证实其在签订合同之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则守约方届时可以“欺诈”为由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用能单位经常存在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情形,也就是说用能单位在同一项目上注册了多家公司。

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要注意在附件中对此情况进行界定,防止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虽然合同中列明的用能单位尚能配合,但其他主体设置障碍的不利情形。

2.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基本包括:

1)收益权

节能服务公司有权在项目节能目标实现时,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实现时,收取服务费用。

2)节能设施的所有权(合同履行期间)

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享有所有项目的所有权,节能设施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移交,其所有权在移交的同时转移至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的义务基本包括:

1)筹资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需承担项目投资的义务,其所筹集的资金包括:

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从其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方获得的借款或者投资。

2)工程建设义务

包括:

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等节能改造的各项工作。

3)移交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节能项目。

4)维护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需承担节能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的责任,同时需确保节能设施的运行安全。

3.用能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用能单位的主要权利:

合同期满后节能设施的所有权,并且这一权利是的取得是无偿的。

在合同的设立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更应该注意明确用能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

用能单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有效信息及资料,以便节能服务公司因地制宜设计节能改造方案。

2)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用能单位应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要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辅助设施,并对节能改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具体条件和要求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3)取得施工许可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完成节能改造工程涉及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避免行政和法律的处罚风险及误工工程的损失。

4)验收的义务

验收是用能单位的义务,但同时也是用能单位的权利。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改造工程完成后才能取得收益,用能单位应当及时地与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益的实现。

5)规范操作义务

在节能改造期间,用能单位需保证节能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良好的运行。

6)支付费用的义务明确约定用能单位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

7)协助申请奖励的义务

当前,国家大力提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出台了很有力度的奖励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用能单位有义务配合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相关的奖励资金或补贴。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能源管理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是保证节能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通常情况下,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可以包括: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节能服务公司无法按约定限期完成节能改造且工程延期超过合理期限、用能单位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超过合理期限、任何一方因破产等实质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任何一方存在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等。

此外,双方还应进一步约定,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完成的节能改造成果的归属问题、已经安装的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用能单位的相关场地复原设施处置问题。

5.违约责任

对于一般性违约,可以采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延长或缩短合同期限、调整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等方式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对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从实践中来看,约定较高的违约金的支付比例的真实用意并非在于届时收取对方的违约金,而是将违约金作为一种潜在威慑,防止对方恶意违约。

6.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测算

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的测算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两者联系紧密。

而具体的测算方式,又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领域、能源类型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定节能量预估和节能效益测算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可能考虑到影响节能量的特殊情况,并明确此类情况发生时节能效益应以何种方式调整,明确调整节能效益计算方式的具体条件,以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自身利益。

7.权利义务的转让

作为规避合同风险的一种手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还应当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用能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这一条款时要结合用能单位经营状况,用能单位并购重组的可能等因素综合确定。

8.节能设备的抵押

正如前文所述,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是用能单位,但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此时,是否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抵押以满足其融资需求,也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

9.保险

由于节能设备一般价值较高,其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致使设备毁损或者灭失,所以是否对节能设施进行投保,投保何种的险种、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保险的受益人是哪一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当然,以上所列举的只是在订立节能服务合同中一些容易被合同双方忽略的问题。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参考合同模板的出台,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会基于合同模板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

参照模板固然方便,但是,节能服务公司还应当灵活运用相关条款争取有利条件,并在合同附件中对约定事项予以细化落实,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节能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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