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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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1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1)

  提要:

作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

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生产资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代理方式经营,人力资本产权残缺;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人力资本只能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经营剩余以国家租金的形式存在;国家公共权力不但表现为索取剩余的租金权力,也表现为分配这些租金的再分配权力。

再分配者在再分配过程中偏向自己而导致阶层分化。

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情形下,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制度,以及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如此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同时它还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

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以这些动力基础为依据,作者构建了一个由十个阶层构成的框架,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分层结构的轮廓。

  关键词:

制度;分层机制;市场转型

  本文尝试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社会不平等观基础上,发展出一个用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理论框架,姑且称之为“新制度主义的阶层分析框架”。

这一制度主义的新认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的一组命题;以上述动力基础为依据对当前中国城市社会所作的阶层划分。

  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呈现这一理论建构的策略、主要内容和基本解释逻辑:

剖析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在解释当前中国分层机制时的局限,以寻求新的理论生长点;如何将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与产权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市场能力、租金概念,扩展制度主义的分层观;揭示产权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经济类型里是如何决定人们的阶层地位的;形成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以及分层结构的认识。

  一、对泽兰尼制度主义分层论的扩展

  在《制度主义不平等理论纲要》一文中,泽兰尼对自己1970年代以来就一贯坚持的社会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主张作了简明表述:

  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制度主义的理论纲要,用以解释国家社会主义和后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不平等的近期历史。

这一理论并不预设市场制度或再分配制度必然产生社会不平等。

相反,其前提假定是,不平等是市场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结合方式的函数,是这些制度嵌入在其中的特定财产、社会关系,尤其是阶级关系的函数?

要而言之,我们认为,不平等由制度来解释,而制度变迁又由阶级之间和阶级内部的争斗来解释。

  泽兰尼的观点是在波兰尼的制度论基础上形成的。

波兰尼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过程总是嵌入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之中的,制度将经济过程中的诸要素安排成一个统一稳定的整体。

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人类经济整合方式,即互惠、再分配和交换,它们构成了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下人们经济行动的制度基础。

“互惠”指对偶群体之间的交换“再分配”;指各种经济要素汇聚到一个中心然后再由中心分散开去“交换”;指在市场体制下参与者之间的交易。

每一种整合方式,都分别由相应的制度来支持。

互惠经济以对偶群体的存在为前提,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

  泽兰尼将波兰尼的经济整合类型概念,尤其是将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应用于转型经济的阶层分析,认为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

所谓居于统治地位的整合机制,指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的是规定着主要生产要素,即土地、劳动和资本的配置方式的整合机制;相对而言,居于补偿地位的机制指对这些要素之外的一些物品或服务进行配置的机制,它具有减小主要整合机制所产生的不平等的作用。

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方式是阶级权力的基础。

如果再分配居于统治地位,那么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就是再分配,无权的弱势者就会借助市场抵抗社会不平等;如果市场在资本和劳动配置中居于统治地位,无财产的弱势者则会依靠国家再分配增加自己的所得。

  泽兰尼以“市场渗透”的程度,即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是否存在,区分了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三种社会经济类型:

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在再分配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以市场与再分配共存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其明确目标是建立市场的资本主义,抛弃国家社会主义。

  根据他们的划分,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东欧、1977-1980年代的中国,都属于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

1980-1989年的东欧以及1985年后的中国,私有经济得以合法化,商品市场日益发达,并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标志着社会主义转向了“混合经济”。

1989年以后的东欧,以公有部门的全面私有化为标志,被泽兰尼看作是“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

①「有关泽兰尼对这些经济类型及其分层特征的更详细的讨论,参见刘欣。

  然而,当我们用泽兰尼的理论来解释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形时,却遇到了两个问题:

他的制度主义类型学不能对198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类型作出明确的判断。

中国的市场交易已经远远不限于消费品市场;劳动力不以再分配方式分配,形成了比较发达的自由劳动力市场;虽然中国没有实行全面的私有化,但资本产权也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多元化,资本市场日益发达。

就这些特征而言,当前的中国似乎更接近“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类型,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依然是一个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事实的。

他的理论也无法解释,在中国为什么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是市场转型的受益者。

当前中国的市场机制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计划或再分配的比重。

据泽兰尼的理论,在这种市场居于主导整合机制的经济里,市场应当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再分配具有平等化的效应;企业家、技术官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会走向社会上层,而无技术官僚是市场转型的输家。

然而,已有的研究和观察表明,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无论是无技术的权力精英还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都依然在生活机遇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泽兰尼的理论承自波兰尼,同样,其理论局限也源于波兰尼。

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深层制度基础的分析。

波兰尼在区分“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理想类型时,着重从交换过程考虑问题。

“实际上是不计成本的平等交换,”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是一种由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的”非市场贸易“,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的自由交易。

不同的交易方式,导致了不同的分配结果,这是泽兰尼继承和进一步发挥的重点。

  然而,这些经济整合形式得以存在的深层制度基础是什么,波兰尼没能进一步分析。

泽兰尼在对转型经济类型化分析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这使他的理论无法解释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也无法回答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泽兰尼理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将社会主义行政精英的权力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没有注意到随着制度安排的变化所衍生出的新的权力形态。

这一问题的症结也是由波兰尼留下来的。

波兰尼认为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

泽兰尼承续了波兰尼的思路,着重分析的是国家社会主义的再分配权力他所理解的权力中央所享有的权力对阶层分化的影响,以及市场制度渗透到再分配经济的不同程度下再分配权力和市场特权对阶层分化的作用。

但是,他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权力中央拥有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对这种权力在市场化进程不同阶段的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却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致使他始终把权力中央授予的国家公共权力仅仅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无法解释为什么当前中国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越地位。

  笔者认为,在应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的分层观分析当前中国的社会情形时,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

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

他们分配的是什么?

国家公共权力①「在本文中,笔者使用了“国家权力”、“国家公共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等概念。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不仅管理公共事务,而且占有大量公有资产并行使产权。

因此,这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来指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有经济产权在内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以“国家政治权力”指其公共事务管理权力。

而当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或具有外在于私有产权特性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则使用“国家权力”。

」与再分配权力等同吗?

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扩展其理论:

对再分配及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进行分析;区分国家公共权力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进而考察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对阶层分化的影响。

  二、制度、产权与利益分配

  社会阶层概念所反映的是生活机遇的差异。

生活机遇指的是“在一既定社会里,个人分享由社会创造的经济的或文化的‘物资’的机会”。

社会阶层所描述的是人们在资源分配上所形成的阶梯式的不平等,在这些阶梯的不同水平上,处于高位的人有较多的机会分享社会财富,而处于低位的人则只有较少或没有机会分享这些财富。

  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人们分享社会财富的机会呢?

承袭泽兰尼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作为制度化的社会不平等的再生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

无论是理想型的“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还是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其分层机制都是由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来解释的。

  制度

  人们要获得社会财富,有两条主要的途经,一是生产,二是交换。

而无论生产还是交换,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为了使人们之间发生这些关系时具有可预见性,人们便在交往中达成了一系列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就是制度。

制度②「与制度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前者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准则,它同“制度”具有相同的含义;后者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

」指的是“对人们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

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人类行为的可预见性”。

制度作为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对使用资源权利的预期和分割收入流的预期,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产权

  产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所规定的是人们之间就稀有资源而发生关系时的行为规则,是“每个人就一定的物而同他人互动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在不遵守规范时所必须承担的成本”;因而,产权也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排他性规定。

然而,这些排他性权利的实施,又依赖于法律、道德和习俗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力量,因而,产权又离不开国家的界定和保护。

产权具有可分割的属性,可以看作一个可分割的权利束,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产权不同于所有权,虽然二者都指对稀有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前者强调的是由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界定的拥有这些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的规定;而后者强调的则是行使这些资源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

就产权的所有者主体而言,我们可以划分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等。

  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放置到产权分析的框架里进行分析,当然也适合分析社会主义的情况。

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产权利,无论其资产是资本、土地还是劳动力,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

产权制度规定着资产配置的方式,界定了产权享有者的责任和权益,因而也规定着他们的财富地位。

  基本制度结构

  在一既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各种各样的制度都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

但是,各种制度的作用并非等量齐观,有些制度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居于整个制度结构的核心地位;有的则是派生的,居于次要地位。

比如,宪法之于其他法律,就是更基础性的制度;而产权之于市场,也是一种更基础的制度。

平乔维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制度基础的区分,指出了三个方面的不同:

  产权的性质;产权配置的方式;国家权力与产权的关系。

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由生产性资产的私有产权、契约自由以及立宪的政府构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则由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制、中央计划的资源配置以及一党政治垄断构成。

  笔者进一步认为,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基础的制度安排。

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旦确定,资源靠市场还是行政指令配置也就随之确定了。

“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以及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各自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决定了人们的阶层地位。

①「显然,笔者的这种制度分析的逻辑思路,是不同于泽兰尼理论的前提设定的。

他把市场和再分配看作既定的经济整合形式,看作转型经济中机械并存的两种经济成分,而没有进一步分析二者的深层制度基础。

市场、再分配不过是在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的制度。

分析其深层制度基础,分析这些制度安排对分层机制的作用,进而揭示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是笔者在解释逻辑及其理论建构上与泽兰尼的重要区别。

  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理想型市场经济里,市场能力决定市场地位,进而决定阶层地位。

这里笔者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扩展“市场能力”概念,以使这一韦伯—新韦伯主义的社会分层命题适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形。

  韦伯的作为生活机遇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地位与市场地位之间的关系。

他断言,“阶级地位最终也就是市场地位”。

韦伯的市场概念指人们之间为取得交换机会而进行的自由竞争,它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进行,且不受宗教禁忌等非理性因素的限制。

市场地位指一交换物与货币交换的所有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被参与者意识到的,同时,这些可能性有助于他们在价格竞争中确立地位。

市场能力指物品在市场上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程度。

韦伯的基本解释逻辑是:

占有不同财产、技术、劳动力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交换的竞争中具有不同的市场能力,因而也占有不同的市场地位,也就是阶级地位。

  吉登斯发展了韦伯的市场能力概念,他把马克思的财产关系放到市场机会结构中来考察,认为市场能力是以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所拥有的教育、技术和劳动力为基础的,它“指的是个人可以带进讨价还价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品性”。

人们的市场能力差异,不但决定了雇主与雇工的分野,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差异,还决定着人们的就业保障、晋升机会、福利等。

  笔者进一步认为,将市场能力概念奠定在产权概念的基础上,会使韦伯和吉登斯的基本观点获得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支持,也能更好地将这一概念用于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市场是产权交易的规则,是各种产权为实现其价值而进行交换的制度。

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想型市场里,私有产权完整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是自由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也是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获得定价并得到优化配置的前提。

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要实现产权的自由交易,就必须清晰地界定产权,也就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作出排他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作为外在的角色对产权及其交易进行保护,有限的政府外在于产权交易,使产权与政治权力分离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

因此,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按要素分配,完全可以看作是按产权分配。

这里,人力资本,如工人的劳动力和劳动技能,企业家的管理能力等,都属于私有产权的范畴,他们的产权同样得到国家的保护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在劳动力和企业家市场上有竞价和交易的自由。

  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概念,可以定义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产权进行交易的能力。

如果说所有权强调的是人与资产的法权关系,即人在拥有这些资产上的排他性权利,产权强调的是行使这些资产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那么,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所强调的是人们把自己所能控制的产权付诸实际交易的能力,也就是韦伯所说的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

这样的市场能力概念是适于分析私有制下产权分割使用的情形的,也适于正是这样一种市场能力,在价格机制和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竞争中,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使得众多市场参与者因其能力大小不同而占据不同的市场地位;市场能力越强的参与者,在竞价交易中越易于获得交易机会,也就是使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成为交换物,因而也有着更多的获益机会。

  四、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阶层地位的高低是同再分配权力相联系的。

  笔者在此把产权制度分析与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基于产权的租金概念,来扩展泽兰尼的这一基本观点,从而更清晰揭示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的制度基础,以形成更为系统的理论解释。

  在具体分析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一下租金概念。

“租金”指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出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

租金的产生,乃是由于缺乏供给弹性。

而供给弹性不足,既可以由生产要素的自然性质所导致,也可以是由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所导致。

  从微观过程来看,租金产生于产权的交易。

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资产获得最大化收益,总会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自己所控制的资产,并常常要借助自己所能够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要使用他人控制的资产,有两种基本的途径,即购买或租用。

而他人所控制的资产的供给因其自然属性或垄断可能是有限的,这就使要租用或购买这些资产使用权的人必须付出高于这些资产的成本价的价格;而这些资产的供给者则从垄断供给中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

因此,租金是由阻止他人实现其所控制资源的最大收益中获得的利益,它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供给的控制能力,是资产收益中超过其市场竞争价格的那一部分收益。

  中国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同时它也是一个政权、产权高度集中的社会经济统一体。

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具有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合而为一的特性。

像吉拉斯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是在国家权威支配下形成的,它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者取得政权后才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如果说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尼和泽兰尼所说的权力中央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的话,那么,新的国家政权的维护则需要一种符合统治要求的经济制度的支持。

凭借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绝对权威力量,新政府和权力精英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了公有化。

在城镇,国家通过没收、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等方式,全面实现了国有化。

在农村,国家通过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实现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

国有化和集体化可以看作是在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制下作出的产权制度变革。

  公有化的完成标志着通过暴力建立的政权已经转变成了一个国有经济资产的实际占有者。

  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的结合,转变了国家对经济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

从而形成了一个集政治权、所有权、意识形态控制权于一个新的权力精英阶层之手的社会经济统一体。

  在这样的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里,公有经济是通过行政性的委托—代理方式经营的。

公有制规定了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是,这种所有制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来实现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

国家作为一种规定着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其自身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国家权力是通过一定的行动者—政府来实施的。

政府作为科层组织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

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将这些资产委托给他人来管理。

于是,各级政府和官员,通过任命厂长、经理,以行政方式委托他们来管理经营国有企业。

  在这种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以“非市场贸易”的形式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

虽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即资本家,是将资本以契约方式委托给代理人即企业家来经营的。

企业家能力以自由市场契约的方式同生产资料实现结合。

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资本家依其资本特权占有相应的剩余,企业家依其市场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情形下,所不同的是,企业家市场被行政任命制度所取代。

  为了防止企业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又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剥夺了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并以再分配的方式分配这些剩余,企业经营者只能通过高度集中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工资,其报酬也不是反映企业家能力的市场回报。

  在这种行政性的资源配置模式下,工人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也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的。

虽然从法权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对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相同的所有权;但是,公有制下的个人,尤其是生产和服务工人,实际上是被排斥在公有资产产权行使之外的。

由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全体成员,单独的个人既没有权力决定资产如何使用,也不能索取收益;而在几乎全部生产资料被国家占有的情形下,个人的人力资本便只能与这些被垄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由于人力资本配置是通过行政调配实现的,人力资本产权因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口粮供给制度的限制而残缺,失去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

因而,人力资本又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的。

  在国家垄断占有几乎全部生产资料,人力资本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情形下,国家便以行政方式压低人力资本价格以获取最大化剩余。

如果我们将“利润”看作是在产权独立于行政权力、在市场议价机制中形成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的市场交易的结果,将“国家租金”看作是在国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垄断生产资料的产权且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以行政方式决定价格的情形下产生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场贸易的结果;那么,在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情形下,国家便是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

而体现着国家政治权力、产权一体化的公有资产的行政性委托—代理制度所授予权力精英的公共权力,则可以看作是“国家租金权力”。

①「笔者最初在博士论文中提出“国家租金权力”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凭借对公有资产产权的垄断性占有而以租金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特权。

这些权力是由各级政府官员行使的。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对国家租金的再分配。

控制着这些租金权力的行政和管理精英,不但享有再分配权力,他们还是分配这些国家租金的再分配者。

这些权力精英,是有自己利益动机的人。

在再分配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费时,他们利用所控制的再分配特权,通过偏向自己的分配而享有优越地位。

  五、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

  中国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可以看作由两个方面构成的渐进过程:

“分权让利”过程。

“分权”包括“行政分权”和“经济分权”。

行政性分权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国有资产控制权限和相应收益权限的重新界定和分配,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财税权、投资融资权、企业管理权。

  经济分权的实质,是产权控制权的重组,即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应的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

“让利”的实质则是与产权重组相应的收益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

市场化过程。

中国的市场化是在社会主义既有权威结构下的“市场化”;是在体制外“增量改革”的诱发和推动下,体制内的“存量”经济成分由“计划轨道”经“双轨”阶段而逐渐过渡到“市场轨道”的过程。

  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公有经济的委托—代理模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依然延存,它演变成了一种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在政治体制基本延续的情形下发育起来的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

在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依然占主导地位的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多级委托—代理制度,它是国家公共权力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获取生产剩余并在再分配这些剩余时继续以再分配权力展现自己的制度基础,同时它也是公共权力衍生成寻租能力①「“寻租能力”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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