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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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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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1月22日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
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
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每个省(区、市)1-5个点位,共计92个点位。
2.监测项目
31个区域(农村)站:
SO2、NO—NO2-NOX、PM10;
61个区域站:
SO2、NO-NO2-NOX、PM10、PM2。
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福建武夷山、广东南岭、云南丽江、湖北神农架、湖南衡山、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内蒙古呼伦贝尔、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青海门源、四川海螺沟、西藏纳木措,海南五指山、海南西沙、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共计16个站点。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O3、CO、PM10、PM2。
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黑碳(七波段);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除外);CO2、甲烷、氧化亚氮(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湖南衡山、新疆阿勒泰、西藏纳木措除外,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监测CO2、甲烷)、颗粒物粒径谱(仅山东长岛站、海南西沙站).
3。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项目(湿沉降监测除外):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
00至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
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南沙大气环境综合监测站除外)。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审核依据《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及修约规则(试行)》(总站气字〔2016〕279号)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
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三版)》(总站气字〔2018〕33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
每天上午9:
00至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
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78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
(2)选测项目
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为24小时连续监测,1~6月连续监测,其他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
5。
数据报送
依据《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实时报送。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17)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3个重点区域手工监测全覆盖的原则,在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的83个城市,共布设手工监测点位94个: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及秦皇岛、张家口、雄安新区,共计38个点位(其中北京5个点位,天津4个点位,其余城市各1个点位)。
具体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邢台、沧州、衡水、唐山、保定、廊坊、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济宁、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秦皇岛、张家口、雄安新区。
汾渭平原的11个城市,共计11个点位(每城市1个点位)。
具体包括三门峡、洛阳、晋中、运城、临汾、吕梁、西安、宝鸡、渭南、咸阳、铜川。
长三角地区的41个城市,共计45个点位(其中上海5个点位,其余城市各1个点位)。
具体包括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绍兴、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池州、宣城。
2.监测项目
必测:
PM2.5质量浓度;PM2。
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PM2。
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钒、铁、锌、镉、铬、钴、砷、铝、锡、锰、镍、硒、硅、钛、钡、铜、铅、钙、镁、钠、硫、氯、钾、锑等24种元素;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
选测:
PM2。
5中的多环芳烃、左旋葡聚糖、有机酸等多种有机物.
3.监测频次
具体按照《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执行(方案另行发布).
4.工作方式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的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由总站负责。
长三角地区为省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并负责数据报送、报告编写等工作。
5。
数据报送
每月18日前各省级环境监测站向总站报送上月监测结果。
重污染或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按具体的时间要求进行数据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采样和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
(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监测范围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全覆盖,长三角地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典型城市利用现有组分自动监测站资源的原则,在全国共布设自动监测点位74个: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及秦皇岛、张家口、雄安新区,共计38个点位(其中北京5个点位,天津4个点位,其余城市各1个点位)。
具体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邢台、沧州、衡水、唐山、保定、廊坊、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德州、聊城、滨州、济宁、菏泽、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秦皇岛、张家口、雄安新区。
汾渭平原11个城市,共计11个点位(每城市1个点位)。
具体包括三门峡、洛阳、晋中、运城、临汾、吕梁、西安、宝鸡、渭南、咸阳、铜川。
长三角地区12个城市开展自动监测,(其中上海3个点位,其余城市各1个点位)具体包括上海、南京、徐州、苏州、南通、杭州、宁波、嘉兴、湖州、金华、绍兴、合肥。
其他重要区域的典型城市布设11个监测点位,具体包括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成都、武汉(2个点位)、沈阳、哈尔滨、银川、长沙.
监测项目
常规点位监测项目:
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
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
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或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详见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
高配点位监测项目:
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在线来源解析。
3。
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西安、临汾、运城、洛阳的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网中的站房、设备为总站租赁或购买,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北京南四区的自动监测工作.
汾渭平原其他城市、长三角地区、其他重要区域的典型城市的自动监测由省级环境监测站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站点建设及运行管理,并负责数据审核、上传等工作。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各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运维情况和标准物质溯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监测范围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郑州、雄安,共计7个城市,开展手工及自动监测,保定、邢台、廊坊、唐山、安阳、新乡、焦作、洛阳、鹤壁、晋城、运城、临汾、西安,共计13个城市开展手工监测.
2.监测项目
共计11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
包括
(1)57种光化学活性较强的VOCs物质(原PAMS物质):
乙烯、乙炔、乙烷、丙烯、丙烷、异丁烷、正丁烯、正丁烷、顺-2—丁烯、反-2-丁烯、异戊烷、1—戊烯、正戊烷等;
(2)13种醛、酮类物质:
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己醛;(3)其他47种VOCs物质:
二氟二氯甲烷、一氯甲烷、1,1,2,2-四氟—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丁二烯、一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2-三氟—1,1,2—三氯乙烷、二硫化碳、异丙醇等。
3.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4月1日-9月30日,每天一个样品。
自动监测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每小时一个样品.
4。
工作方式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监测为国家事权。
由总站采取租赁的形式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各点位监测设备部分为总站产权,部分采取租赁形式。
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数据上报及报告编写等均由社会化检测机构负责。
报告审核由总站承担。
5.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数据为采样结束后15天内报送,自动监测审核后的数据48小时内报送。
重污染期间按要求进行送样与数据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总站编制光化学网质控方案,对手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进行全程监控,对在线监测定期进行设备比对、盲样测试,对运维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
(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并在充分考虑O3、PM2.5污染现状及地方监测能力的基础上,确定2019年在污染较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城市开展监测(见表1),共计78个,其他地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VOCs监测。
表1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工作的城市列表
序号
城市类别
城市名称
合计(个)
1
直辖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
2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
15
3
地级城市
廊坊、保定、唐山、邯郸、衡水、邢台、沧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阳泉、长治、晋城(京津冀及周边22个);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长三角21个);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三角7个);抚顺、锦州、营口、盘锦、铁岭、葫芦岛(辽宁中南部6个);鄂州、孝感、黄冈(武汉及周边城市3个)
59
2。
监测项目
监测重点关注对O3生成贡献较大的O3前体有机物、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主要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共计117种物质(表6~表8)。
各级城市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
表2各级城市的监测项目范围
城市类别
监测项目范围
目标物数量(种)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PAMS、TO15及13种醛、酮类物质
117
地级城市
PAMS、13种醛、酮类物质
70
3。
点位布设要求
对于一个城市建议布设下述4种类型的监测点位:
(1)上风向或对照监测点。
这种监测点用来确定上风向O3前体物的传输对本地区的影响,监测本地区的背景浓度。
这些监测点应该与本地区主要的污染源有足够的距离,以免受到本地污染影响;
(2)VOCs高浓度点位.这类监测点用来监测城市区域VOCs污染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布设在城市区域内VOCs排放行业较密集的地区.
(3)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O3高值点。
这些监测点直接设置在人口或者敏感人群密度较大的地区.
(4)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
这类监测点用来监测地区VOCs影响的边缘,这些数据可以用来描述本地区对下风向地区的影响。
这类监测点布设在城市午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轨迹上,并且在距离城市较远地区。
监测范围内的其他城市至少在O3高值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开展手工监测,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议选择性增设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高浓度点位、下风向点位。
各城市应逐步完善监测点位,保证每个城市有上述4类监测点。
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至少布设1个自动监测点位,应优先选择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O3高值点或城市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并且该点位需配有NO、NO2、O3、CO和气象等监测仪器设备。
同时开展手工和自动监测的城市,手工和自动监测的点位应该一致。
开展自动监测的城市,经论证手工数据与自动监测一致时,可以适当减少手工监测频次(可不开展加密监测)。
请各城市按要求自行选出VOCs监测的点位,并在2019年2月28日前向总站上报VOCs监测点位及其信息,上报格式见表9。
4。
监测时间和频次
VOCs监测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1)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1组监测数据,包含附表1中的57种VOCs(PAMS物质),有条件的应增加监测项目至117种物质(仅使用FID检测器的自动监测系统,可暂不测定甲醛,但须开展甲醛手工监测)。
(2)手工监测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自收到本监测方案起1个月内开展监测,直到2019年12月;其他区域在4月-10月开展监测。
手工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及加密监测,常规监测频次为1次/6天,加密监测频次为8次/天.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O3污染最重的月份里选择1个预测降水少的时间,开展连续10天的加密监测;有自动系统的点位不开展加密监测。
手工监测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6、表8所列的目标物,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附表7所列的目标物.两种采样方式的采样时间及频次分别见表3、表4.
表3罐采样时间与频次(GC—FID、GC—MS法测定VOCs)
序号
城市名称
监测时段
采样频次
采样时间
1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共19个)
污染最重的月份中选择选择1个预测降水少的时间连续监测10天*
8次/天
0:
00—3:
00、3:
00-6:
00、6:
00—9:
00、9:
00—12:
00、12:
00-15:
00、15:
00-18:
00、18:
00—21:
00、21:
00—24:
00
其他月份
1次/6天
采样当天10:
00—次日10:
00
2
59个地级市
4—10月
1次/6天
采样当天10:
00—次日10:
00
注:
1、打“*”表示以2018年O3污染最重的月份为参考,选择2019年相同月份中预测降水量最少的时段,开展加密监测,为期10天。
2、“1次/6天”表示两次采样间隔时间为5天。
表4采样管采样时间与频次(高效液相色谱法测醛、酮类物质)
城市名称
监测时段
采样频次
采样时间
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共19个)
污染最重的月份中选择1个预测降水少的时间连续监测10天*
1次/天
12:
00—15:
00
其他月份
1次/6天
12:
00-15:
00
59个地级市
4-10月
1次/6天
12:
00—15:
00
注:
打“*”表示以2018年O3污染最重的月份为参考,选择2019年相同月份中预测降水量最少的时段,开展加密监测,为期10天。
5.监测方法
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参考表5或者原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其他方法规定。
表5手工采样及实验室测试方法依据
物质
物质名录来源
测试方法原理
方法依据
备注
表6中57种VOCs
原PAMS物质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
TechnicalAssistanceDocumentOzonePrecursors(EPA/600—R—98/161)
-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
《环境空气O3前体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氢离子火焰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表7中的13种OVOCs
排放量较大或对光化学污染产生重要影响的OVOCs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
-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
表8中的56种VOCs
原PAMS物质中未涉及的TO15物质
气相色谱—质谱法
Determination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InAirCollectedInSpecially—PreparedCanisterAndAnalyzedByGasChromatography/MassSpectrometry(GC/MS)
(EPAMETODTO15)
-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
6.工作方式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VOCs监测为地方事权。
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均由开展监测城市的市级及所属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报告审核由总站负责。
7。
数据联网和共享
手工监测结果按要求上传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各省(市)于当月10日前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手工VOCs监测结果报送同时,也应报送采样点(邻近)自动监测点位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
邻近点位开展气态亚硝酸(HONO)、过氧乙酰硝酸酯(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也应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系统与总站数据平台-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