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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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8年西咸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8年西咸新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紧围绕新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以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基础,以污染物监督监测为重点,逐步健全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为新区环境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特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新区各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由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

各新城环保局负责协调辖区内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及运维保障。

(二)降尘监测

1.监测点位(5个)

空港新城北杜中学、沣东新城管委会、秦汉新城秦汉中学、沣西新城管委会北、泾河新城崇文塔。

2.监测指标:

降尘量(吨/平方公里·月)。

3.监测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

为保证月初统一时间报送数据,规定采样周期开始日期为每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结束日期为下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

6.承担单位

各新城环保局。

(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新区各河湖断面(点位)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运维。

各新城环保局负责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四)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常规监测点位:

渭河干流入西咸、渭河干流出西咸、泾河太平镇临泾村、泾河入空港、泾河出空港、208省道泾河桥、泾阳县东路泾河大桥、泾河出西咸、梁家桥断面、108国道沣河桥、富裕路沣河桥、沣河出沣西、三里桥断面、沣河入渭口桥、新河出西安、新河入渭、新河入渭(沣西)、太平河沣惠桥、太平河入能源金贸中心、太平河出能源金贸中心、太平河入皂口、斗门水库、昆明路皂河桥等23个断面。

西安市下达监测任务点位:

渭河干流入西咸、渭河干流出西咸。

预警监测点位:

渭河干流出西咸、泾河出西咸、沣河入渭口桥、新河入渭、太平河入皂口。

2.监测频次:

每月1次。

各河湖断面(点位)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后,监测频次根据水站运行情况确定。

3.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

每月1~10日;

西安市下达任务监测:

每月9日;

预警监测:

每月20~25日。

4.监测指标

常规监测: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附表1的24项(总氮为必测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西安市下达任务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总磷;

预警监测:

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总磷。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数据报送

第三方检测机构将监测报告于取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环保局。

7.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并由新区环保局组织核查,与水质相关自动监测站站点监测结果比对,排查分析超标原因。

8.承担单位

新区环保局。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布设点位

结合新区土壤环境管理需求,遵循全面性、代表性、继承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原则,对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布设监测点位。

2.时间要求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监测。

3.承担单位

新区环保局。

(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4.承担单位

新区环保局。

二、污染源监测

(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新区印发的《西咸新区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陕西咸环发〔2018〕1号)中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新增投运的重点排污单位。

2.监测项目

(1)污染物排放监测

废水污染源: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污染源: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土壤污染源:

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废水、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1次,土壤污染源每年1次。

4.数据报送

监测结果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新区环保局。

各新城园办发现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以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并向新区环保局报送发现问题及查处情况。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监测的,各新城园办要做好第三方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对采样过程、监测过程、报告质量进行审核。

确保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

6.承担单位

各新城园办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不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

比对监测由企业自行监测。

(八)污水处理厂站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新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新增建成污水处理厂站。

2.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总磷、总氮。

西安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污水处理厂、陕西西咸新区中天润博水务有限公司、西咸新区金源水务有限公司3家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第一个月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19项指标全监测,其余月份按上述5项指标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排入河流)监督性监测每月1次,全年12次(包含上述3家重点污染源4次季度监督性监测);污水处理站(出水不排入河流)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一次,全年4次;若存在超标情况,需加密监测。

4.数据报送

月度监测结果于次月10日前、季度监测结果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至新区环保局。

各新城园办发现监测结果超标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并向新区环保局报送发现问题及查处情况。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监测的,各新城园办要做好第三方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对采样过程、监测过程、报告质量进行审核,确保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

6.承担单位

各新城(园办)环保部门。

(九)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监测范围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

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频次

2018年全年开展一次。

4.任务分工

各新城园办负责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的专项检查。

5.结果报送

各新城园办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区域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新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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