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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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

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医院医务科负责监督实施。

投诉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由医务科兼,由主管院长领导。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1、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2、制定新技术应用损害处理预案,对发生的新技术应用损害,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3、负责新技术应用损害行为的报告。

4、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对发生的新技术应用损害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8、负责医疗纠纷诉讼及答辩等事宜。

9、负责组织医院技术专家委员会。

10、负责医院的调查取证等事宜。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七条告知原则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患者知情告知书》。

2、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八条被告知对象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知情告知书》。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5、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告知方式

1、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2、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3、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知、急诊告知、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4、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见证人应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

第十条病情告知

1、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2、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患者或其他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4、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十一条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手术治疗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2、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3、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4、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5、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6、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术者或一助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主持该手术的术者的审查同意。

该手术组的任一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术者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

术者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7、各科室应当根据各类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8、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教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教科决定。

第十二条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2、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①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记载。

②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③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④其他情况。

3、化疗方案的告知。

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①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病及肿瘤等疾病适用的化疗。

②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试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③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④其他情况。

4、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①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②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术推拿按摩措施。

③其他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5、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6、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十四条医院及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患者抢救的,由医教科组织协调,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从医教科的安排。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必备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地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践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十六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十七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时,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十八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执业助理医师和在医院进修、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十九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教科,由医教科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病历书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第五章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理原则

1、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医院技术委员会是我院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最高学术机构,是院长决策的主要依据,各科室无条件服从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3、各科室在接到医教科通知发生纠纷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医疗纠纷的意见及解决方式,是否同意调解。

4、如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纠纷,上报医院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技术委员会应做出如下意见: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差错,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及等级的初步判定

1、医疗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其等级有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完成。

2、是否是医疗事故及其等级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标准判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2、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3、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

4、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四条病历复印和封存以及实物证据封存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尸体解剖

1、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

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向市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

3、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纠纷处理办公室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证明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律师。

4、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

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

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

2、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裁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应当医患双方签字。

4、医院严禁医疗行政部门、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在未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

家属私自了结医疗事故争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要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医院原则上不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争议调解。

3、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医院原则上不再反悔。

4、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2、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立即通知科室,应当在3日内医教科组织科内讨论,提出意见和提出应诉措施,上报院长,科主任作为见证人出庭作征。

3、医院应当向法院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未在本院建立病历档案的本院不需提供患者病历资料。

4、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

5、未明确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6、各科室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7、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医教科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

8、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医教科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征求院长意见后决定服判或上诉。

9、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及当事人对医院技术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允许科室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理和诉讼,医院给予出相应的手续。

但所有费用由科室及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

1、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日内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2、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

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4、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报告书。

第六章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十条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坚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的基本内容为: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

《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

《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卫生局和药监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当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培训制度及计划。

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院每位医疗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

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

第三十四条培训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考核成绩记入医务人员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二篇: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置预案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对医疗风险的管理和对重点环节的监控,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医院范围内所有医疗活动的预警和处置。

重点包括医院内新开展技术或项目,被评价为高风险技术服务或项目,三级及以上重大手术或项目,重危、疑难及医疗争议病例的预警和处置。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第四条

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条块结合、部门合作、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应对医疗风险的决策。

对发出预警的病例组织讨论,作出处置。

对出现缺陷的新技术项目行使否决权。

医务科是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地点,接受科室医疗风险的预警和报告,并作出相应反应。

科室质控小组全面负责医疗风险预防、风险评估、质量监控、风险处置、缺陷整改等工作;对医疗风

险作定期总结,跟踪评价;向医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报告。

组织机构

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医院医疗技术损害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二)同医院医疗安全与质量管理委员会配合共同负责医院医疗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三)负责指挥医院医疗技术损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医院各部门,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最大程度的减小医疗技术损害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同医疗技术委员会协作,对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实施监管,对重大手术、重危、疑难及医疗争议病例进行评价和指导;

(五)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临床各科室的日常预防及预警工作,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强化全院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持续监督执行好医院继续教育和技能考核,提高科室成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预防与控制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2、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3、坚持技术准入管理,尤其是坚持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抗菌素,使用分级管理制度等。

4、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要有完整的防范措施及可行性论证分析。

5、医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查医疗质量,对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及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处置流程

1、立即消除致害因素

技术损害一旦发生,首先发现者应当立即设法终止致害因素;当致害因素的识别和判定有困难时,应当立即通知上级医护人员指导处理,不可迟疑拖延。

2、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密切注意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千方百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降低技术损害后果,保护患者生命健康。

3、尽快报告有关领导

技术损害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如实报告。

首先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者应当同时报告医务科、业务院长(非上班时间报告总值班),医务科或业务院长(总值班)接到报告后1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重大技术损害必须同时报告院长,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瞒报。

4、组织会诊协同抢救

损害较轻、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者,当事科室要酌情组织科内会诊,妥善处理(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主持);对于情节严重的技术损害,应当根据需要邀请院内相关专科会诊,共同抢救(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由医务科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医务科或主管院长主持),要及时把握“最佳时机”进行救治,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把医疗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加强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稳定患方情绪,争取患方配合,防止干扰抢救和发生冲突。

6、积极配合,听从指挥,统一协调

对发生重大医疗技术损害的,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统一协调指挥,全院车辆、药品、设备、人员必须统一听从院内指挥和调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违抗或懈怠。

7、及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重大医疗损害技术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在调查,核实后派专人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

8、迅速收集并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证据

实物、标本、手术切除组织器官、剩余药品、材料、试剂、摄像和录音资料、各种原始记录等应妥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引起医疗技术损害后果的,应当对实物进行现场封存。

9、全面检查、总结教训

如属医疗过失,应当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者做出合理处理。

找出技术损害发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修订制度,及时完善相关记录。

10、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应诉准备

因技术损害构成医疗事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11、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院设施

患方以不正当手段过度维权、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时,在耐心劝导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警的同时,组织力量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院设施。

12、加强技术评估

当发现技术损害与技术或药品器材本身缺陷有关,或同类损害重复出现或反复出现时,暂停使用该项技术或有关药品器材,并对其认真地进行研讨和重新评估,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流程图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流程图损害较轻出现医疗技术损害首先发现者立即设法终止致害因素,若致害因素识别和判定有困难,应立即通知上级医护人员指导处理,不可迟疑拖延密切注意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千方百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降低技术损害后果,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如实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负责人重大技术损害报告医务科、业务院长(非上班时间报告总值班),重大技术损害必须同时报告院长酌情组织科内

讨论,妥善处理医务科、业务院长(总值班)接到报告1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组织院内会诊,共同抢救,必要时由医务科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把握最佳时进行救治由主管院长和医务科统一协调指挥,包括全院车辆、药品、设备、人员加强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稳定患方情绪,争取患方配合,防止干扰抢救和发生冲突迅速收集并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证据妥善保管实物、标本、手术切除组织器官、剩余

药品、材料、试剂、摄像和录音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引起医疗技术损害后果的实物进行现场封存对重大医疗损害技术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患方以不正当手段过度维权、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时,耐心劝导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警的同时,组织力量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院设施因技术损害构成医疗事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应诉准备全面检查,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加强技术评估,改进措施,修订制度如属医疗过失,应当区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责任者做出合理处理

第三篇:

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青大附院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为使发生的医疗技术损害得到迅速、有序、妥善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减轻医患双方损失,防止严重后果发生,制定本预案。

一、立即消除致害因素。

技术损害一旦发生,首先发现者应当立即设法终止致害因素;当致害因素的识别和判定有困难时,应当立即呼叫上级医护人员指导处理,不可迟疑拖延。

二、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密切注意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千方百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降低技术损害后果,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尽最大可能防止患者死亡或致残事件的发生。

三、及时报告。

技术损害一旦发生,都必须于10分钟内如实报告。

首先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情节严重者应当同时报告医务部、护理部、主管院领导或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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