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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目录

图表目录

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即可以理解中间业务实际上就是非利息收入。

通俗讲,中间业务是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中间的那部分业务,一般是指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从中间人的身份代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代理事项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直接参与合规的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从而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并正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分为九大类业务:

即,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保管及其他业务。

1.支付结算类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是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是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三是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一是汇款业务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

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二是托收业务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信用证业务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2.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

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3.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及承诺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

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其他担保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第一种,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

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第二种,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5.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

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6.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

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9.其他类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变革、金融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银行业对中间业务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中间业务开拓力度的加大。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出现了逐年上升的态势,我国银行业正在逐步改变过去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收入结构,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日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领域,但尚处于低水平低效益发展阶段,尚未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支柱,而且存在很多问题函待解决,与发达国家中间业务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5%;法国里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77%;英国巴克莱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73%。

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平均不到30%。

(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现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提供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势必要耗费一定资源,为了补偿这一过程中所损耗的资源并获取经营利润,必须向客户收取相应合理的费用。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等社会因素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现今的中间业务收费问题较为突出,绝大部分银行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偿服务的观念,普遍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存的收费依据混乱。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其中除了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以及我国民众消费水平、传统观念等原因之外,大部分是由法律规范欠缺、制度不完善等宏观因素造成的。

(三)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起步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研究都开始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但是直到2019年6月才出现第一个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规,即《商业以后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而且此规定与2000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指引》有许多重复交叉之处,两者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界定也稍显混乱。

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颁布以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时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在诸多的行政干预下,各银行不能准确把握中间业务市场定位,对中间业务的开展始终持一种怀疑和观望态度。

《暂行规定》的颁布,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指明了发展方向。

201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助于拓宽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路径,加快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步伐;《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这必将对规范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防止定价混乱和无序竞争,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可开办的中间业务的种类及各类开办条件,清晰界定了各类担保承诺业务,经过批准即可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以及与证券保险相关的业务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和经营思路,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深远意义。

这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列出了投资银行业务,在不改变我国现今的金融体制,坚持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中间业务的拓展使我国商业银行介入资本市场并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

2019年12月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在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进行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进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次调整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营销现状

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己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我国商业银行开始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

可营销产品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低,产品雷同,造成盈利能力差,“没卖点”。

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中,大多数停留于以银行支付中介为基础和以信用中介职能为基础的中间业务,这些传统结算业务、服务性的代理收付款业务品种收入约占中间业务收入的较高,多数集中在代收代付、结售汇、结算等劳务型业务上,都是技术含量低的低附加值产品,银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利润率很低。

相比之下,那些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品却很少。

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较为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在发展中间业务方面存在发展战略和规划不明确,缺乏全局性。

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造成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难以把握,完全由各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实施,缺乏规范性和长期性,分业经营模式也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

科技与营销理念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注重科技投入,不短提高中间业务品种的科技含量,但是却相反专业人才,科技支撑力度不够。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复合型的从业人员,并且错误地理解“关系营销学”。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体现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在过去20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年稳步提高,传统的以存贷业务为主的收入结构日益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然停留在低效率阶段,普遍存在产品种类少、效益差、发展缓慢、服务功能不完善、收费不规范、市场竞争无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1.发展比较迅速,但是占比较低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变革以及银行对中间业务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猛。

2019年,国有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稳定上升:

工行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达72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2.1%;农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达到461.28亿元,增长29.4%,剔除代理财政部处置不良资产业务手续费收入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42.8%;中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4.83亿元,较上年增长20.58%;建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661.32亿元,增幅为37.6%;交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4.79亿元,同比增加30.80亿元,增幅达到27.02%。

股份制银行方面,光大银行理财服务手续费、承销及咨询手续费和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收入增长对中间业务增长有很大贡献,四项收入总和占手续费收入比重约为70%,未来这些业务将持续保持增长;民生银行2019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2.89亿元,增长77.72%;兴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2.29亿元,增长50.16%,主要是咨询顾问手续费收入同比增长7.53亿元,同比增幅41.08%,该项目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占比为48.2%;而华夏银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17.91亿元,增长37.41%,其中,财务顾问手续费收入1.89亿元。

从数据上看,2019年,国内商业银行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为主的中间业务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增速则和总盈利增速相当。

2.中间业务尚未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支柱

利差收入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体部分,中间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以及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利润的贡献度还比较低,并且尚未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支柱。

截至2019年年底,工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已接近二成,达到19.13%,农行为15.88%,中行为19.68%,建行达到20.44%,交行约为14%。

另外,中行除手续费及净佣金收入之外的非利息收入也较高,这和其他四家银行不同,也使得该行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到29.93%,领先同业,但较2009年有所下降。

手续费与佣金净收入的利润率及对营业收入的利润贡献度较低,却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占据了很大比例,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与国外商业银行广泛开展附加值高的中间业务并从中赚取高额利润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3.产品种类少,层次低,功能不很完善

随着国际金融形式的转变,我国金融体制的变革以及存贷利差收入日渐变窄,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各银行正在逐步加大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创新力度,但是在现今我国商业银行中,传统的中间业务如结算、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债券买卖、代客外汇买卖、担保代理等的业务收入仍占绝对比例,其他中间业务诸如代客衍生金融工具、商人银行、转贷费收入等业务种类少,层次低,无法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继续保持传统中间业务良好增长势头的同时,大力开拓其他各类中间业务,填补各类金融服务的空缺,日益完善我国金融创新体系。

4.收费混乱,无偿服务普遍存在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并且公众金融意识薄弱,商业银行提供中间业务从而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观点至今尚未完全被广大客户接受,再加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各商业银行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普遍偏低,无序竞争严重。

所以现今,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切实改变无偿服务的观念迫在眉睫。

5.发展缺少追求和长远规划

首先,我国的商业银行把中间业务的开展当作吸引存贷款的手段,没有把中间业务当作新的利润增长点,当作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来抓。

对中间业务认识上缺乏战略性远见。

而在随着加入世贸后,中间业务将学逐渐成为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争夺的关键领域。

如果中资银行不及时转变观念,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将经营战略和经营重心转到中间业务上来,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再次,现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管理分散,对中间业务的管理未设立专门的机构。

管理多头化、不系统、不科学,难以形成一个通盘考虑的长远规划,不利于中间业务的开展。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建议

首先,加大中间业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力度。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受金融政策和制度方面的限制较多,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并且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使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导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结算类、代理类和银行卡等业务,业务范围窄、业务品种少。

商业银行应加大中间业务产品的研发力度,产品的研发要以市场为导向,敢于突破传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在需求,研究市场消费心理,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将西方商业银行中先进的创新工具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设计、开发出符合中国消费特点的中间业务种类。

如可利用银行所掌握经济、金融信息,银行技术,金融人才等优势,充当客户的财务顾问、大项目投资顾问、代客理财、为企业的兼并、资产重组提供项目融资等高层次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其次,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为中间业务的创新提供基础平台。

现代电子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是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可以说电子化程度的高低决定着中间业务的发展规模、速度和规范程度。

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科技含量不高,因此必须借助科技对中间业务的支撑作用,依托科技进步,推进电子化建设,提升网络运行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要在加强中间业务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立足于高起点和长远化目标,将中间业务的产品设计、科技开发与业务操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以金融电子化优势提升中间业务的竞争力。

第三,加强经营管理,防范中间业务风险。

虽然中间业务相对资产业务而言风险小,但中间业务的风险具有滞后性,其潜在风险大。

中间业务在会计核算上是作为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只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由中间业务引起的或有负债的期末余额。

这种期末的披露方式导致银行管理部门难以衡量和控制中间业务的风险。

对中间业务风险的防范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完善表外会计核算标准,使表外业务透明化,具体可采取表外会计核算由单式记账法改为复式记账;对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收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变动因素分析;密切关注中间业务的风险变动情况;根据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对中间业务会形成或有负债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加以关注。

另一方面应健全中间业务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的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密科学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操作、监督及风险管理层必须分开,明确内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权限,实现对风险数量化、连续性的监控。

此外由于表外业务又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制订更为科学有效的表外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与操作规程,以便使其切实可行,从而实现表外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为推动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奖惩措施和考核办法,成立中间业务管理决策机构,对全行中间业务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中间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督导、考核、奖惩,加强各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对中间业务的完成情况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推出能满足客户需求的中间业务品种。

四、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实现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间业务已越来越成为商业银行保持收入增长的重要利润增长点。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存贷利差收入占到70%左右,伴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存贷利差波动加大,甚至收窄,银行的利差收入很可能出现停滞、下降。

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企业对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需求将呈现下降趋势。

同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来控制资产规模。

因此,为了适应国内外一系列的经营环境和形势的变化,只有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培育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才能保持银行经营的持续稳定。

(二)实现银行的财务结构优化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收入来源单一,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90%左右,导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集中且风险较大,发展中间业务,可以拓宽银行的融资渠道,如利用委托代理、银行卡等中间业务吸引资金,这部分低息、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实力,对提高了银行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改善财务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由于中间业务对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的要求很少,有的根本不要求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这样既可以避开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又增加了业务收入。

(三)促进存贷款传统业务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简单的存贷和结算服务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如果一家银行不能满足其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客户就会重新选择能提供全面服务的金融机构,反之,一家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越全面,对客户的吸引力就越大,有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大力开拓中间业务,提供全方位、多样化服务,可以起到服务客户、联系客户,稳定客户的作用,稳定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一、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态势

截至2019年底,我国上市银行数量已经达到16家。

按银行机构类型,分别为5家国有银行,8家股份制银行,及3家城市商业银行。

五年间,16家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从2019年的672.42亿元上涨到2019年的2978.93亿元,规模翻了4倍多,2019年比2009年增长32.25%,标明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快速。

16家上市银行中,兴业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都相比2019年翻了5倍多,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仅有3.8倍和3.4倍。

图表1:

十六家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

上市银行年报银联信

按上市银行机构类型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019年的5家国有银行实现2540.62亿元,比2009年增长29.45%;8家股份制银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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