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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逃逸案例

篇一:

案例一答案

【案例一】

张某于201X年6月被兴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业务经理。

201X年10月,张某

负责的一家美国客户发来传真,称急需一批羽绒服,总量为5000件,愿以每件人民币500元购入,并需于11月底以前到货。

张某接到传真后即开始联系货源。

张某的朋友何某正好开了一家服装厂,专门从事羽绒服制作。

张某与何某取得联系后,何某称货源没问题,但是提议由其妻子所开的福来外贸公司接下这笔单子,并按照所获利润的30%给张某好处费。

张某经不住诱惑,接受了何某的建议,随后致电美国客户,称时间紧急,本公司一时难于组织货源,并推荐美国客户与福来公司接洽。

最终福来公司与美国客户以每件人民币480元的价格成交,福来公司获利50万元,并依约支付张某好处费15万元。

次年6月,兴义公司董事长偶然得知此事,向董事会、监事会作了汇报后,决定解除张某的职务,并要求张某将所获15万元好处费交给公司。

张某不予理睬。

兴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将所得15万元交给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若兴义公司直接与美国客户成交,因组织货源成本较高,可获利40万元。

问题:

(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限于具体的经营行为,为他人提供对本公司有价值的商业情报、商业机会,同样构成竞业禁止。

因为该行为使公司丧失了本应得到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兴义公司董事长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至于赔偿,要看公司与张某是否签署过类似竞业禁止方面的协议,如果协议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张某应赔偿公司损失并退缴所得,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才是合理的,而且要有证据证明损失情况。

如果没有约定,法院能否支持退缴所得,可能有争论,我认为应当退缴.

(4)如何确定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说明理由。

《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作为竞业禁止的特殊条款应当优先适用。

在董事、经理将所得

退还公司以后,如果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或公司并未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不再适用《公

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只有在公司损失未得到弥补的情况下,才适用第150条的规定,并

且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造成兴义公司实际损失约40万元,在退还公司所获好处费15万元的基础上,张某还须赔偿兴义公司25万元。

【案例二】

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某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

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

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销售给C公司。

A公司股东得

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取消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由A公司买下该批家

电。

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与A公司无关,要求实际履行合同。

问题:

(1)《公司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61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

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

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3)A公司股东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不符合。

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有效的,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

A公司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4)依据《公司法》,如何确定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可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也可根据损失大小对王某给予处分。

【案例三】

中国某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公司发出要约如下:

“报C514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荷方于7月22日复电如下:

“我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

中方于7月25日复电:

“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我货已另

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问题:

(1)《公约》(或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成立(订立)的规定有哪些?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本案中荷方复电是否构成承诺?

说明理由。

构成。

符合承诺的三个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成②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成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

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承诺方对要约内容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而且要约方也没有及

时表示反对,故合同成立。

【案例四】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

17日前承诺有效。

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

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13日送达甲处。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题:

(1)《公约》(或我国《合同法》)有关要约的撤回、撤销的规定有哪些?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如何认定甲方的行为?

甲方的行为是符合要求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

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案例五]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中国注册商标)酒,畅销东南亚地区。

三江口厂随后

也推出与松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500万元。

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次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

这是以智取胜,他人无权干预。

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问题:

(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统一,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本案中三江口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说明理由。

构成了侵权。

理由是:

江口酒厂未经松花江酒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了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3)应如何确定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额一般为在侵权期内松花江酒厂的实际损失。

(4)本案应如何审理?

说明理由。

根据《商标法》,三江口酒厂使用了与松花江酒厂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该市工商管理部门应责令三江口酒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并赔偿松花江酒厂50万港元。

[案例六]

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朝公司)是“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

商标权人,其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以下简称运河化工厂)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

天朝公司一直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1998年9月,运河化工厂从为天朝公

司生产外包装桶的北京市环亚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厂)购买了刻有天朝公司注册商标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l60个。

1998年11月,天朝公司以运河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防冻液装人刻有天朝公司注册商标的外包装桶中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运河化工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运河化工厂答辩称其购买是为了急用,其购买后一直未用,仍在库房中。

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

(1)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本案中运河化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说明理由。

未构成侵权。

本案原告为“天朝”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但其指控被告有销售假冒“天朝”注册商标的汽车防冻液产品的侵权行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我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标权行为,被侵权人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给予行政制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照《商标法》

第53条,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59条和《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照《商标法》第59条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案应如何审理?

说明理由。

驳回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天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理由:

第一,被告通州化工厂委托加工、使用底部除去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防冻液空包装桶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二,原告天朝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伪造其“天朝”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的“天朝”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第三,济南市工商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的汽车防冻液产品,虽该防冻液包装桶样桶底部留有的模糊印迹与被告的注册商标“通旺”文字及图形相近,但由于印有原告“天朝”注册商标及产品说明的塑料透明标贴与该防冻液产品的包装桶是可分离的,且原告提供的济南市工商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防冻液包装桶样桶上的商标标贴有明显的移动过的痕迹,故不能就此认定被告系该假冒“天朝”注册商标防冻液产品的销售者;第四,济南市工商局查明该局所查获的假冒“天朝”注册商标产品系逯心亮个人送的货,而被告提供的逯心亮的书面证言表明逯心亮未从被告处提出过带有原告“天朝”注册商标标贴的防冻液产品。

篇二:

事故案例

前言

为深刻吸取“5.23”沪昆线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教训,眼睛向内,举一反三,职教科整理了近期全路工务典型事故案例,作为段“安全反思分析、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资料。

段各部门要将其作为集中教育和日常学习的内容,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教育干部、职工吸取事故教训,正确理解“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违章就是杀人”的深刻含义,不断强化“安全第一”思想意识,提高认真负责、严格管理,遵章守纪、标准作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段安全生产有序可控、持续稳定。

奎屯工务段职教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目录

第一篇:

人身伤亡事故…………………………1案例1……………………………………………1

百色工务段违章作业责任重大死亡事故案例2……………………………………………2

原柳园工务段未设专人防护造成职工一死一重伤事故

案例3……………………………………………4

哈尔滨工务段违章作业造成3死2伤事故案例4……………………………………………5

南昌局天窗点外违章作业民工被撞身亡案例5……………………………………………6

青藏公司职工沿铁路行走被撞身亡

案例6……………………………………………6

上海局职工施工点前上道作业被撞身亡案例7……………………………………………7

北京、成都局巡道工违章上道被撞身亡

案例8…………………………………………8

成都局3月2日3名劳务工死亡较大事故案例9…………………………………………13

上海局劳务工上道行走被撞身亡

案例10…………………………………………14

养路工将撬棍直立,导电造成重伤

第二篇:

施工安全事故………………………16案例1……………………………………………16

“5.23”南昌局沪昆线旅客列车脱轨事故

案例2……………………………………………17

定西工务段点外施工列车脱线事故

案例3……………………………………………17

乌铁局奎屯工务段“6.7”事故

案例4……………………………………………20

乌铁局奎屯工务段“5.7”调车脱轨一般事故案例5……………………………………………21

库工段施工防护违章使用红旗接车列车途停事故案例6…………………………………………22

西宁工务段撤垫板造成列车脱轨事故

案例7…………………………………………23

阿克苏工务段“6·12”卸碴脱线事故

案例8……………………………………………24

呼和局施工机具侵限

案例9……………………………………………25

4.27”兰新线大机相撞事故

案例10…………………………………………28

“5.26”南疆线水害货物列车脱线行车重大事故

【案例一】

百色工务段违章作业责任重大死

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1X年4月18日17时41分,百色工务段兴义车间品甸工区一名班长和工区指定临时负责人,带领两组作业人员在南昆线K487+450处和K488+815处利用列车运行间隔,分别进行扣件紧固、螺栓涂油补修作业和处理轨道检查车扣分处所作业,在两作业点之间的工地电话员和在K487+450处的现场防护员,违1

篇三:

案例

散文阅读教学理论与实践前沿文献汇编

(201X-04-0221:

48:

46)

一、放飞学生的心灵,尊重学生独特的体验。

在语文课堂教学中,给学生的思想松绑,放飞学生心灵,尊重学生独特的体验,发挥学生积极创造力是十分必要的。

这将改变过分强调接受性学习,死记硬背的状况,形成师生之间互动学习的良好局面,有利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课上,学生在闭眼听配乐朗读以后,所产生的联想是意想不到的,也是来自他们心灵深处的体验。

我深深感到,学生的潜能是无限的,在教学中,教师要创设良好的学习情景,创设宽松、和谐、民主的学习气氛,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放开学生的手脚,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

对于此类写景文章,在以往的教学中,往往是重视纯理性的分析,而轻视学生的认知和心理体验。

教师用自己的讲解代替学生的感知品位,从每个句子的结构修辞到每个词语的妙用,

从语言特点到整篇文章的写作方法。

教师讲得筋疲力尽,学生一个个昏昏沉沉。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

”“语文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创新活力的。

”因此在这堂课上,我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中,放手让学生自己去品读,对课文内容进行积极的探究。

我倡导他们用自己喜欢的读书方式去读,去揣摩、品味、欣赏文中的语言,做一次“一千个读者就有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鉴赏。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

学生在各自体验和相互启发之中,兴致十足地领略课文的“美”,使阅读成为一种愉悦而富于教益的精神生活。

三、整合“听说读写”,发展学生思维。

根据大多数人的共识,语文能力包括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听话能力和说话能力。

因此语文教学就是要提高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

而在我们语文课堂教学中,老师往往割裂了这四个方面。

习惯上,我们在学习课文时,只是把一篇文章整体感知后,再把课文内容分析给学生听,把听说与读写割裂开了,而忽略这四种语文基本能力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这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在这次课堂教学中,我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的综合训练,使学生获得多方面的知识,发展思维,受到思想品德教育和美的熏陶。

课堂中,我让学生美美的听、美美的读、美美的说、美美的写,把听说读写四种能力有机的融合。

《听潮》(鄂教版八年级语文上册)案例分析

兴义中学隆永禄

《听潮》是鄂教版语文教材中的一篇散文,这一单元明确要求学生了解散文的基本特点,培养阅读散文的兴趣与能力;关注所运用的表现手法,感知课文所描绘的情境,体会作者的思想感情。

因此,在教学预设过程中我始终予以关注。

同时,引导学生在赏析、体验、感悟中了解:

作者通过对大海涨落前后情景的描绘,热情讴歌了大海的雄壮气势和伟大力量,表达了作者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对大海力量的赞美,进而提升了学生的审美情趣,陶冶了情操。

一、教学目标:

1、注重朗读指导,提高学生朗读水平;领会运用多种修辞描写海潮的艺术效果。

2、理解文中“托物言志”的表现手法,提升学生审美能力。

3、体味大海的雄壮美,领会作者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情怀,培养学生不怕困难、不断进取的精神。

二、教学重点:

1、用语言塑造声音的形象。

2、抓住海潮音响变化来绘景。

三、教学难点:

作者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四、教学过程:

(一)激发情趣,自读初赏

教师活动:

(1)导入新课:

同学们,你们见过大海吗?

能否用简洁的语言或学过的诗词来描绘一下呢?

今天,我就带领同学们一起去感受作家鲁彦笔下的大海情状。

(出示课题:

听潮)

(2)放课文朗读录音。

(3)要求学生注意读音、停顿长短、语速、语调。

(4)请同学用一

个字畅谈初读后对课文所设意境的感受。

分析:

导入部分本来设计的以教师“讲”为导入,但考虑到初二学生看过不少有关描写大海的诗词、文章,有的还亲眼见过大海,故改成提问式导入,结果这样的导入不仅激发了学生情趣,营造了良好的课堂氛围,而且学生在享受他人所描述的大海“或雄壮”、“或宁静”的意境中,进入了赏析文本的状态。

可以说“激趣”成功了。

学生活动:

(1)畅谈自己所见所闻大海的情状。

(2)听录音,默默跟读。

(3)圈划、批注。

(4)学生自行释疑,畅谈感受。

(感受:

美)分析:

通过学生默读、跟读等形式,达到了初步感知文本的目的,同时在学生畅谈感受中,让学生情感上得以陶冶,实现了“知——情”统一的教学意图。

(二)提示重点,自悟深思

教师活动:

(1)在初步感知文本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重点探讨。

①海潮的美具体体现在哪里?

请用文中一个句子或短语来说明。

②作者围绕海潮“去时平静,来时凶猛”着重描摹了哪三种情况下海潮的声音?

③就你个人的喜好,你最喜欢什么情况下的海潮音?

请结合具体语句阐述理由。

(2)引导学生以小组形式相互交流,巡回指导,了解情况。

(3)组织交流,引起学生认知冲突。

分析:

落实了“课改”理念:

把课堂还给学生,把学习时间还给学生。

通过几个“牵一发动全身”的重点问题,让学生在整体把握文本、咬文嚼字的基础上,自行筛选、整理语言信息,达到自悟提高的目的,但在朗读的指导上力度不够,在美词、美句、美段的及时背诵积累上有欠缺,如果在课堂上加强了,学生在课上的收获会更大。

学生活动:

(1)根据课文内容自行解疑。

(2)学生充分交流,在各抒己见的情况下,体会大海的“柔美”、“壮美”,进而了解作者“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3)多形式的朗读。

分析:

学生在交流中,认知上有了冲突,教学氛围活跃,学生主动求知,能畅所欲言,由于自己对作者的生平介绍不够充分,所以在引导学生由“大海之美”提升到作者“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对生活的热爱”这一价值取向上有些牵强。

(三)读写结合,巩固提升

教师活动:

(1)从“语言表现力”方面对文本进行80字鉴赏。

(2)组织交流,指出不足。

学生活动:

(1)写80字鉴赏片段。

(2)展示写作成果。

分析:

基本达到了“读、写”结合的目的,由于时间仓促,在鉴赏交流上显得较为仓促。

(四)引导总结,课外延伸

教师活动:

(1)总结全文。

(2)作业布置:

结合徐蔚南的《看潮》一文,进行比较阅读,提升认识。

学生活动:

(1)课外完成作业。

(2)梳理学习所得。

分析:

在学生感悟文本的同时,努力做到课内、外迁移,实现“知识落实”、“能力提升”双落实。

反思分析:

(一)满意的地方:

1、教学设计符合教材内容、学生实际,预设和即时生成达到了有机融合,学生能在教师合理引导、适度点拨中,深入文本,领悟主旨,达到了“知、情、意”三者的统一。

2、注重了朗读,让学生在读读讲讲中自悟提升。

其实,语文教学,在朗读上只要我们教师舍得下功

夫,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3、教学语言规范流畅,提问简洁,切中要害,板书清晰明了。

(二)需要反思改进的地方:

1、细节的把握、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比如:

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结合文本能比较容易

地体会到“大海的雄壮、平静之美”,而在此基础上提升到“作者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情怀”这一认识是有相当难度的,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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