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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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2017-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经2016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服务于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审(评议)组的学术管理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划协同与学科引领原则,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2020卓越行动计划”,支持创新团队建设,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升水平,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三条按照德才兼备与质量提升原则,注重考核职业道德素质、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表现,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在评审条件中突出教学主体地位、规范论文分区标准、提高基金项目权重,促进教学工作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条按照分类指导与科学设岗原则,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在教授(研究员)中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由各学科评审(评议)组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学科细则;以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为基本依据确定编制数,按学科或基地(平台)类别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指标向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重大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倾斜。

第五条按照鼓励冒尖与择优聘用原则,强化人才意识,发挥特评特聘在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评特聘制度,对拔尖人才实行破格评聘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评聘对象

第六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岗位设置:

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

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岗位,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评聘对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正高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其中在科研岗位工作的教师只能申报科研为主型研究员岗位。

第七条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置:

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岗位,实验师为中级岗位,高级实验师、教授级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岗位。

实验技术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实验教学、实验辅助或科研实验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置: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为初级岗位,工程师为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为高级岗位。

工程技术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基建、后勤)、建筑设计、工程审计、网络信息、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置:

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助理馆员为初级岗位,馆员为中级岗位,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高级岗位。

图书资料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图书资料及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出版编辑系列岗位设置:

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助理编辑为初级岗位,编辑为中级岗位,副编审、编审为高级岗位。

出版编辑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系列岗位设置:

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为初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为中级岗位,副研究员、研究员为高级岗位。

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的党政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卫生技术系列岗位设置:

医(护、药、技)师、主治医师及主管护(药、技)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任医师。

医(护、药、技)师为初级岗位,主治医师及主管护(药、技)师为中级岗位,副主任医(护、药、技)师、主任医师为高级岗位。

卫生技术系列考评或评聘对象: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药、护理、医疗技术等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会计(审计)系列岗位设置:

助理会计(审计)师、会计(审计)师、高级会计(审计)师。

助理会计(审计)师为初级岗位,会计(审计)师为中级岗位,高级会计(审计)师为高级岗位。

会计(审计)系列考评或评聘对象:

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且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系列岗位设置: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为员级、初级岗位,一级教师为中级岗位,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为高级岗位。

中小学教师系列评聘对象:

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三章评审聘用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审组织包括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章程》组建。

学工部、教务处参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授会章程》组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授会和音乐舞蹈教师教授会,可邀请校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召集、主持。

教授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主要职责为:

对本单位申报教学、科研岗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对申报高级岗位教师进行评议表决,并按规则向学科评审组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学科评审(评议)组按学科群组建,由学科群中各学科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可邀请校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

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员由人事处和学科评审(评议)组采用抽取方式产生,每年适度轮动。

学科评审(评议)组主要职责为:

对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价;对申报副高及以下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并按规则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组织工作。

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组织包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二)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任办法。

(三)审定教师系列、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指标。

(四)审定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副组长名单。

(五)审定教师系列高级岗位评聘条件细则及期刊目录。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核定到本单位的各级岗位进行管理,并对高级岗位的空岗进行合理规划与使用。

(二)按照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

(三)组织对申请教师系列岗位人员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接受申报人员的申诉。

(五)根据评审结果,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聘组织在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时,应系统学习和掌握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评聘材料;坚持规范的评审程序,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评审;坚持破格答辩制度、学术评议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禁止学术、道德不端行为,在岗位职数限额内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审聘用工作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二十三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岗位的年度岗位指标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与人事处协商核定,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事处公布;其他系列高级岗位的年度岗位指标由人事处核定,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事处公布。

青年教师教学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教学效果突出,近3年教学评教分不低于90.0分,在申报副教授时,指标单列。

重视师德建设,突出教学实绩,对于长期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工作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专业水平高、教学成效显著、深受广大学生爱戴的一线教师,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各单列1-2名教授和副教授岗位指标供其申报。

教务处负责制定具体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人填写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参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推荐申报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综合表》(以下简称《综合表》)、相关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及证明等。

申报其他系列岗位的参评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交人事处,思政系列评审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学历资历、外语条件、工程实践经历和国际化经历等信息。

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按照申报人所在岗位对应的系列,根据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和推荐,向人事处提交《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含申请转聘和初聘的人员);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单位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各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最终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得进入材料展示环节。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单位须上网公开发布材料展示通知,根据人事处反馈的最终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对个人提交的《综合表》、相关成果原件、相关证书及证明等参评材料进行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教师系列申报材料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展示,思想政治系列申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展示,音乐与舞蹈系列申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展示,其他系列申报材料由人事处负责集中展示。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情况全面把关,组织专班对申报教师系列岗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系列各级岗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经上述程序审核后形成的《推荐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须经申报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校内教师破格申报需3名及以上校外同行正高级专家以通讯评审方式推荐,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代表作)进行评议把关,评审结果均在优良以上,可提交教授会评议。

各二级单位需要建立通讯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采用抽取的方式产生,通讯评审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九条召开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会议,到会人数应达到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成员人数的2/3及以上。

第三十条教授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包括对教学研究论文的认定,同意票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方可认定。

教授会学术评议未通过者,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得进入到教授会答辩、评议、表决环节。

第三十一条申报正高或副高岗位的人员,须向学院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报告自己的代表作、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师德(职业道德)等情况并答辩。

第三十二条破格申报高级岗位的人员须在教授会和学科评审(评议)组会上进行破格答辩,答辩成绩按100分制计分,答辩成绩达到85分方可进入评议表决程序。

(一)材料准备:

答辩人员提交论文代表作、《综合表》。

(二)答辩程序:

答辩人阐述自己的工作(学术)经历和代表作;答辩专家提问,答辩人予以回答和说明;答辩专家评分。

(三)答辩时间:

每人一般不超过20分钟,其中答辩人自述不超过10分钟。

(四)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会秘书如实记录答辩情况及实得分数。

《答辩情况登记表》经教授会主任、学科评审(评议)组组长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教授会严格按照评聘条件进行评审,对参评人员作出评价并记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有效,按得票数排序推荐至学科评审组。

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公示教授会评议通过人员名单和正、副高级岗位候选人的《综合表》,公示3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同时将通过人员的《审核表》电子版发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教师系列学科评审组严格按照相应学科、岗位评聘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学术评议,在各二级单位当年可使用的各级岗位指标数范围内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评审。

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审组审定,正高岗位按岗位指标数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六条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严格按照相应学科、岗位评聘条件,采用记名表决方式推荐人选。

副高及以下岗位由学科评议组审定,正高岗位按不超过岗位指标数的1.5倍向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七条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学术评议包括对参评人员发表在国外学术组织主办的公开出版但未被SCI、EI收录的外文原版正式期刊论文的认定,同意票需达到到会人数的2/3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第三十八条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规则如下:

教师系列正常和破格申报评聘各类岗位、其他系列申报副高及以下岗位,同意票须达到到会且具有投票资格人数的2/3为通过;其他系列申报正高,同意票须超过到会且具有投票资格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科评审(评议)组中副高职务成员不参加对申报正高岗位人员的评议和投票。

表决规则如下:

(一)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指标数,否则视为废票。

(二)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指标数时,评审结束。

(三)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指标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指标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第二轮投票表决需达到正常或破格评审的相应票数方为通过,结果只作为取舍的依据,其得票情况以第一轮表决的结果为准。

此种表决直至达到岗位指标数为止。

(四)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少于岗位数时,进行第二轮表决。

进入第二轮投票的人员数取空余岗位数的2倍,人员按未通过者中由高票到低票的顺序决定;排序靠后者得票数相同时,得相同票数者一并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人员的通过轮次及得票数按当轮通过时的状况计。

第三轮表决比照第二轮表决进行。

投票表决仅限三轮,不管第三轮表决是否将空岗投满,不再进行下一轮投票。

第四十条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或评议后,对通过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各二级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对申诉材料须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评审或评议后,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复议,但复议仅限一次,复议表决也仅限一次。

(一)当未通过者或他人对评审或评议结果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要求复议时,必须征得该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1/2及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并事先明确复议的范围和对象。

(二)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复议的,可责成教授会、学科评审(评议)组予以复议。

第四十二条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采取记名方式对教师系列正高岗位人员进行审定,对实验技术、工程技术、高等教育研究与管理等系列正高岗位人员进行评审;对卫生技术、新闻出版、图书资料等系列正高岗位的人选进行评议,推荐送校外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选。

第四十三条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与会人数必须达到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二)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同意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岗位指标数,否则视为废票。

(三)同意票数达到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与会成员的2/3为通过。

(四)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等于岗位指标数时,评审结束。

(五)第一轮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多于岗位指标数时,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排序靠后者得票相同,且超过岗位指标数时,对得同意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根据同意票数多少排序取舍。

此种表决直至达到岗位指标数为止。

(六)第一轮投票同意票达到或超过与会成员2/3的人数少于岗位指标数,则对得票过半数且未达到2/3者进行重新表决,但投票表决不超过3次。

(七)学科评审(评议)组推荐人数与岗位指标数相同的,不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由人事处受理申诉,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人事处向纪委监察处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函询。

根据纪委监察处反馈的信息,对函询有问题的人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或提交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最终评审结果。

第五章聘任、转聘及考评结合

第四十六条评审通过及初聘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在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人事处统一归档,由学校聘任上岗。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上述材料,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影响与后果。

第四十七条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代表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实践经验和学术技术水平,其任职资格不具有对应关系。

学校不主张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系列间转换,专业技术人员须严格按岗位申报,不允许跨系列评聘。

因组织安排,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符合新岗位系列的评审条件,可申报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符合新岗位系列的任职条件,可申请转聘同级新专业技术岗位。

转聘副高及以下岗位,教师系列由学院(部)、中心(所)考核认定,其他系列由各学科评议组考核认定。

教师系列转聘副高及以下岗位、其他系列转聘中级以下岗位,只需填写《专业技术岗位推荐报名表》;其他系列转聘副高岗位,须按副高岗位评聘要求提交材料,其业绩包括任中级岗位以来的成果;所有系列转聘正高,须按正高岗位评聘要求提交材料,其业绩包括任副高岗位以来的成果。

第四十八条卫生、会计、审计、经济、统计、新闻出版等系列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用。

规定如下:

(一)参评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业务考试。

(二)申报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通过考试并取得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评审通过后,学校聘用。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相应岗位的外语及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评审通过后,学校聘用。

第四十九条根据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政策的衔接与连续性,当年9月30日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可参加学校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但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对是否可以兑现相应职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须承诺按照当年上级部门的社保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任职年限计算的规定如下:

(一)任职资格的年限计算到当年9月30日。

(二)对因岗位职数限制,任职资格时间和聘用时间不一致的人员,申报高一级岗位,其任职资历可从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起算。

第六章成果有效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学术影响力,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重要期刊论文认定范围为:

被SCI、EI、CPCI、AHCI、SS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期刊的论文。

教师系列学术期刊实行分区制。

学术期刊分为国际A、B、C三区和国内A、B、C三区:

国际A区指本领域国际顶尖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1区、高被引论文;国际B区指本领域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2区;国际C区指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具体界定为汤森路透JCR期刊Q3、Q4区。

国内A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10%(含)的期刊;国内B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20%(含)的期刊;国内C区指本领域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含)的期刊。

第五十二条对教师系列,由各学科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学科期刊分区目录,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其他系列重要期刊论文认定范围为:

被SCI、EI、CPCI、AHCI、SS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2014版)来源期刊中学科排名在前50%期刊的论文、社会科学CSSCI(南大2014-2015版)来源期刊的论文。

对发表在国外学术组织主办的公开出版但未被SCI、EI收录的外文原版正式期刊论文,经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2/3及以上投票通过后,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第五十四条论文有效性的规定如下:

(一)对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学报(社科版)、学报(材料科学版)、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学报(管理与信息版)上发表论文的认定规则如下:

对于教师系列,申报副高岗位时,可认定1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对于教师系列,申报正高岗位时,若被SCI、EI收录,可认定1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对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和中小学教师,可认定2篇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

(二)国内外专业学术组织举办的有届次的国际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被SCI、EI、AHCI、CPCI收录的论文,可认定为重要期刊论文。

(三)提交的论文均应是第一作者或视同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论文的第二作者与第一作者是师生关系时(指导老师与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或老师指导本科生参加毕业设计、自主创新基金及各类学生创新大赛),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证明,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

鉴于论文投稿至正式发表的周期因素,学生毕业半年内发表的或明确标示收稿日期且收稿日期为学生在读期间的论文,均视为有效。

(四)论文的第一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

在本学科领域顶尖期刊(中科院JCR分区1区)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

署名单位中有武汉理工大学的作者,在Science、Nature、Nature子刊、Cell等国际顶尖期刊发表论文,视同为发表1篇国际A区期刊论文。

(五)非理工类被CPCI检索的论文,评聘时最多认定2篇。

(六)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A、B、C三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纳入论文认定的范围,其中A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A区期刊论文,B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B区期刊论文,C类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国际C区期刊论文。

(七)被SCI收录的online论文,可认定为检索或重要期刊论文。

(八)提交的论文、编著须与所从事的工作高度相关。

第五十五条论文折算的规定如下:

(一)1篇发表在A区重要期刊的论文可以折算为2篇B区重要期刊论文或3篇C区重要期刊论文,2篇发表在B区重要期刊的论文可折算3篇C区重要期刊论文,不能逆向折算。

(二)在有效期内的1项发明专利可折算为1篇SCI论文或重要期刊论文,仅供由第一发明人书面指定的其中1名发明人申报职称使用,其余发明人不得在申报职称时使用该发明专利。

已作为选择条件的专利成果不再折算论文。

(三)1篇GF科技报告可折算1篇国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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