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草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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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

其中,(×

)是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

)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

)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七条(证书要求)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

第三章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空白证书印制、管理)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印刷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验收证书质量,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九条(空白证书领用、管理)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领取空白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套印本局公章,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每年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报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条(证书发放)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打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5日内寄送有关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对证书进行登记,并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打印,并于省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发放有关企业。

省局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要求)获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依法使用。

第十二条(记录要求)获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进行记载,内容包括变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等。

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

获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四条(交回旧证)获证企业期满换证获得新证书同时,应当主动交回原证书正副本。

第五章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

第十五条(变更申请)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原件一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确认盖章)。

第十六条(变更程序)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补领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见附件5)原件一份;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补领程序)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更正申请)企业发现生产许可证证书打印错误,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更正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

名称有误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见附件6)原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内容有误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原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国家发证的产品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原件报送产品审查部,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更正程序)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自受理企业更正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上报的企业更正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做出是否准予更正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证书销毁)因变更、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等无法使用或作废的证书,省局要妥善保管,定期上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期限说明)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附件2:

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式样

附件3: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式样

附件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附件6:

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附件7:

生产许可证销毁登记表

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修订完善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计划,辽宁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意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是允许企业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从印制、发放、使用、回收到销毁,经历多个环节,涉及众多单位和个人,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发生丢失、损毁、假冒等情况,可能直接影响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此项工作。

二、规定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计三条,说明《规定》制定的宗旨和依据,明确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为《证书的式样、内容》,共计四条,规定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式样、内容、编号规则及打印要求。

第三章为《证书的管理》,共计三条,规定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保管及发放要求。

第四章为《证书的使用》,共计四条,规定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的要求、义务及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为《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共计七条,规定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要求和程序。

第六章为《附则》,共计三条,说明《规定》中期限的计算方式,规定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三、征求意见及修订情况

监督司以正式文件征求了各省局及审查部的意见,共有九个省局、十一个审查部书面反馈意见,提出修改意见48条。

监督司组织起草人员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讨论,采纳16条,不予采纳32条。

主要变化为证书注销有关规定转至《证后监管规定》中规定。

四、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4.《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申请材料规定》的通知》(全许办〔2005〕50号)

5.《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补领、备案等申请文书格式的通知》(全许办〔2005〕51号)

6.《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有关内容》的通知》(全许办〔2005〕55号)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许可中心〔2007〕50号)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

(二)》(许可中心〔2007〕83号)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三)》(许可中心〔2008〕32号)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四)》(许可中心〔2009〕87号)

11.《 

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

12.《关于省级发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6〕81号)

14.《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许可中心〔2008〕34号)

(式样)

共页第页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式样)

企业监督检查记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1.企业监督检查记录中变更记录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填写,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重大质量事故记录、企业自查情况记录由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和证后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填写;

2.记录应用钢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晰,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变更记录

序号

变更内容

变更日期

填写单位(盖章)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项目

类别

产品名称

抽查日期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

抽查结果

经办人签名

填写单位盖章

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签字(盖章)

企业自查情况记录

日期

企业自查情况

签字(盖章)

备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变更事项: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住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登记日期

法人代表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与受理意见

企业生产场地

是否迁移

企业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条件

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变更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补领申请书

补领内容:

正本□副本□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补领原因

遗失或毁损时间

刊登报纸名称

声明刊登时间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年月日(盖章)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

原许

可证

错误

内容

更正

后的

正确

省级

生产

许可

证办

公室

或审

查部

签署

意见

(盖章)

填报单位:

     (公章)  证书正本数( ) 副本数( ) 填报日期:

年 

月 

省份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销毁原因

备注

注:

1.“销毁原因”填写“变更、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其他”。

2.“备注”栏填写证书收回情况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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