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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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十一、药品验收保管人员职责

十二、药学信息咨询服务人员职责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根据医学发展,结合医院用药情况和市场药品供应,一般应二年修改一次本院基本药物目录,并努力保证供应。

3、未经在本院使用过的药品必须经过书面申请,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讨论、批准通过,才能采购入院;

特需药品采购须填写特需药品申购单,经院长审批同意后,采购部门方可办理。

严禁科室,个人私自采购医院临床用药。

4、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做好新药疗效与质量跟踪,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5、监督和检查药剂及各临床科室对麻、毒、精神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对院内各科室存放药品质量,效期做全面检查(每半年一次)。

6、监控抗感染药物使用趋势,降低院内感染率,根据感染科提供药敏情况对高耐药比例抗生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院内药学教育、培训,不定期举办药学新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事管理讲座,药事查房等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8、药品市场变化大,为了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购必须经常及时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馈药品信息,以做出宏观决策。

9、加强对临床科室的贮备药品管理,保证药品合格、有效。

10、为了保证危急病人的救死扶伤,对贮备常规的急救药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障供应。

11、组织建立医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监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反馈、上报等工作。

12、负责监督销毁过期失效的药品和超过保存期的处方。

1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二、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用药。

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患者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2.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了本院的“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

药剂科在“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内组织有效的供应。

3.医院制定了相关的处方权限制的规定。

包括

(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3)“医院药品供应目录”之外药品的处方权限和审批办法。

4.使用自费药品或乙类药品,以及扩展用药需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在临床诊疗中,医生要制定合理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范围用药,必须在病历中做出分析记录。

5.制定了有处方权确认的程序与规定。

医院药房设有处方权签字留样,药学人员须在核对处方签字后方可发药。

6.制定了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

医师、护士、药师知晓这些规范与管理流程,并能得到切实地执行。

7.为确保需要时得到急诊用药,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医院制定了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药剂科与护理部负责监管。

8.药剂科每月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提交医院药品消耗及用药结构情况,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及报告药品使用中的异常流向,以供院领导决策。

9.严格监督考核。

把合理用药与药事服务作为考核医师与药师的重要内容之一。

1.在院长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3.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4.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5.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7.必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

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8.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开展专科的临床药师工作。

9.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科室和人员。

2.处方是由在本院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文书。

3.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4.本院的执业医师由医务科授予本院处方权。

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5.医师须将签名式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务科、药剂科须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或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科别、职称、签名式样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

(1)留样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药剂科、门诊部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2)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每3年更新一次。

(4)旧留样备案表须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6.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相关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

7.处方开具为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

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8.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

包括医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及病历号或地址等。

(2)正文: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9.麻醉药品处方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字体均为黑色。

10.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不能用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签字笔的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4)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5)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用不规范、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7)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应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8)精神药品应单独开具处方。

(9)开具处方时,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除中药饮片处方、化疗处方外)。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11)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2)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5)处方栏目不得为空缺,需打勾明示。

11.药品名称必须采用通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收载的药名缩写或简写可替代药物通用名在处方中使用。

1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为单位。

13.处方量规定: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2)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及特殊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15日用量;

(3)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开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开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4)开具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4.医生开电子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要求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1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17.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药剂科应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等)。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药学专业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管理要求:

(1)每3年更新一次;

(2)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3)旧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1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本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本内容应包括对处方内容完整性、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超剂量、超适应症等问题的记录。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报告医务科。

2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并经核对后,调配人及核对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全名。

2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24.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按日装订后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

(1)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按日分类装订;

②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及备注等内容(备注用于记录拆开或查找处方时的登记)。

(2)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②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阅;

(3)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①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②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备案,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③销毁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④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本”上记录,并由销毁人和监督人签名。

“处方销毁登记本”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⑤旧版处方由药剂科统一回收并登记销毁。

25.药剂科、医务科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及每个季度开展处方质量检查,并将其作为相关人员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26.本制度由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解释。

五、调剂室工作制度

1.从事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调处方时的有关处方事项,应当遵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当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6.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可疑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对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对需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当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处方调配应当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并需保证每一处方最少由两名药师来完成调剂,分装折零药品必须在分装上注明有效日期。

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药品包装要标示清晰、结实、清洁、美观。

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

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

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1.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门诊有药师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12.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3.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当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4.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5.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

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应由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以服务患者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4.定期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

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经济研究。

9.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10.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1.定期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向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室)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12.临床药师参与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七、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1.药剂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设置相应的值班。

2.参加各类值班的人员必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药品调剂岗位工作至少半年以上,经考核能够独立承担值班工作。

3.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患者之所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4.建立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值班员应将值班情况详实地记录在案,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实记录。

交接班时应当将值班情况,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详细地交接清楚并有记录,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5.保持值班室内干净整齐,工作区与休息区应分隔开。

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聊天,吃食物(就餐除外)、玩游戏等。

7.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在未经准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请其他人员替班,尤其严禁非药学技术人员替班或值班。

8.调剂处方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各项内容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发现处方有误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修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发药时应向患者或取药者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八、药库工作制度

1.医疗机构药库是药品供应的中心,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

2.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收受药品回扣或其他变相回扣。

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批后,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4.特殊药品(包括: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印鉴卡(证)和申购单,到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5.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在药品保管上实行“五专”即:

专人、专柜(库)、专账、专册、专用处方。

6.应经常保持药库内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做到“五防”,即:

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霉变;

常温库、低温库、冷藏库每日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药品应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厘米;

与墙壁、房顶的距离应当不小于30厘米,并有明确的标识。

8.药品入库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

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有无生产合格证和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应统一、分类保管,以备查。

严禁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入库。

9.药品库房应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包括手工账目和计算机账目),并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应定期盘点库存,并将盘库情况和结果详细记录。

10.管账与管物、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应分别由专人担任。

11.各种账册、入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应分类妥善保管,保留三年以备查(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有记录。

12.药库应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应单独设置化学危险品库房,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品。

库房内外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和防爆器材,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4.药品库房应划有专门的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品区,分别存放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待退药品。

九、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和所用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试剂应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销药品等。

2.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3.医院采购工作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药品集中采购要求。

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应依据国家、地方和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当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5.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资质的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应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如:

企业三证等)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6.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临床主任申请填写特需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

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当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

十、药品验收和保管制度

1.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当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

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

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

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

2.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进货单据等,整理签字,交药品会计登记入账,打印出药品“入库凭证”。

保管员将“入库凭证”和随货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一起归档保存以备查。

3.药品入库后,及时归类入位。

药品摆放时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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