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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主体说:

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

(三)法人实在说(重点p71)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1、有机体说:

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

法人有团体意思,社团法人有社员的集合意思,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成为社会有机体。

(基尔克)2、组织体说:

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

法人的本质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

法人是一种抽象的实在,具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

具有自己的组织;

法人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

普遍采用我国通说:

组织体说。

肯定法人的民事能力成为我国的立法依据。

三、法人的分类p72

(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1、公法人:

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2、私法人:

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我国:

机关法人公法人企业法人私法人,

(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

p721、社团法人:

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

2、财团法人:

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无成员,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又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等慈善机构。

区分意义:

前者以人为基础,后者以特定财产为基础,我国:

至今未采此分类的称谓。

学说:

企业法人的各类公司、社会团体法人中的各种协会、学会社团法人各种基金会财团法人,(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1、公益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营利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社团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也有营利法人,(四)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p73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

1、企业法人2、机关单位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

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赢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种营利性经济组织。

(1)所有制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2)是否有外资参与:

中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

(3)企业的组合形式:

单一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机关法人: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特征:

(1)仅能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范围,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2)国家机关以法人资格进行活动,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机关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的机关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通常仅能在服务于其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实现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2)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

(3)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

(4)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或财产清偿责任。

(5)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的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1)通常仅能在实现其章程所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社会团体法人即无权利能力。

(2)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

(3)可进一步分为:

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单选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单2)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AC错误: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即可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也可为公益法人(如工会、消费者协会)。

B正确:

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

D错误: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等。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74

(一)依法成立:

成立必须合法

(1)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1)必要财产:

对于设立企业法人的要求

(2)必要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对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p74(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Eg.公司法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注意:

“设立中的法人”法人p741、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负责设立法人,从事相应活动的组织体。

2、得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3、我国立法对其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在取得法人资格前,得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则,其成员应对设立中法人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一旦法人设立成功,设立中法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成立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概述p74-751.自由设立主义:

放任主义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

2.特许设立主义:

立法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

核准设立主义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准则设立主义:

登记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一般公司大都实行该原则。

5.强制设立主义:

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p75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1)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

即符合相关法律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

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6条第2款,应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非公司企业法人:

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

也有一些事业单位法人,如民办学校采取许可设立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

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需要经过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三、法人的名称和住所p75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始于成立,终于解散,(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其相应的特殊性p761、自身性质的限制。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身份权和以身份为前提的权利及人格权,法人不可能享有。

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不能负担。

各种财产权及一部分人格权(名称权和名誉权),法人均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3、目的事业上的限制。

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理论基础:

法人实在说(三)特点与自然人相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p76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三、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一)目的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p771、权利能力限制说2、行为能力限制说3、代表权限制说4、内部责任说我国:

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

(二)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案例:

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医院签定合同,约定由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并由某医院向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二万元定金。

但该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内容。

后因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提供服务,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请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1、学说与制度考察

(1)权利能力限制说:

无效缺点:

忽视了对善意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将“做人资格”和“做事资格”混为一谈

(2)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

效力待定优点:

较好地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符合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

(3)内部责任说:

有效缺点:

忽视了对企业法人出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利于企业法人的存续和发展。

2、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立场民法通则第42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通常属效力未定的合同。

代表权限制说更可取,原因:

p77

(1)经营范围并非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和中介,而是投资者借以控制自身投资风险的工具,应由企业法人的投资者权衡利弊,自行决断。

采该说,经营范围限制的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其未经授权不得逾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行为。

投资者借助经营范围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即可实现。

(2)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去进行明示行为的能力)和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控制自身投资风险的手段)并无逻辑上的关联。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换言之,法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能力。

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我国立法:

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具体法条p78),(三)特点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的,也同时消灭。

2、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承担有限责任。

3、法人是通过其代表人或者机关的行为而表达其团体意思,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因此产生的,但是法人并非对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均承担责任。

(四)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加害他人的行为2、须是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五、法人的财产的有限责任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补充)1、民法上有限责任的两种形式

(1)民法上的一般有限责任:

指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债务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

“物的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财产执行,即使其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对于其他财产也不能执行。

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作出规定。

Eg: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仅以被继承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

(2)法人的有限责任“有限”:

指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法人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

在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但法人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法人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2、法人的有限责任的特点

(1)法人应当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的分离)

(2)当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法人不得将其债务移转至其成员承担。

(3)法人成员或者出资人的责任具有受限制性。

即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创立人及法人的成员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4)有限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是约定的责任,3、法人有限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降低风险、鼓励投资。

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2)增进了市场交易,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目的: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

实践中,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利用公司“圈钱”后转移财产;

利用公司“逃废银行债务”;

恶意利用子公司。

法人原则上以成员责任与法人责任分离为基础。

但是,在上述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极端滥用的例外情况下,民法否认法人人格,直接追究法人成员的责任。

2、“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又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时,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3、理论基础p78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

如果法人资格完全成为一种虚构,或者法人资格被滥用(为了规避某种法律的适用时),仍然承认法人资格,就不符合原来承认法人资格的目的了,4、功能并非全面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表明其价值取向在于:

1、法律既应充分肯定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在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2、法律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必须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5、我国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适用情形(受到严格限制)p78(滥用有限责任的标准,可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一、法人机关的概述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种类p791、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

通常只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为管理机关。

2、公司制企业法人:

(1)权力机关:

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eg.股东会

(2)执行机关:

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实现意志或作出决断。

Eg.董事会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eg.董事长还可以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督机关:

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不得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Eg.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三)法人的机关的地位p791、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3、法人机关的权限应受法律或法人章程的限制。

二、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法通则第38条)换言之,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而非机构(基于对外活动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由法律或章程规定Eg: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公司是法人,董事长或经理是法人代表。

”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章程规定为准。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权力来源于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为,不需要事先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就可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此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

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其授权,不得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

依法律或者章程确定;

其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章程或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限制。

(合同法第50条),单选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单3)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答案】D,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

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

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

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约定:

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

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

问:

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答:

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

3、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为法人所设立的权利应为法人享有。

法定代表人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承担。

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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