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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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市工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

3.严厉打击诱骗消费。

严厉打击各类商店、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严厉打击价格欺诈。

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严厉查处虚构原价、以虚假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消费的价格欺诈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商局)

5.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诈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6.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严禁旅行社、导游、司陪人员向商家或消费者索要、提取佣金;

严禁任何商家以提取佣金、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意。

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市旅游发展委、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检察院)

7.加大珠宝质量鉴定力度。

贵重珠宝商品应配齐专业机构提供的检验鉴定证书,严禁私自制作虚假鉴定证书,严厉打击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珠宝销售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

8.依法实行商品退换货。

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进行退换。

市工商局、市旅游发展委;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9.禁止“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

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因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受到查处的旅行社,不得享受“空巴通”等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10.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

全面推广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

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

11.严格监管旅游合同。

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力度,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必须使用X旅游市场监管系统,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

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制定市场指导价。

制定我市重点旅游线路产品市场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13.建立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

依托全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市旅游发展委;

14.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

利用导游管理信息平台,由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15.严格执行导游签约和薪酬制度。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必须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加大旅游企业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发展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景区景点管理

16.加强景区标准化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严格A级景区评定,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下调或取消等级。

市旅游发展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行为。

加强景区内部管理和最大容量控制。

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民宗局)

18.整治景区景点及周边突出问题。

加大对景区及周边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

对问题严重的景区及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9.严厉查处以宗教名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以“烧高香”“烧大香”以及以“解签”“看面相”“看手相”等为名,敲诈游客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宗局、市公安局)

20.加强旅游安全管理。

加强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

(五)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

21.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落实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市、县两级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综合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

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编办)

22.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在现有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快速查处。

加大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各县(区)应借鉴腾冲旅游警察大队经验,适时组建旅游警察队伍,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处警机制。

加大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力度,建立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市旅游发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23.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旅游行业犯罪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旅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24.建立“黑名单”惩戒机制。

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根据游客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黑名单”,并录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25.强化信息化监管。

向进入我市的旅游者推送旅游服务温馨提示、监管服务信息。

在旅游客运车辆、4A级以上景区、旅游购物场所安装、加密视频监控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6.建立旅游舆情研判机制。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旅游舆情预警、分析和研判,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强化网络管控,做好旅游行业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委政府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27.设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

在机场、车站、交通要道的重要节点设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为游客提供旅游宣传及旅游服务。

市旅游发展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投公司X管理处)

(六)加强行业自律

28.强化行业协会职能。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承担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各行业协会)

29.加强行业协会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

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

(七)强化责任落实

30.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区)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市监察局、市旅游发展委)

31.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各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

32.建立旅游市场监管履职监察机制。

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市监察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

33.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考核评价制度。

加大对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增加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评分中的分值比重。

市旅游发展委)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发展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发展委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压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县(市、区)对应部门做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旅游发展委等涉旅部门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政策的宣传,组织各级媒体做好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的宣传报道,注重宣传报道旅游行业正面形象,传递旅游行业正能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及时研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情况报送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四)加强督查,严肃追责。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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