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风险刘俊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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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风险刘俊勇.doc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风险

在担保类贷款中,一般将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在我们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如果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过高,会容易造成信贷风险,而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因此,房地产评估师要客观、合理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抵押价值评估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一些问题及风险:

  1、抵押合法有效。

抵押房地产一般是指抵押人抵押给债权人的其合法拥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转让的房屋及其建筑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

属国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需按企业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凡以共有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商品房抵押时,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符合建设工程承发包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利证书。

抵押房地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保险、公证。

用作抵押贷款担保时,应保证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为第一抵押受益人,否则就难以起到有效的抵押担保作用。

  2、易于变卖、处分渠道通畅。

抵押物尽可能地满足处分渠道畅通,易于变卖的要求,抵押物必须具有变现的可能性,一定的变现价值和要求的变现速率。

否则就会加大抵押的风险。

因为抵押物具有一定量的变现价值是其担保履行其相应债务的需要,变现速率实际是保证其变现价值的条件。

从本质上来讲,变现价值具有现金流性质,是具有时间特征的价值。

3、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①在一些地区,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完整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是由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构成,但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各行其是、缺乏协调,许多房屋并无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也在不问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查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对房屋单独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土地权利的不确定性,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②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权。

因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银行在处置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时,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该风险主要指由于房价回落、抵押物折旧、毁损、功能落后等原因导致价值下跌,不能足额抵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屋作为耐用消费品,还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在房地产炒作资金撤离、地区经济进入衰退期、房地产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房地产价格会出现整体性下跌。

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抵押物价值下跌始终将是笼罩在银行头顶的一片乌云。

5、抵押物处置风险。

该风险是指因法律或事实原因,银行对抵押物不能处置、或处置成本很高的风险。

目前,与抵押物处置最密切的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风险。

而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的90%以上是抵押贷款,只有不足10%的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法。

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规定》)直接涉及到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问题。

《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执行”。

从法律后果看,《规定》第六条造成银行抵押权被实际悬空,第七条则为银行行使抵押权设定了前置性义务,加大了银行抵押权行使成本。

《规定》的上述条款使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

①是没有明确“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判断标准,执行法官的主观判断可能左右实际执行效果;②是没有明确在被执行人收入水平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③是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时,能否对抵押房屋予与执行;④是没有明确抵押权人提供“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时间限制。

6、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

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

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显而易见,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

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7、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

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

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二、在实际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房地产估价师要对估价时点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价值有准确的理解和判定。

2、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的评估过程中,应紧密结合估价目的、估价原则合理选取各项参数,保证估价结果的公允性。

在建工程项目的评估,应取得工程承、发包双方出具、并经双方盖章确认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金额的证明,作为优先受偿款的扣除依据。

其他已抵押担保的债权,应以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记录为准,必要时应与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好调查记录。

3、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一般为完成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的完成日,否则应当在估价的假设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现场查勘有两项工作要点,一是确定估价时点时房地产的实物状况,其二是确定其附带的权益。

4、在房地产抵押估价过程中,对房地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要认真加以分析,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估价对象自身因素、房地产市场因素等。

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政府的土地供给政策、地价政策、税费政策、住房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均有可能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估价师对未考虑及无法预测的风险因素必须予以说明。

估价对象自身因素指其在抵押期限内能否保持估价时点时的使用状态,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估价对象的实体、功能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均有可能造成贬值。

例如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其总收益的测算为估价对象在剩余合法使用年限内的年总收益的折现值,如果不能保证估价对象的实体完整使用功能,那么估价时设定的年收益就不可能实现,使估价结果失实。

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影响较为直观的市场因素是供求关系,当市场供大于求时,造成抵押价值下跌。

5、房地产抵押估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比较,强调了谨慎性原则。

抵押价值既要保证金融资金的安全性、降低抵押物的处置风险,又要保护抵押人应有的权利。

同一估价对象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分别进行测算,在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时,应对每种估价方法的相对重要性、适宜性、可靠性进行定性分析、判定,为每种估价结果所赋予的权重提供可靠的依据。

因此,我们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注意银行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对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可以真正让渡的权利价值,根据应当占有且已经占有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情况及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为后续抵押价值评估创造必要的条件,才能保证后续抵押价值评估作业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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