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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0【】年【】月【】日在【】签订: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房产,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租赁房产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出租给乙方且与附件中所附图纸描述的建筑物和场地相一致的标的物,包括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场地。

2.租赁房产的交付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房产及双方签署租赁房产交付文件。

3.租赁房产交付日

指甲方将租赁房产交予乙方并签署《租赁房产交付确认书》之日。

4.配套装修工程

在租赁房产现有状况的基础上需由甲方进一步完成的工程事项,以使甲方将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时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

5.商店

由乙方或其招商客户将在租赁房产开设的商店及附属店铺。

6.计租日

即租赁房产开始计算租金之日。

7.免租期

甲方根据本合同同意乙方免交租金的期间。

8.招商客户

接受乙方招商条件,与乙方签署租赁合同,使用乙方提供的房屋、场所的对外经营者。

9.通知

指具有回执的挂号或快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传真,通知于收到时或发出后48小时生效。

10.合同年

第一个合同年指计租日至下一年的同计租日所在月份期间的一个周期年,随后每12个日历月即为一个合同年。

11.永久性畅通

永久性畅通指在此整个合同期内,乙方、乙方招商客户、供应商及顾客可以在租赁房产范围内不受甲方及甲方的授权者干扰,畅通使用。

12.关联公司

乙方的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受乙方控制,或与乙方直接或间接共同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在本定义中,“控制”在此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根据另一方的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有权任免其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第二条合同目的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将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租赁房产,并支付租金。

 

第三条 权属和证件

3.1权属

甲方保证:

其为租赁房产的唯一业主及附件中红线图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房地产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保证房地产性质属商业用途,可用于商业连锁经营。

3.2第三者权益

甲方保证:

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任何形式的对建筑物所附着地块及租赁房产的共用者,没有任何形式的对该地块及租赁房产的担保物权和债权等他项权。

3.3乙方的使用权

乙方及其招商客户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合理、安全使用租赁房产,由于乙方对租赁房产有绝对的使用权,且出入有自主权,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保安原因外,甲方或其代表未经乙方许可不可进入租赁房产。

3.4甲方应提供的权属证件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3.4.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

3.4.2甲方需提供租赁房产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临时建筑许可证(如有)以及租赁房产交付文件目录中约定的文件。

在签署合同时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则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签署合同时甲方尚未获得的其他证件在租赁房产交付时提供。

上述证件应在本合同签署前提供给乙方,本合同签署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如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证照,并因此造成乙方或乙方招商客户无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批准手续的,甲方按第18.2条承担违约责任。

3.5乙方应提供的权证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条 租赁房产

4.1租赁

甲方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产出租与乙方,乙方免费独自使用租赁房产的入口、楼梯、楼梯平台、露台、洗手间、通道,免费使用建筑物的其它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但乙方对公用设施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只限于设备摆放(合同约定的或甲方同意的)、人员通行等非经营性行为。

甲乙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有关租赁房产出租及承租的相关税费。

4.2租赁房产的范围:

4.2.1租赁房产的范围以租赁场地总平面图中红线划出范围为准,包括并不限于下述内容:

4.2.2占地约平方米的土地。

4.2.3地下层至地上层的建筑物(以下称租赁房屋)。

4.2.4停车场。

(见附图)

4.2.5本合同所约定的永久性畅通的进出口通道。

4.2.6配套设施、设备。

(见附件)

4.2.7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双方达成的书面文件中规定的其它租用部分。

4.3租赁房产的位置:

租赁房产位于市区(县)的(物业名称为:

)第层至第层。

4.4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M2,使用面积约M2,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

本条约定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计算租金的基数。

 

4.5租赁房产的用途

甲方提供租赁房产给乙方,同意乙方或其招商客户使用租赁房产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所允许的商业连锁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的附属商店和餐饮等配套经营活动。

乙方及其招商客户有权根据市场或乙方连锁系统的变化发展、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和变更。

 

第五条租赁房产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手续

第六条

5.1租赁房产交付条件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须由甲方进行改造的项目外,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产应达到如下条件:

5.1.1.建筑部分:

清空租赁房产内甲乙双方约定留存物品外的所有物品,确保室内外各种基础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满足乙方进场装修和使用的条件,房屋不存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潜在问题。

5.1.2.管线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中控报警、电缆电线、供水、排水系统、新风系统、燃气系统、供暖系统、中央空调冷暖供应系统、电话通讯以及电力供应系统所需的管道及线路的供应接口,并提供相关的图纸。

5.1.3.消防设施:

除乙方另行装修部分,租赁房产应通过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商业消防标准验收。

5.1.4.供电部分:

供电不低于KVA容量,应具备供乙方专用的独立电表和配电柜。

如签订本合同时电力达不到标准,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完成电力增容以达到交付标准,并承担全部费用。

5.1.5.应配有每月吨用水量指标,水入口管径不小于100MM,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分开,并有乙方独自使用的水表。

5.1.6.夏季冷气供应时间自月日至月日,温度保持在-,冬季供暖时间自月日至月日,温度保持在至。

每日供应冷/暖气时间以乙方营业时间为准。

5.1.7.租赁房产建筑地面的活荷载应不低于吨/平方米,净层高不低于

米(净层高指灯管底部至地面地砖面距离)

5.1.8水、电、通讯线路应处于开通并能满足乙方正常经营使用状态。

5.1.9地下、地上停车场以及出入口处于开通并能满足乙方正常经营使用状态。

5.1.10甲方的其它施工及其作业区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5.1.11在本合同期限内,上述各项设施、设备的国家或地方规范发生了变化,需要对上述设施、设备再投资进行更新或改造的,甲方负责更新或改造并保证符合国家或地方规范,承担全部费用。

上述各项需有关部门审批、验收的,甲方应提供合法审批、许可、验收合格等手续的复印件,乙方需要原件时应提供原件。

其它交付标准见附件。

5.2租赁房产的交付时间和手续

5.2.1双方确定租赁房产的交付日为年月日。

5.2.2甲方应在不迟于租赁房产交付日前天,将“交付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乙方。

5.2.3乙方收到交付通知后,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确定的交付标准对租赁房产共同验收。

如验收符合约定条件,双方签署交付租赁房产的文件(按附件所列目录)及《租赁房产交付确认书》;如有不符,则列出不符合约定的项目,甲方负责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再次共同验收。

5.2.4租赁房产的实际交付日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租赁房产交付确认书》中确定的日期。

5.3逾期交付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产,除免租期、计租日相应顺延外,每迟延一天按第一合同年平均日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当逾期交付超过六十天时,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支付滞纳金外并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

在5.2.1条约定的交付日之后交付租赁房产或签署交付文件的,视为逾期交付。

5.4逾期接收

租赁房产具备了交付条件,且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了验收,无不符合约定项目,但乙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租赁房产交付确认书》,视为甲方按期交付。

 

第七条租赁期限

7.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计租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7.2免租期

免租期为天,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如乙方在免租期内提前正式开业,则乙方的正式开业日为计租日。

7.3计租日

免租期结束的次日为计租日,甲方逾期交付的,免租期、计租日相应顺延。

7.4租赁终止后的撤出

7.4.1租赁期限届满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在期满或终止后三十日之内,乙方应撤出租赁房产,该撤空期内不计租金。

7.4.2乙方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依照约定或法定原因而终止,撤空期内乙方应按日支付租金。

7.5租赁终止后返还租赁房产的状态

7.5.1乙方撤出租赁房产时,应自费搬运和清理租赁房产内乙方有关设备和物品。

乙方有权带走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商品,如有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同乙方放弃该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租赁房产依乙方机器、设备、物品拆除搬迁后的现状交还甲方。

7.5.2非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设备设施费用、人工费用、乙方预期收益以及新建的不动产费用等予以补偿,或乙方对上述投入作价后由甲方购买,属于甲方违约的,甲方按1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租金

8.1乙方以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基数计算并交纳租金。

8.2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确定租金数额:

8.2.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产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8.2.2租赁期内的前个合同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

自第至第年每合同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自第至第年每合同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自第至第年每合同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8.3租金的支付:

8.3.1每合同年租金分期缴纳,每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每个付款周期支付合同年租金的分之一,即人民币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每个付款周期的第个月的天,以支票或转账的方式支付均可。

甲方应于每个支付租金日前10个工作日将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凭发票按时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变更关于房屋租赁发票的规定,甲方应提供符合当时新规定的房屋租赁发票。

8.3.2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则乙方有权暂延支付下期租金,直至甲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时止。

乙方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受本合同违约条款的约束,不为违约行为。

8.3.3若第8.3.1条所述日期恰逢法定休假日,则甲乙双方可在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义务。

8.3.4如乙方交付定金,定金于计租日开始后用于冲抵租金,冲抵完毕之日起,乙方开始按前项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如果该日不是该付款周期的租金交付日,该付款周期的应付租金数为从该日起至该付款周期结束日的日租金之和。

8.4与甲方出租租赁房产相关的所有税和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费、营业税、房产税、固定资产调节税等各种政府相关收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8.5逾期支付

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按日租金的%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乙方迟延支付超过六个月的,除由乙方补足已产生的租金、滞纳金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定金

9.1定金: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9.2定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

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在计租日后定金自动转为第一个合同年的租金。

9.3如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并可保留追究一切因此而引起损失的权利。

9.4如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保留追究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

租赁房产的装修、改造、修缮

10.1在本合同期内,为使租赁房屋满足乙方的经营要求,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及建筑风格、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及相邻关系的条件下,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再装修、改造。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再装修、改造的消防、安全等批准及验收手续。

10.2在本合同期内,租赁房屋的维修本着谁施工、谁维修的原则,双方各自负责其所施工部分的维修并承担费用,以使租赁房屋处于良好和适用状态。

10.3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进行年审、年检、大修、更新、日常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

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10.4租赁房屋的给水,从进户表及其以外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进户表以内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配电房、消防中控室由方负责管理、维护。

10.5租赁房屋的主结构、屋顶、高低压供电系统,主要排污排水立管,建筑物承重墙、配电房,消防系统的维护、维修由甲方负责。

日常使用中有缺陷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在24小时内修复。

(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临时停水、停电、建筑物改造等除外),否则,乙方有权自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10.6甲方或其代表、工作人员、代理人、应邀者或被许可人需进入乙方承租房屋范围维修租赁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时应经乙方同意,上述人员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进入乙方承租范围使用、维修租赁房产或其附属设施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10.7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设备、设施、装修的质量负责。

由于甲方提供的租赁房屋、设施、设备、外装修和房屋上安装的其他附属物等发生质量问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而导致原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产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有关损失。

由于乙方的装修和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有关损失。

10.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装或拆改原有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应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停车场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11.1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免费将(位置)的平方米提供给乙方作为停车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附件。

11.2乙方实际使用发生的水、电、通讯设施费用由乙方负担,具体金额按乙方独立使用的计量表及市有关部门的计费标准计算。

11.3甲方应将乙方单独使用的电表、水表、电话等户名在计租日前变更到乙方名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再将上述户名变更到甲方名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不支付水、电初装费及押金等,如发生此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对水、电、通讯的需要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增容手续,增容费用由双方分担。

11.5自动扶梯、货梯等由乙方独自使用的设备每年的年检、年审由甲方配合乙方进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按行业年限规定,负责更新设施

11.6乙方接收租赁房产后,对房屋、停车场、疏散通道的卫生、绿化、保安、物业等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

12.1租赁房产使用权

甲方保证乙方独自使用租赁房产,确保甲方及其授权人不从事影响乙方、乙方的雇员、招商客户及顾客使用租赁房产的活动。

甲方保证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指合同期内)都不向任何第三方做出对乙方行使对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进行限制性的承诺、合同或同意。

甲方保证不论以何种方式将租赁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出让、抵押、用作担保或做其他方式的处理,均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

同时甲方保证其受让方或受益方向乙方书面承诺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

 

12.2政府批准和备案

甲方应办理所有与房屋的租赁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批准手续,包括本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并支付有关税、费。

 

12.3甲方充分了解乙方经营对建筑物的主结构的承载、层高、柱网、各种附属设备设施以及用电量(包括电容量)、用水量、用气量等的需求,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租赁房产及其各种附属设备设施,以及用电量(包括电容量)、用水量等在租赁房产交付时及本合同期内处于良好及适用状态(以交付确认文本为准)和符合本合同约定,有关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不负责维修由乙方或其招商客户、代表、工作人员、代理人、应邀者或被许可人人为造成的损害。

12.4非因乙方原因,因租赁房产和乙方不拥有所有权的设备、设施的缺陷或损坏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人或任何财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负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投诉、处罚、仲裁或诉讼等纠纷,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费用。

如因此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1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除外。

12.5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租赁房产所做的装修工程及其他经甲方同意的附属工程均为乙方的财产。

12.6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市政、消防、环卫、规划、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允许乙方正常经营的批准、证照等手续。

12.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冷库制冷机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的正当权益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或有关部门查处,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索赔及罚款,甲方保证乙方不因此蒙受损失。

若因乙方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的,则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保证甲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

12.8在合同期内,甲方确需对租赁房产所在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为前提;需影响乙方经营的,甲方应相应减免租金、补偿乙方损失,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

12.9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乙方单独使用的收货区域、冷冻机组安装位置、广告位、标识和招牌安设位。

12.10在租赁房产交付时及本合同期内,乙方及其招商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租赁房产产权人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等,甲方应在乙方及其招商客户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及其招商客户合法经营。

12.11若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具体金额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

13.1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设备。

13.2乙方应自费取得其在租赁房产内经营的一切必要的合法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等。

13.3乙方需对租赁房产主体结构进行改造的,应先将改造方案提交给甲方,在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租赁房产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4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产,由于乙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产和设备的损坏,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5乙方保证租赁房产出入口不受乙方及乙方的授权者干扰。

第十四条 保险

14.1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投保自有设备及商品的财产一切险、投保火灾和其标准扩大险种所涵盖的一切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全额偿付乙方,与甲方无关。

14.2本合同期内,甲方应投保租赁房产租赁房产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投保火灾和其标准扩大险种所涵盖的一切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全额偿付甲方,与乙方无关。

14.3如因发生火灾而造成租赁场所毁损的,甲方取得的保险金应首先用于租赁房产的重建及修复;乙方取得的保险金应首先用于租赁房产内乙方自有设备及商品的恢复。

如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则双方取得的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第十五条 招商客户

15.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将租赁房产提供给乙方的招商客户使用,乙方的招商客户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房产的用途。

15.2如果本合同规定与乙方和其招商客户的合同规定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如本合同终止,除非乙方招商客户与甲方另有协议,乙方与招商客户的合同同时终止。

15.3甲方同意通过乙方向乙方的招商客户提供与租赁、经营相关的协助及文件,以帮助其取得、保持及修改执照、许可证及必须的批准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不竞争约定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至本合同终止前任何时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房产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及租赁房产为圆心,半径公里范围内所开发的房屋用于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1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标识、标志及广告

17.1租赁房屋内的标识、标志及广告

乙方有权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位免费设置乙方或乙方的招商客户的标识、标志及广告(具体位置见附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招商客户能否设置标识以及设置标识的条件由乙方决定和进行管理。

17.2租赁房屋外的标识、标志及广告

乙方可在租赁房屋顶部、外部免费设置乙方的标识、标志及广告,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7.3在租赁房屋进出口通道处,甲方同意乙方免费设置乙方的标志、标识及广告。

17.4乙方有权在本合同附件红线范围内举办广场推广及促销活动,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甲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乙方行使本条约定权利需以不影响相邻他方的正当权益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8.1甲方的解除权

甲方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18.11乙方擅自整体转租租赁房产;

18.1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的;

18.13非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六个月的。

18.2乙方的解除权

乙方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不计息的暂停支付租金,直至甲方纠正并补偿该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也可以从应付甲方的租金中直接抵扣相应金额),或直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装饰装修费用、设备设施费用、人工费用、新建的不动产费用、预期收益等。

18.2.1甲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严重影响乙方或其招商客户经营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非不可抗力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甲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连续不能正常使用超过48小时的;

18.2.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或其招商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等的;

18.2.3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的;

18.2.4租赁房产存在缺陷(由租赁房产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的鉴定报告为准),危及乙方安全的;

18.2.5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第三方行为,使乙方或乙方的招商客户不能正常营业超过一个月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8.2.6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8.3乙方的特别解除权

18.3.1若由于租赁房产所在地的商业环境变化(或其商圈周围发生变化),包括人流、附近的人口密度、交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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