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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剧毒固体废物案

——析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和申报登记制

[案情简介]

1997年以来,江苏省昆山市石浦镇多次发生养殖鱼死亡事件。

尤其是2000年6月至12月期间,二十余户渔民的3000亩养殖水面,经常发现不明原因的大量死鱼。

接到广大渔民的投诉,江苏省环保厅、苏州市环保局和昆山市环保局多次行动,赶赴现场进行取证调查。

并对周围污染企业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

但是,取证和监测结果都表明,频繁死鱼与周围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显然没有关联。

于是,频繁死鱼成为谜团。

广大渔民接二连三地强烈申诉,给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造成相当大的压力。

面对这一死鱼谜团,昆山市环保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造成死鱼的成因深入排查。

排查结果认为,接二连三的死鱼可能是外来的污染物所致。

为早日揭开死鱼谜团,昆山市环保、渔政等部门执法人员深入到广大渔民中间,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发动大家组成群联群防网络,发现可疑情况,随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2001年5月30日中午11点左右,昆山市石浦镇为民村渔民潘某正在养殖棚里忙活。

突然,他发现有一条水泥船驶进了附近的花园村闸,船上装有二十几只大铁桶。

深受死鱼之害的潘某顿时提高了警惕。

船上的三个人,潘某都认识,为防止暴露目标,他隐蔽在棚里,悄悄观察水泥船上的动静。

下午2点左右,这条水泥船驶出花园村闸,潘某立即上岸骑着自行车尾随观察。

在一个河湾兜里,船上的三人从岸边的一辆外省汽车上卸下了十几桶废料,装上了水泥船。

此时,船上共有三十多桶废料和九只塑料桶。

装完从汽车上卸下的大桶之后,水泥船又驶往花园村北面的水面上。

为盯住这条水泥船,潘某又把他的亲戚们喊来,轮流观察水泥船上的动静。

天色渐渐黑了下来,潘某等人突然听到水泥船附近有响声,便立即赶了过去,看到九只塑料桶里的废料已全部倒在河里,周围散发出强烈的呛人气味。

潘某立即把这一情况用电话告诉了为民村党支部书记郁某。

随后,环保、渔政、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相继赶到,对倾倒化工废料的金某等三名肇事者作了陈述笔录,并当场扣留封存了剩余化工废料。

倾倒化工废料的案件破获之后,广大受害渔民群情激愤,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

江苏省三级环保部门深入现场,赶赴外省,开展了艰苦、细致、缜密的调查取证,历时两个多月,终于使案件真相大白。

自1996年以来,昆山市千灯镇景泽村三组村民汤某,在未向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并将从省外一家化工企业收集来的化工废料倒卖给石浦镇的金某等三名村民。

为了“蝇头小利”,金某等三人多次将委托处置的化工废料,向石浦镇的多处渔业水域倾倒,导致广大渔民养殖的成鱼频频死亡。

调查取证显示,自1997年以来,汤某等人已先后非法向石浦镇转移碳酸氢钾、氯化钾、氟化钾、碳酸钾等化工废料200吨左右,仅2001年有记录可查的就达28吨左右,给当地渔业水域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

2001年5月30日,汤某又一次以每吨600元“处置费”的价格,从省外一家化工企业接收了两车约六吨的化工废料,运至昆山市石浦镇花园村,再以每车350元的价格交给金某等三人处理。

全部废料装在35只大铁桶和9只塑料桶内,陆续卸到一条水泥船上。

当夜幕降临之际,金某等三人便实施了倾倒化工废料的行动。

案件破获之后,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这批尚未倾倒完的化工废料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工废料浸出液中的铜超标4.16倍,浸出液的毒性级别为剧毒。

根据案件破获情况,公安部门对本案定性为非法转移剧毒固体废物案。

①[法律问题]

(1)危险废物名录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和申报登记制。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4)危险废物的处置。

[法律依据]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5、4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危险废物比其他固体废物更具有危险性,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国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1.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制

危险废物名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的载有各种危险废物类别、废物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成部分或废物名称的文书。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该名录于1998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的危险废物共47类,名录列出了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和常见危害组成部分或废物名称三部分。

凡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将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与之相配套,国家还将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本案中涉及的两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物均为危险废物。

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和申报登记制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汤某未向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并将从省外化工企业收集来的化工废料倒卖给石浦镇的金某等三名村民,违反了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的两家化工企业应当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而他们却卖给不具有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设备技术条件也无经营许可证的汤某,它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因此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5条还规定,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47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废物来源以及利用、贮存、处置、排放量、处置和利用实施等。

每年还将进行动态申报。

3;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造成环境污染,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结果事关处置设施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为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本案中金某等三人擅自将危险废物倒进河里,造成广大渔民养殖的成鱼频频死亡,给广大渔民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金某等人的行为已符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环保部门将该案转移到公安部门处理是正确的。

[学者建议]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随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因此应该加强管理,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公民意识,还要加强“源头控制”,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

固废走私要案在南通判决

近日,由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的固体废物走私要案,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判决。

该固体废物走私要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龚建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张相武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涉案的责任公司也分别被判处罚金30~50万元。

  据有关部门透露,代号为“43.08”的固体废物走私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固体废物走私要案。

2004年3月8日,由江苏省南通市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

经调查得知,从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主要犯罪嫌疑人龚建昌先后以湖南溆浦北方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北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境外固体废物供货商签订订货合同后,分别委托上海几家公司为经营单位、南通某货运有限公司为代理报关单位,在明知废“钼催化剂”是国家禁止进境废物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伪报品名的手段,先后共走私进口废“钼催化剂”达3400余吨。

其中,福州富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明知该批废“钼催化剂”是走私货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了990余吨。

  据海关有关人士介绍,被国家列为禁止进境固体废物名单的废“钼催化剂”,在回收利用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属我国已加入的《巴塞尔公约》中列明的23种危险固体废物之一。

由于废“钼催化剂”有较高含量的有价元素,能够提炼相关的产品材料,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导致国内市场废“钼催化剂”交易市场十分红火,走私活动极为猖獗。

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违法转卖进口废物被暂停废物进口资格

因违法转卖进口废物,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日前被国家环保总局暂停进口废物资格。

2003年3月,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持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第3358号、第3359号、第16184—2号三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证书确定废物利用单位为上海长愿再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了内部混装废铝、废铜、废五金杂件等废物的集装箱(净重17897公斤)。

2003年5月20日,该公司与翁永明签订购销合同,将这些废物转卖给翁永明,并于6月1日将该批废物运到翁永明在苏州的废物加工场地。

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11月2日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物进口单位变更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8]25号)中关于“未经我局同意,不允许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载明的废物利用单位”,“擅自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载明的废物利用单位,并将进口废物转让或者倒卖给未经批准的单位利用的,应当认定为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转卖进口废物。

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制[1996]629号)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倒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暂停或取消其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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