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房地产登记办事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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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注销登记

1.5其他登记

1.5-1其他登记【城中村房屋】

1.5-2其他登记【补发、换发证书、登记证明】

2抵押权登记

2.1抵押权设立登记

2.2抵押权变更登记

2.3抵押权转移登记

2.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2.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抵押权登记

2.6抵押权注销登记

3地役权登记

3.1地役权设立登记

3.2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预告登记

4.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4.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4.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4.5注销预告登记

5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

7查封登记【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续查封、解封】

1.1-1初始登记

【商品房(含旧城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

一、提交资料:

(一)《汕头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及市地名委员会命名的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表、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批准的各层建筑施工图纸等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测绘成果报告书;

(七)按照不同初始登记类型还需提供:

1.商品房: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建设用地查验意见书》(涉及改变功能及超容积率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地价款缴款凭证及完税凭证);

③涉及合建房的,应提交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及合建双方的协议书、建成房产双方分得产权明细表;

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复印件;

2.旧城改造项目:

①提交旧城改造项目正式实施计划批准文件;

②规划用地红线图及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改造拆建公房(公地)计划申请表、明细表、红线范围内拆除房地产清册;

④已作价补偿的房屋、土地,提供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回执;

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

①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③经有关部门审核的购房人名单;

(八)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注:

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

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申请

↓↓

提交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收件回执(1日)

辖区国土分局对土地内容进行初审、复审(5日)

市国土资源局复审、核准土地登记(5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初审(7日)

市房产管理局复审、核准(4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移送窗口(3日)

申请人缴纳有关登记费用并领取登记证明

 

1.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2.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财政局粤价[2008]169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3.收费标准:

每本证书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工本费20元件;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根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按不同单位性质和个人收费;

住房登记80元/套,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4.土地登记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房屋登记法定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5.受理窗口: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或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产管理局办事窗口;

咨询电话:

88480458、88489859;

投诉电话:

88465080。

1.1-2初始登记

【自建房屋】

(一)《汕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属“一地多房”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及交款凭证复印件;

(五)涉及合建房的,提交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合建双方的协议书及各自分得建成后房产明细表;

(六)测绘成果报告书及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七)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八)按照不同初始登记类型还需提供:

1.新建: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表、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批准的各层建筑施工图纸等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②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工程竣工备案表;

③建设用地查验意见书(涉及改变功能及超容积率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地价款缴款凭证及完税凭证);

2.历史自建:

①提供房屋有关建筑许可证件、图件资料;

②房屋工程竣工资料;

③申请登记的土地房产与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另提交刊登征询异议的报纸;

(九)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应共同申请;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除外)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需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申请登记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抵押登记期间申请新增建筑物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权属人办理新增建筑物登记和变更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办结暂核发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用于申办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权证原件在办妥变更抵押登记后予以发放。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初审(6日)

市房产管理局复审、核准(4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3日)

地税部门加盖验税章(时限不计入)

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登记费用并领取房地产权证(1日)

1.1-3初始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村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六)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1.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

①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②提供房屋有关规划、建筑许可及工程竣工资料(国家、省和市在规划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管理等方面对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

①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审批表、规划红线图、规划部门批准的各层建筑施工图纸等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③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书和消防验收合格或抽查、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工程竣工备案表;

④建设用地查验意见书(涉及改变功能及超容积率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交款凭证);

3.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复审、核准土地内容(5日)

地税部门加盖验税章(时限不计入)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60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1.2-1转移登记

【购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作建房)】

(一)《汕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

未成年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三)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或登记证明;

(四)经交易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作建房)的合同;

(五)购房发票或缴款凭证;

(六)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八)房屋地址发生变更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更址证明;

3.人民法院处置购房人尚未登记发证的房地产,受让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申请按原购房人的姓名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再向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初审、复审、核准(8日)

涉及土地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变动的,以及“一地多房”房地产,移送辖区国土分局对土地内容初审、复审,核准土地登记(10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5日)

2.涉及土地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变更的,需经国土部门审核土地登记内容;

3.收费依据:

4.收费标准:

5.土地登记法定审批时限:

6.受理窗口: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事窗口、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房产管理局办事窗口;

88480458,88489859;

1.2-2转移登记

【继承、离婚、调拨接收、企业改制、改革、改组】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如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书文本的,另提交房地产权属来源的其他依据(如市房地产档案馆记载的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用地批文等);

(四)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五)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六)按照不同转移登记类型还需提供:

1.继承:

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2.离婚:

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析协议书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3.调拨接收:

①同级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调拨接收文件复印件;

②地税部门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依据;

4.企业改革、改制、改组:

①批准改制、改革、改组或企业脱钩改制审批文件复印件;

②非金融机构的,提交资产审计报告书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文件复印件、《产权转让合同》(属企业脱钩改制除外)复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章程;

④属划拨土地或优惠地价等性质的房地产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合同或批准文件,以及地价款及有关税费缴讫凭证;

⑤地税部门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凭证;

(七)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需提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初审、复审(6日)

涉及土地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变动的,以及“一地多房”房地产,移送辖区国土分局(涉及调拨接收、企业改制、改革、改组直接移送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内容初审、复审,核准土地登记(10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核准(4日)

涉及调拨接收、企业改制、改革、改组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准(4日)

↓↓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或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1.2-3转移登记

【拆迁补偿】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发还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发还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及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证明材料);

原房地产权属未经确认的,应提交能够证明权属来源的依据、原房地产地形、地籍图和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证明材料(原土地房产与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证实文件),并立具保证书(需经房产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证实)及提供刊登“房地产登记声明”的报纸;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书文本但缺乏土地权源依据的,提供原房地产地形、地籍图和房地产档案馆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房屋缺乏土地权属来源依据的,应提交国土部门补办用地手续的资料及缴清地价款的凭证;

(五)拆迁补偿合同及回迁(安置)协议;

(六)涉及增购的,提交经辖区交易管理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发票或缴款凭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房屋平面图和宗地图;

3.人民法院处置已拆迁补偿但尚未登记发证的房地产,受让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申请按原被拆迁补偿人的姓名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再向交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辖区国土分局对土地内容初审、复审,核准土地登记(10日)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初审、复审(6日)

市房产管理局核准(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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