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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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解析

龙陵县五板桥棚户区改造项目龙御江山A片区二期工程

编制:

审批: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基础土方工程、降水工程

一.施工方案审查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审查重点:

1)方案设计的依据是否充分。

(1)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内的地层结构,含水量等有关数据。

(2)开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是否有已知资料

(3)开挖范围周围的建筑、构筑物基础是否有已知资料。

2)方案所设置的临边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方案所选用的基坑支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地质情况。

基坑周边是否具备所选桩机作业条件。

4)方案所采用的降水措施是否完善存放。

5)方案是否制定了对围护结构和边坡的位移和沉降进行监控和测量的具体措施。

6)方案是否制定了基坑周边堆载的限制措施。

7)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

8)险性较大基坑工程的方案是否经过了专家组的论证,是否针对论证意见进行了方案修订。

9)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建设方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控。

2.监理职责:

1)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如果该方案经监理审核后,确认不能作为有效指导施工的作业指南,则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3)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后事后补报的施工方案,监理有权不予审核,因此而发生的任何进度和质量的有关措施费用增加,监理可以不予认可。

二.施工监控

1.专项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章才能实施。

2.围护结构施工监控。

1)当围护结构由分包单位施工时,监理首先要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2)检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是否人证相符。

3)检查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查验交底记录。

4)对下列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5)监督各种设备机械的运行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应规范,用电是否安全,各种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当日要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完整记录当日作业设备的规格型号,完成桩墩数量、桩墩参数、参与作业人员、作业区域方位、桩墩质量情况。

作业开始结束时间及当日天气气温等情况,尤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详细记录。

3.土方开挖施工监控:

1)当土方开挖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相关资料。

2)检查土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是否人证相符。

3)审查<施工机械合格证明书>和<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

4)检查挖土作业工艺,是否按照“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

支撑应挖好一层支撑好一层,严禁一次将土挖好后再支撑。

5)对欠稳定边坡或不稳定边坡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实际条件采取边坡保护措施,以保护基坑边坡的稳定。

6)开挖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柱墩,要避免扰动基坑原状土。

7)开挖过程中,要随时关注积水情况,并及时采取降水措施。

8)检查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是否人证相符。

9)现场检查施工机械应符合JGJ33—2001有关章节的规定、保持完好状态。

10)随时注意地基情况,当地基地耐力小于8.5N/c㎡时,应责令施工方做好路面的加固和夯实工作。

11)当采用桩机吊装作业时,应检查桩机与吊装物<桩件>的垂直距离是否按规定小于5M、偏吊距离是否在3M之内,任何超出此规定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更不允许在场地上以直接拖桩代替水平运输。

12)在基坑内作业,要随时检查基坑周边堆载是否超过规定。

随时观察边坡和围护结构的位移和沉降情况,及时查验有关测量数据,发现有异常情况应责令及时处理。

13)桩机作业区周围应存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10M之内。

14)操作人员在桩和吊锤起吊状态下不得离开岗位。

第二节模板工程

一.施工方案审查

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尚需施工方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2.施工方案应注意一下内容。

1)按不同梁截面、楼板厚度进行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

2)同一高度支模体系宜采用相同的支模形式。

若不可避免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门式钢管脚手架和钢管支撑两个系统的稳定。

3)模板支撑设计应有支撑平面布置,模板支撑大样图和安装图。

4)要根据实际采用的材料的新旧程度,对设计规范的材料强度设计值进行折减,以确保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

5)除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措施(纵横向水平杆、垂直及水平剪刀撑)外,宜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采用适当的措施来保证支撑体系整体的稳定.

6)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设置密闭的操作平台,上下楼梯,并宜设置安全检查通道、照明等安全措施。

7)注意边梁的设计,注意梁和楼板之间的构造措施,避免侧向失稳。

8)注意混凝土的浇筑方式,组织合理的浇筑路线。

9)对高支模搭设的支承面下的支撑系统进行复核,明确其拆除时间。

10)应制定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监理职责

1.审核施工方的施工方案是否包含了上述内容,发现内容不全或措施不严密的,应责令施工方加以补充完善。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审查是否经过了专家组的论证,检查论证结果和专家签字。

审查施工方是否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整改,整改内容是否符合专家的意见。

3.必要时应重新校核计算数据,审查荷载取值是否正确。

4.审查方案中是否已做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施工后补报的施工方案,监理有权不予审核,任何补报的以提高施工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为借口引起的费用增加,监理可以不予认可。

三.搭设施工监控

1.专项方案应由施工企业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章才能实施。

2.检查模板材料、木方,螺杆等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检查支撑系统的钢管、各种规格的扣件、型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损伤、变形较大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则责令清除出场;新进场的管件、扣件要检查质量证明书,并要进行现场抽样测量,直径、壁厚不合格的管材责令清除出场;新钢管的表面质量应符合JGJ130-2001表8.1.5的规定;旧钢管的表面质量应符合JGJ130-2001表8.1.5.4的规定;扣件的质量应符合TGJ130-20018.1.3条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检查模板搭设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主管工程师是否对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了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检查交底记录。

5.检查立柱稳定性。

1)立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不得用砖垫支。

2)模板支柱纵横方向的水平拉杆、剪刀撑等,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现场用卷尺测量检查。

3)立柱间距和步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检查施工荷载,检查施工时模板上的堆载是否均匀,有无违规超载的情况。

7、检查模板存放

1)较大模板的存放应有防倾侧措施。

2)模板的存放不整齐,存放高度过高等现象因及时责令整改。

8.支拆模板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超过2m以上的必须设置可靠的立足点,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拆除模板时,应设置区域警戒线且有专人监护。

3)严禁留置未拆除的悬空模板,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

9.模板验收检查。

1)模板支好后,要履行验收手续,达到施工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检查验收记录,是否经验收人签字。

3)各个检查项目是否都已达到规定数据。

4)支拆人员是否经过了安全技术交底。

10.模板支撑拆除监控。

支撑架的拆除前应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在统一指挥下进行,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1)模板支撑应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且混凝土强度报告已出,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拆除。

2)支撑的拆除应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步地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3)在支撑拆除过程中,应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在支撑长向两旁设临时斜抛。

4)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

5)在拆除过程中,支撑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当必须超过两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11.浇筑砼时的检查。

1)浇筑前,应把无关人员、材料、工具清理出场。

2)砼泵送至操作现场时必须做到使砼均匀分布到较大的工作面上,不能集中一处过多,任何情况下模板立柱承受的的荷载均不得超过负荷设计值。

3)在模板上运输砼应设走道垫板,走道垫板要牢固可靠。

4)混凝土浇筑时,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

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并将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2.凡遇六级大风、雷雨时,严禁作业,雨天施工要注意防滑,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

13.模板工程属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方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

14.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以下工作程序。

应急准备工作和响应工作程序图

 

 

15.项目监理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第三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一.施工方案审查

1.施工单位必须申报包含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未申报不能开工。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审。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配件的材质,规格,进货渠道是否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标准是否符合JGJ130—2001第3节构配件的规定。

3.搭设构造是否符合JGJ130—2001第6节的要求,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要符合6.2.2条的要求。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6.2.3条的要求。

立杆的设置应符合6.3节的要求。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6.4节的要求。

门洞的设置应符合6.5节的要求。

剪刀撑与斜撑应符合6.6节的要求。

4.审查设计计算书

1)设计计算书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1)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构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2)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3)连墙杆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4)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2)计算纵向,横向水平杆的内力与挠度时,纵向水平杆宜按三跨连续梁计算,横向水平杆宜按简支梁计算。

3)纵向或横向水平杆与立杆连接时,扣件的抗滑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R≤RC

4)立杆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组合风荷载时

≤ƒ

(2)组合风荷载时

≤ƒ

(5)连墙体的轴向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Ne=New+No

(6)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P≤fg

(7)按公式P≤ƒg(5.5.1)复核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是否正确。

二.施工监控

1.专项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盖章才能实施。

2.材料验收。

1)必须使用合格材料,审查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的报验申请表,查验质量合格证书。

现场实测材料尺寸和查验外观质量,对尺寸不达标,外观存缺陷的材料要责令清除出场。

对材质存怀疑的材料应要求见证取样送检。

材料检查严格按第8节规定执行。

2)旧钢管,旧扣件的检验严格按8.1.2,8.1.3的规定执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材料必须清除出场。

3.脚手架搭设验收:

1)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构造方案和尺寸进行搭设。

2)必须按规范设置连墙件。

3)在铺设脚手板的操作层上必须设防护栏杆和踏脚板。

4)必须设置剪刀撑。

5)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脚手架里外两排立杆均要竖直,不得向外倾斜。

6)按规范铺设垫板。

4.搭设及使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下项目

1)检查脚手架搭设人员的上岗证,是否人证相符,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架子工是否按规定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

3)作业层上的施工负荷是否违规超载,是否违规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严禁拆除连墙体。

5.脚手架拆除时应检查以下项目:

1)拆除顺序和措施等方案是否经过了审批。

2)是否进行了拆除安全交底。

3)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4)连墙体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体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体加固。

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第四节高处作业

一.施工方案审查:

1.根据GB36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属高处作业,都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如未说明,应责令补充。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教育记录及技术交底记录,如未进行技术交底,应补做。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已经落实。

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应责令解决或更换。

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检查资质证、上岗证、体格合格证。

5.检查施工现场,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是否设置了避雷设施。

二.施工监控:

1.临边与洞口作业。

1)下列临边部位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基坑周边。

底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

防护设施形式及设置方法应符合JGJ80—91第3.1.2条规定。

2)在下列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板与墙的洞口。

电梯井口。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

杯形、条形基础未填土的上口。

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

防护设施的形成及设置方法应符合JGJ80—91第3.2.2节的规定。

3)临边与洞口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校核应按JGJ80—91附录二公式(附2—1)(附2—2)(附2—3)进行,经校核确认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责令施工方进行强度加强。

4)应经常巡视检查所设置的临边及洞口防护设施是否完整无损,是否被人为挪移或拆除,如有应责令拆除。

恢复前禁止在此处继续作业。

2.攀登与悬空作业。

1)攀登作业要保证安全施工的关键是要具备攀登设施,攀登设施可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也可采用梯子等攀登用具。

2)攀登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可靠。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JGJ80—914.1.3~4.1.10

条的要求。

3)悬空作业保证安全设施的关键是应保证具有牢靠的立足处,且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必要时设置操作平台。

重点监控:

(1)悬空安装大模板及预制构件时,吊装件上是否有违规站人和行走的现象。

(2)安装管道时,是否有人违规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3)支模作业时,是否违规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时装、拆模板。

(4)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是否有人违规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m以上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5)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时,是否违规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6)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以供张拉设备和操作人员使用。

(7)悬空门窗作业时,无外脚手架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3.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移动操作平台的重点监控:

(1)移动式操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应安装牢固可靠。

(3)施工荷载不应超过设计限值。

2)悬挑式钢平台的重点监控:

(1)悬挑式钢平台应独立设置,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应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2)悬挑式钢平台应有专门施工设计,现场检查构造,拉结,锚固,防护栏杆设置等是否符合施工设计。

其荷载严禁超过设计容许值。

(3)悬挑式钢平台应按JGJ80—91附录五公式(附5-6)(附5-7)(附5-8)(附5-9)进行力学校核计算。

3)交叉作业的重点监控:

(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2)检查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是否按规定搭设了双层防护廊。

第五节临时用电

一.施工准备:

1.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设计内容是否符合JGJ46—2005第3.1节的要求。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3.审核合格签署“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报审表”,如不合格,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编制,经重新编制后的施工方案要重新进行审批。

4.审核电工资格证及上岗证,审核其他用电人员,是否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审核合格,签署特殊人员资质报审表。

二.施工过程监理

临时用电应实施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1.检查是否违规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检查在建工程的(含脚手架)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4.1.2表的规定。

3.检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表4.1.3的规定。

4.检查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的起重吊装作业,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距离是否符合表4.1.4的规定。

5.检查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外电埋地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检查电气设备周边是否按4.2.1、4.2.2节的要求进行了安全防护。

7.检查接地与防雷系统要符合5.1节的要求,必须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

1)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地保护系统施工现场,重点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已经与PE线连接。

2)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是否与原系统保持了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检查工作零线(N线)是否通过总漏电保护器引出。

检查保护接地零线(PE线)是否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引出。

重点检查PE线上是否违规装设了开关或熔断器,应注意PE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源,严禁断线。

8.配电室应按第6节要求进行检查。

9.配电线路应按第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

10.配电箱应按第8节的要求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项目:

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2)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3)检查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存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5)检查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6)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1.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2.检查下列场所是否按规定使用了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偶变压器。

三.对监理过程中检查出的违规用电行为必须令其立即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拒不整改的行为,签发工程“暂停令”,甚至向建设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节10kV以下配电装置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

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4.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5.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

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7.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1169)的要求。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8.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9.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

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10.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11.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

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

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12.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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