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案讲解学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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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见教案首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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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时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林某经妻子同意后,欲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经营布艺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将企业名称定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

为了扩大经营,林某雇邓某打理店铺,自己负责进货。

2010年12月9日,林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

后因经营不善,林某决定解散企业。

经查,林某与妻子未就家庭财产的分割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企业资产总计5万元,林某妻子经营一家书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及家庭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企业在解散前欠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保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法?

2.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以哪些财产清偿债务?

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4.如张某的10万元债务不能全部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是否还负有清偿责任?

案例二:

2003年6月下旬,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

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甲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

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

周某遂向公安机

关举报。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

针对此案,请问:

1.胡某利用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及便利,与甲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周某投入到该装饰材料厂的财产属于装饰材料厂所有,还是周某所有?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禁止行

为有哪些?

请同学们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此节主要讲授3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而言之,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经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这与需要两人以上的多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有区别。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非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法律上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而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国家公务员,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是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因此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者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和企业存续期间以企业的名义经营所获得的各种收益,这与投资人其他个人财产的归属并无其他区别。

因此,投资人对企业的事务均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所办的企业。

3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表明:

一是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的投资人以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三是企业的投资人直接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其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一点与合伙企业相同。

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6章,48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它们的区别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出资并根据其申报情况以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以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②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

依法进行独资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且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进行经营,法律也未将拥有自己名称和固定场所作为必要的成立条件;

③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独资形式,其不同点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国有独资公司则是依据《公司法》设立,其他国有企业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其不同点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是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一人所有,而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都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资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资本来自于中国境外;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单个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外商独资企业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外资企业法》设立。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9点)

(1)投资主体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个法人。

(2)企业性质不同

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

(3)注册资本限制不同

出资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最低10万元。

(4)出资形式不同

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为劳务,劳务仅可以用于合伙企业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营业执照上必须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5)开设限制不同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设多家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开设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有无章程

无章程

有公司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

(7)企业名称不同

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名称。

可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名称。

(8)企业债务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应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9)税负不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课堂讨论一

下列能成为企业法人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D.国有独资公司

E.合伙企业F.外商独资企业

G.股份有限公司H.个体工商户

(A.B.D.F.G.)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要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在法律上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是能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2有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基本标志。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字样。

而且企业的名称应与其从事的营业性质一致,不能将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经营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名称中加以使用。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个人独资企业也未规定最低资本数额,其投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比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从事临时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企业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依法招用的员工,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条件。

但本法未对从业人员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投资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而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1)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自收到投资人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于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签发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的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投资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向登记机关申请,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因上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书和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即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者。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对企业的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3对企业的劳动人事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4对企业的投资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相应地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内部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内部事务管理形式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形式有三种,一是自行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二是委托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是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委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义务

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3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他事务管理

(1)依法建立会计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依法招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职工可以依法组织工会,而且企业应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课堂讨论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按如下哪些形式承担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

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负责

C.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则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D.)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定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解散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需经过清算程序,才归于消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

清算结束后应进行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1清算人的确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依此规定,清算人有两类:

一类是法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其清算人;

另一类是指定清算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程序及责任消灭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财产清偿的顺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4清产偿债程序

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未按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注销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才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产生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效力。

课堂讨论三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以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A.B.C.)

第五节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投资人、受托人、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4条)

二、受托人的法律责任(2条)

三、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4条)

主要是对本章开篇引入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先由学生充分讨论并发言,再由教师点评、订正。

课堂讨论四:

本章首案例一解析:

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企业名称不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5万元;

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2万元。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清偿邓某工资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

清偿税款1000元;

清偿张某债务10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债权人张某在5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的,林某的该责任消灭。

课堂讨论五:

本章首案例二解析:

1.胡某利用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员身份及便利,与甲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无效。

胡某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合同无效。

2.本案中周某投入到该装饰材料厂的财产,属于装饰材料厂所有,还是周某所有?

周某。

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财产,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其企业人格与投资人的人格是重合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个人独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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