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条例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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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条例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

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的,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

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

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中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条例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

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

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条例、民主表决条例,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

第十条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院纪委、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二)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与仲裁。

(三)由院学术委员会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

第十一条在第二条中涉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被举报人所在部门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为部门领导的,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四)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建议。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10日内,向学院纪委、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

学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的结果则为最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我院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

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

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

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

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条例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条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

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我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部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

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十四条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委、科研处负责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将根据我院实际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十六条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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