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16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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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7.违法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1.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13.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因劳动者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

单选题】

(2006年)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赔偿责任     D.领导责任

  [答案]B

  【例题2·

(2007年)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年

  [答案]A

  【例题3·

(2008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A.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保密协议

  D.集体合同

  【例题4·

(2008年)因劳动者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部分无效,由此()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使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C.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答案]D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工会基层组织与职工中的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

企业主管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工会负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节 劳动监察执法

  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属性。

  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监察的属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处罚的方式。

  1.劳动监察的形式有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2.劳动监察的处罚方式

  

(1)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2)警告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四、劳动监察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劳动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1.劳动监察内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2)监督检查职业中介行为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4)监督检查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事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标准

  (6)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动监察程序

  

(1)立案

  

(2)调查。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

  如果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例题·

(2008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A.应立案受理

  B.不再查处

  C.应主动查处

  D.不再监督

  第三节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

  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第

(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多选题】

(2007年)根据国家有关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A.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B.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C.未依法调整其社会保险待遇

  D.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

  E.拒绝其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答案]BC

  第四节 劳动行政复议与劳动行政诉讼

  一、劳动行政复议的概念

劳动行政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06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举报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

  C.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D.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E.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答案]ABE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的时效、程序和复议结果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式。

  劳动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概念。

  劳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①起诉人合法。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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