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学分111Word下载.docx
《课外学分111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外学分111Word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课外学分111Word下载.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9/37dd08bd-cbb6-4cd2-a693-3b52cd0b13ec/37dd08bd-cbb6-4cd2-a693-3b52cd0b13ec1.gif)
(2)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市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市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市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市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0.5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个学分。
3.
参加由校团委、学校有关部门、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校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0.5学分。
4.
在由各院(系)团委、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全校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中获奖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第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被评为活动积极者,可酌情申请0.5个学分。
5.
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3~5学分;
凡在省市一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2~4分;
凡在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0.5~2个学分。
6.
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校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0.5~4个学分,主要组织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个学分。
第三条
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课外学分的评定根据校园文化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系)学工组、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学分,按照班级汇总后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参加校级及以上级别校园文化活动的学生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
各学院(系)组织开展的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获奖证书或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院(系)提供。
3.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表:
校园文化活动评分要求
类型
项
目
获奖等级
学分
备注
校级以上
文化活动
国家级(以国家名义由多部委联办)
特等奖
12
一等奖
8
二等奖
6
三等奖
4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3
经选拔后参赛但未获奖
2
省(部、委)、
省级赛区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1
市级
0.5
校内文化
活动
学校级
院系级
发表文章
国家级报纸、杂志
3-5
省级报纸、杂志
2-4
学校校报
0.5-2
文化交流
校内外文化交流参与和组织
0.5-4
附件三:
科技活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XXX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只适用于学生参加的各种课外科技活动。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
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科技活动;
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科技活动。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
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竞赛、电脑网络大赛、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科技类社团活动,组织校内课外科技活动,参与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等。
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科技活动所得课外学分可以累加。
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课外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课外学分的评定:
1、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系)学工组、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学分,按照班级汇总后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校级及以上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
各学院(系)组织开展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院系(系)提供。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科技活动评分要求
校级以上竞赛
15
10
三等奖以下的优秀奖、鼓励奖等
校内竞赛及科技类社团活动
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或科研立项
省级
按时结题
8/项
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合作者按实际参与研究量百分比得分(0.5的整数倍)
校级
3/项
院(系)级
2/项
组织大型课外科技活动
负责人
由主办单位认可初评
干事
附件四:
社会实践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成为全面发展的大学生,按照《XXX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
评分细则:
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教学计划以内的实践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国家奖励获得者可申请10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5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校级奖励获得者或参加校级实践团队表现良好但未获任何奖项者,可申请2个学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凡进行寒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交3000字以上实践报告者,可申请0.5个学分;
(5)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学分:
(1)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4个学分;
(2)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10小时以上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校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2个学分;
(3)志愿服务组织者根据活动组织效果可适当申请1~3学分;
(4)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评定,由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团委组织初评,校团委负责此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1、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系)学工组、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社会实践的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学分,按照班级汇总后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校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
各学院(系)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系)提供。
社会实践评分要求
社会实践项目
取得学分依据
备注
寒暑期社会实践
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3000字以上实践报告
0.5分/篇
具体评分参照社会实践实施细则
获奖
国家级
5~10分
2.5~5分
0.5~2分
志愿服务
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1~4分
附件五:
社会工作实施细则
学生组织是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干部是活跃在这个平台上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繁荣,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按照《XXX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广播台、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督导室、宿舍管理委员会等校级学生组织;
各院系团委、各学生分会、各学生党支部、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在校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
以上学生干部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可申请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课外学分。
第二条
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个人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所设的课外学分,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5个学分,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5个学分;
2.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的,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4个学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4个学分;
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3个学分,获得市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3个学分;
3.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校级荣誉的,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2个学分,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2个学分;
4.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院(系)级荣誉的,获得院(系)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1个学分,获得院(系)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1个学分。
5.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获得荣誉的最高得分为准。
社会工作所设的课外学分根据学生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4个学分,合格者可申请3个学分;
2.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院(系)学生会主席、院(系)团委副书记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3个学分,合格者可申请2个学分;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系)学生会副主席、院(系)团委委员、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2个学分,合格者可申请1个学分;
4.校团委所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系)学生会部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个学分;
5.校级各学生组织干事,院(系)学生会干事、团委干事、学生班级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0.5个学分;
6.没有担任社会工作,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分子,为集体建设献计献策,热情为同学服务者,酌情加0.5个学分;
7.在校内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酌情加1~5个学分;
8.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的最高评分为准。
社会工作课外学分的评定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考评的情况进行认定:
1、每年3月份,由各学院(系)学工组、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社会工作的获奖证书或主管单位提供担任职务的证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学分,按照班级汇总后上报校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校级及以上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的获奖证书或担任职务的证明材料由校团委提供;
各学院(系)学生干部社会工作的获奖证书或担任职务的证明材料由各院系(系)提供。
3、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校内外见义勇为者,由院系学工组、团委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由校团委审核认定。
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社会工作评分要求
项目
学
分
社会工作
学生干部、干事
获国家级荣誉
5学分
具体得分参照社会工作实施细则
获省市级荣誉
3~4学分
获学校级荣誉
2学分
获院系级荣誉
1学分
各级学生干部、干事
任职满1年
0.5~4学分
班级班干部、团干部
0.5学分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0.5学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