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幕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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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二十五条;

3、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12]33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明确将行政许可事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下放由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5.审批条件

一、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3、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4、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按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中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标准: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

1、企业资信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其中,2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

其中,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人具有至少1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2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三级资质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申请资料

说明:

1、企业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

2、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要求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企业的资质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所有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

3、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的业绩:

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需提供的证明有: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

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

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2)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

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附上以下至少一份相关证明:

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专业技术人员。

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

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4)技术装备。

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

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5)固定的工作场所。

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一)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一份;

注:

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的工程业绩,是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附上以下相关证明的其中之一: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

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复印件;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

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

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网上“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

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3、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公场所、人员现场到位核查;

市住建局通过网上“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发布资质审查意见(包括现场核查结果)的公示。

4、对资料审查、办公场所检查、人员到位核查均符合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由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

企业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

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 

2220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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