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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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业主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核手续。

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现场签证,与工程设计变更属同一事由的,建设业主应一并申报,该类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按同一事由的合计估算金额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七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五)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六)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九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造价调整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经概算审批部门确认,确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按各级审批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依据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十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

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参建各方在图纸会审阶段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要求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及时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

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

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

代建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根据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制度。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设计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五条经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涉及改变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已审批设计方案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报审。

(二)涉及影响工程建设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深基坑等专业性审查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将重新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次数,当历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累计估算金额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后,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就整个工程项目概算突破的情况以及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形成专题报告报概算审批部门。

涉及概算调整的按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项目,根据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必要时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稽察或由审计监督部门专门审计,然后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权限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但合同总额不超项目概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单项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单项设计变更估算超过100万元或累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征求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幅度在10%以内且总费用超过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必须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概算审批部门牵头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三)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幅度在10%以上或总费用超过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由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分管该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后,由概算审批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

(三)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四)变更情况的说明文件;

主要说明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工程变更洽商记录、重大变更事项的专家论证资料;

(六)涉及改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审批设计方案的,需提供原方案审批部门对变更方案的批复意见。

(七)涉及需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工程变更审查的,需提供其审查意见;

(八)工程变更前、后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

(九)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过程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原件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后交设计单位,如需在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基础上优化设计,应要求设计单位按审批的估算金额对工程设计变更限额设计,变更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突破经审批的变更估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

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施工、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进行审核。

现场签证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现场签证,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现场签证的依据及理由。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凡是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研究认为准予现场签证的事项,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审批。

现场签证审批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将已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并将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要求施工单位按审批的估算金额控制现场签证的费用,原则上不能突破经审批的估算金额。

第二十七条实施现场签证时,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2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签署日期为现场实测日期),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

与设计变更有关的现场签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

有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计量。

第二十八条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现场签证申报表、现场签证单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九条现场签证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但合同总额不超项目概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单项现场签证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单项现场签证估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或累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征求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单项现场签证估算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必须向概算审批部门进行签证申报,由概算审批部门牵头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

(二)现场签证引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按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现场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

(三)现场签证的原因和依据。

(四)施工方案等计量资料。

(五)签证情况的说明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签证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六)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过程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作为附件一并送审。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应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以及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将审批完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以及有关附件作为编制和审核结算的依据材料一并送审,结算金额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另计勘测设计费用。

对设计单位提出合理费用要求的工程变更设计费用,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计价规范等与设计单位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变更的设计费用,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补充协议是设计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申报的过程中有意低估估算金额的,其结算金额以申报估算金额为准;

有意高估估算金额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及监督责任,从工程造价、实施工期、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合法性监督。

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告后,有权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在其“诚信手册”档案中予以记录,并对其参与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资格予以限制。

第三十六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四)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估算金额的;

(五)建设项目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内容符合招标条件,未按规定开展招标的,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免于招标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结算审核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结合本办法及我区对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环建〔201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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