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答疑与避免出现的问题情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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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如何区分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3)
9.如何对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脱贫稳定性排序?
…………………………………………………………………………………(4)
10.是否需要对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脱贫稳定性排序?
………………………(4)
11.村民小组(屯)、行政村评议中提到的评议人员组成是否都要参加评议?
12.本次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涉及的表格较多,每级在工作时产出哪些材料?
…………………………………………………………………………(4)
13.2017年8-10月份动态调整期间新纳入、返贫的贫困户在年底是否可以进行脱贫摘帽?
………………………………………………………………………(6)
14.2017年初回退巩固的贫困人口是否必须于2017年底脱贫摘帽?
………(6)
15.2017年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后,若某县贫困人口增加较多,其2017年贫困人口脱贫摘帽计划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6)
16.生态林和退耕林是否可以算有稳定收入来源中“山林地5亩以上(含)”?
…………………………………………………………………………………(6)
17.住房安全等级A、B级如何认定?
…………………………………………(7)
18.贫困户现有住房达到“有住房保障”标准,又列为易地扶贫搬迁户,脱贫时如何认定“有住房保障”?
………………………………………………………(7)
19.贫困户识别后认定为五保户,在敬老院生活,如何认定其住房、饮水、用电等指标达标情况?
……………………………………………………………(7)
20.有义务教育保障中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哪个年龄段的儿童少年?
……(7)
21.本次脱贫摘帽“双认定”的家庭收入周期如何计算?
………………………(7)
22.“一超”收入如何计算?
………………………………………………………(8)
23.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如何在《帮扶手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统一?
…………………………………(8)
24.脱贫认定时计算时的家庭人口数如何计算?
……………………………(8)
25.极个别脱贫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脱贫”不成功,是什么原因?
…………………………………………………………………………………(9)
26.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什么时候开放标识“脱贫”等功能权限?
…………(9)
二、避免出现的问题情形………………………………………………(10)
一、脱贫对象不精准……………………………………………………………(10)
二、“八有一超”标准未达标……………………………………………………(10)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10)
(二)有住房保障…………………………………………………………………(11)
(三)有基本医疗保障……………………………………………………………(11)
(四)有义务教育保障……………………………………………………………(11)
(五)有安全饮水…………………………………………………………………(11)
(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2)
三、认定程序不规范………………………………………………………………(12)
常见问题答疑
1.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需要走哪些程序?
答: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共需走9歩程序,分别是:
村民小组(屯)初选、行政村审核上报初步名单、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村民小组(屯)评议、行政村评议、行政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
2.行政村公示和乡镇公示有何区别?
“行政村公示”是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在村民小组(屯)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将行政村评议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名单为整个行政村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公示期为2天;
“乡镇审核公示”是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各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本行政村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期为3天。
不可以。
“村民小组(屯)初选”、“村民小组(屯)评议”可在同一天进行,但不能合并程序。
只有村民小组(屯)提出初步名单,核验工作队才能根据初步名单入户核验,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后才可开展村民小组(屯)评议。
“村民小组(屯)评议”和“行政村评议”可在同一天进行,但不能合并程序。
村民小组(屯)评议后要形成本村民小组(屯)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并以村民小组(屯)为单位,对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按脱贫稳定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行政村根据村民小组(屯)上报的脱贫户初选名单进行评议,形成本行政村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按脱贫稳定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2017年初标识的重点帮扶对象(预脱贫户)可能会与年底的实际情况不一样,部分年初标识的重点帮扶对象(预脱贫户)年底不一定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相反,另外一部分未标识为重点帮扶对象(预脱贫户)的贫困户,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可实现稳定脱贫,故需要村民小组(屯)在年初标识的重点帮扶对象(预脱贫户)名单的基础上,商议提出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
6.在入户核验时,是否要同时采集填写《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
要。
每年年底动态管理时均需要采集更新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的信息,且要对贫困户进行“脱贫”标识时,该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两不愁三保障”信息必须达标,方可标识“脱贫”。
为避免重复入户,同时确保系统数据与“双认定”表信息一致性,在入户核验时,需要同时采集《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
7.文件中出现的“初步名单”、“初选名单”、“初审名单”、“审核名单”如何理解,是否有重复?
不重复。
初步名单指的是村民小组(屯)商议提出,未经入户核验的贫困户名单;
初选名单指的是经入户核验但未经行政村公示的名单;
初审名单是经行政村公示但未经乡镇公示的名单;
审核名单是经乡镇公示但未经县级审定的名单。
8.如何区分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村民小组(屯)、行政村评议时,在贫困户达到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该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及医疗负担等情况,结合年初上级下达的脱贫摘帽计划,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以村民小组(屯)、行政村为单位,将家庭状况相对较好的脱贫户划分为计划任务脱贫户,将家庭状况相对一般的脱贫户划分为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9.如何对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脱贫稳定性排序?
脱贫稳定性排序是指,在贫困户达到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该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及医疗负担等情况,经村民小组(屯)、行政村分别评议后得出本村民小组(屯)、本行政村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的脱贫稳定性排序。
脱贫户家庭状况越好,排序越靠前。
脱贫稳定性排序举例:
两户农户住房、生产生活条件、支出接近的,则收入高的排序在前;
两户农户收入和支出接近的,住房条件好的排序在前。
10.是否需要对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脱贫稳定性排序?
不需要。
11.村民小组(屯)、行政村评议中提到的评议人员组成是否都要参加评议?
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各有关村民小组(屯)长必须参加村民小组(屯)、行政村评议,住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等人员,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情而定,但村民小组(屯)评议会人数要达到5-7人、行政村要达到7-11人。
12.本次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涉及的表格较多,每级在工作时产出哪些材料?
入户产出的材料: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等涉及入户的材料。
村民小组(屯)产出的材料:
拟上报行政村的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村民小组(屯)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的评议意见、村民小组(屯)评议会记录、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桂扶领办发〔2017〕60号文附件7,以下所称附件均指桂扶领办发〔2017〕60号文的附件]、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8)等材料。
行政村产出的材料:
拟上报乡镇审核的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行政村评议会记录、行政村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的评议意见、行政村公示原件(附件9)及照片、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0)、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1)等材料。
乡镇产出的材料: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方案、培训会通知、培训会签到表、乡镇公示原件(附件12)及照片、乡镇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的审核意见、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3)、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4)等材料。
县(市、区)产出的材料: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会议通知、工作部署会议签到表、督导相关材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县级公告原件(附件15)及照片、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附件18)等材料。
设区市产出的材料:
督导相关材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市统计表(附件19)等材料。
13.2017年8-10月份动态调整期间新纳入、返贫的贫困户在年底是否可以进行脱贫摘帽?
14.2017年初回退巩固的贫困户是否必须于2017年底脱贫摘帽?
2017年初回退的巩固加强对象,若目前已达到“八有一超”标准,实现稳定脱贫的,可列为2017年脱贫户;
若未达到“八有一超”标准的,不能脱贫。
县脱贫摘帽计划原则上在本设区市内调剂。
严禁为了实现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中,有意降低脱贫标准,将未能切实达到稳定脱贫的贫困户予以脱贫。
16.生态林和退耕林是否可以算有稳定收入来源中“山林地5亩以上(含)”?
目前退耕林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500元左右、生态林每亩15元左右,生态林、退耕林属于有稳定收入来源中山林地的范畴。
17.住房安全等级A、B级如何认定?
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贫困户有住房保障认定表》并认定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视为住房达到A级或B级。
18.贫困户现有住房达到“有住房保障”标准,又列为易地扶贫搬迁户,脱贫时如何认定“有住房保障”?
如已列为易地扶贫搬迁户,则以搬迁入住的住房来认定是否达到“有住房保障”标准。
属于集中安置的,“有住房保障”标准为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
属于分散安置的,“有住房保障”标准为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贫困户转为五保户后,已到敬老院生活,可将其所在敬老院的住房、饮水、用电等条件视为该贫困户的住房、饮水、用电情况。
义务教育的时间为6-15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2017年脱贫摘帽“双认定”贫困户的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
2016年12月1日-2017年11月(家庭收入统计,以《帮扶手册》登记为计算依据)。
22.“一超”收入如何计算?
“一超”收入指脱贫摘帽“双认定”时的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财产性收入、稳定政策性收入(参照附件17)等,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帮扶手册》中第15页“八、家庭纯收入”-基础养老金-C类低保金-其他非稳定政策性收入]/家庭人口数。
23.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如何在《帮扶手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统一?
三者统一方法如下:
(一)2017年《帮扶手册》第15页的“九、年人均纯收入”=[“八、家庭纯收入”-基础养老金]/家庭人口数。
(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017年《帮扶手册》第15页的“九、年人均纯收入”。
(三)《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的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帮扶手册》中第15页“八、家庭纯收入”-基础养老金-C类低保金-其他非稳定政策性收入]/家庭人口数
备注:
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可登记在2017年《帮扶手册》第16页的“备注”一栏,计算方式同上。
24.脱贫认定时计算时的家庭人口数如何计算?
家庭人口数以入户认定时家庭实际成员计算。
家庭实际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随迁家属、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嫁入人员等。
25.极个别无法脱贫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脱贫”,是什么原因?
由于该脱贫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所涉及的“两不愁三保障”信息未更新为已达标,如仍是饮水困难、饮水不安全,或是危房户,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等。
碰到此类情况,请扶贫信息员先根据《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更新该户信息。
如确实有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非因贫辍学等特殊情况,可以县为单位,收集汇总脱贫户行政区划、户编号、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等报自治区扶贫办信息中心,由自治区扶贫办上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解决。
26.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什么时候开放标识“脱贫”等功能权限?
自治区扶贫办信息中心将于11月下旬向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申请开放系统标识“脱贫”等功能权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避免出现的问题情形
一、脱贫对象不精准
1.当年识别当年脱贫。
2017年动态调整期间,新识别的贫困户或认定的返贫户,2017年底被认定脱贫。
2.未脱贫户比脱贫户家庭状况好。
在同一个行政村,未脱贫户家庭状况明显好于脱贫户。
3.收入来源不稳、家庭负担重的贫困户被安排优先脱贫。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3300元,但是家庭收入来源单一不稳定,且家中因病、因学等支出较大,家庭负担重,但被安排优先脱贫。
4.计划任务脱贫户与奋斗目标脱贫户(未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分类错误。
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家庭综合状况明显好于计划任务脱贫户,划分错误。
5.家庭脱贫人口数认定错误。
脱贫认定时,简单以贫困户户籍登记人口数作为贫困户家庭人口数,不考虑已嫁娶、出生、死亡等家庭自然增减但户籍未变更的人员。
二、“八有一超”标准未达标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6.实际未形成收入但计入脱贫收入。
贫困户家庭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或自主创业,在实际未形成收入前,计入脱贫收入。
(二)有住房保障。
7.人均住房面积认定错误。
简单以目测方法或者贫困户口述方法判断贫困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达到13平米,导致部分人均住房面积13平米左右的“面积临界户”认定错误。
8.易地扶贫搬迁户未获得交付钥匙。
贫困户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属于集中安置的,未获得正式交付钥匙,属于分散安置的,未搬迁入住,但被认定为有住房保障。
9.危房改造未达入住基本条件。
贫困户属于危房改造户,房子基本建成但仍未达到入住条件,未安装好门窗,被认为有住房保障。
(三)有基本医疗保障。
10.未实际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贫困户虽然购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所患疾病未得到有效治疗,或医疗费实际未能在政策规定范围得到补助报销的,被认定为有医疗保障。
(四)有义务教育保障。
11.劝返工作不到位。
贫困户家庭有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没有按要求开展2次以上的劝返工作,或者没有经家长(监护人)、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认定为有义务教育保障。
(五)有安全饮水。
12.饮用水量不达标。
入户核验时,贫困户虽然有饮用水,但结合用水情况,全年供水保证率未达到90%或者每天水量低于35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的贫困户,被认定为有安全饮水。
(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3.计算收入错误。
扩大贫困户家庭稳定纯收入计算范围,将基础养老金、C类低保金、临时性救助捐助等收入错误纳入贫困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计算范围。
三、认定程序不规范
14.入户核验工作不扎实,数据不统一。
“双认定”表认定内容与贫困户实际家庭生活情况、《帮扶手册》记录、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不相符、不吻合。
15.公示主体错误。
乡镇公示未按要求以乡镇名义在各行政村进行公示,而简单的交由行政村,以行政村名义进行公示。
16.上报材料不规范。
行政村上报乡镇、乡镇上报县的材料均为电子材料,无盖章后的纸质材料,导致出现上报材料改动随意大、档案材料前后不一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