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估师制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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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公司在作出首席评估师任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首席评估师的任期为叁年,可连任。
第六条首席评估师任期届满,公司应至少提前30日开始选任程序;
首席评估师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公司股东会提出申请;
公司股东会拟免除首席评估师职务的,应提前通知本人并确定替代人选。
第七条首席评估师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公司股东会应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指定代行首席评估师职责的人选,该人选应为取得任职资格的公司管理层人员。
代行首席评估师职责的人员享有首席评估师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首席评估师代表公司股东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保公司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股东会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公司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公司股东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
并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条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公司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为全面细致地履行职责,首席评估师要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首席评估师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以便真实、充分地反映首席评估师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首席评估师发现问题的纠正渠道,建立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主动、定期向首席评估师反映问题、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首席评估师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任职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首席评估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首席评估师职责;
(二)对公司质量控制体系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作虚假报告;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信息,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损害客户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首席评估师不能胜任工作或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股东会可以免除首席评估师的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发生严重违规或出现重大风险,首席评估师未及时履
行职责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篇二: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20XX年1月2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防范执业风险,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评估师是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臵首席评估师岗位。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中评协直接负责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
作;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中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评估师,近五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拟定首席评估师人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其中,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向中评协报备,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报备。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决议;
(二)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担任首席评估师简介;
(四)本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
第九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以下统称评估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备案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协会审核期间,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拟定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十条经评估协会审核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
第三章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任职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变更首席评估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八条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
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篇三:
首席评估师制度
为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防范执业风险,根据《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第一条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条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第四条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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