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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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决算等的全过程、全要素、全风险和全团队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及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国家、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的贯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各项控制制度;

  (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核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五)负责检查、监督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查工作,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查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六)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工作;

  

(二)负责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业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工程类别和用途分别执行煤炭行业及相应的行业、地方计价规定:

  1.煤炭井巷工程: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

  2.煤炭地面建筑工程: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3.煤炭机电安装工程:

《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4.煤炭特凿工程:

《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

  5.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

  (三)化工、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分别执行其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四)行政福利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资料;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十)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

  

(二)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控制价;

  (六)投标报价或者中标价;

  (七)合同价确定和调整;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批或者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或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编制控制价,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招标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应反映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四)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七)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八)建设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要实施可行性研究。

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论证,编制的投资估算费用项目应齐全,计算准确,不得漏项和虚列项目。

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质量,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为强化对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设计原则,通过优化设备选型、控制建设标准,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比选,认真开展工程设计招标,落实限额设计工作,加强设计优化、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避免或减少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设计概算

  

(一)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概算成果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财务评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工程项目审计、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查。

编制设计概算时,确定地区差价调整系数的人工、材料等价格须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和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科学确定各部分投资。

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应满足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性和概算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和审查程序对原设计概算中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应满足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及有关费用计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审查施工图预算的重点是施工图设计应深化初步设计并满足项目验收和施工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择优确定承包人和供应商,以降低工程投资和控制工程风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

通过加强对建设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同类工程的招标情况,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或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并依据合同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货款、保留金。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单位应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化场地平整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合理规划永、临结合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控制生产和生活临建的规模和标准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管理等多种措施,科学、公正处理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工程计划逐季预付。

工程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二十五条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或分段结算与支付的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时,按月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即验工计价)结果,支付进度款(扣除甲方供应设备与材料),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工程结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的结算方式是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每月按实际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数量和计价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计价的数量和款额,必须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金额,末次累计结算金额不得突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承包价总额。

  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价款,编制“工程价款支付审批单”,经二级单位批准后进行付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凡在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计价和价款结算;未施工的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第二十九条合同中约定可增减承包合同价的设计变更和其它费用,须按程序审定、批准后方能付款。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工程计价:

  

(一)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备案。

  

(二)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转包或由无资质单位施工的工程。

  (四)计价的项目、数量和单价与合同不一致者。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须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年度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反馈工作,及时对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所属各级企业及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知识水平,诚实守信、勤奋进取;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经济、财会、法律等知识;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等)。

  第三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经济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工程造价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注意工程造价管理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努力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奋工作、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成绩突出者,由所属公司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建议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吊销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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