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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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规程
(试行)
武汉市规划局
2009年5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 2
3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 3
4 分区城市设计的编制 4
5 局部城市设计的编制 5
6 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 7
7 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与调整 8
8 附则 9
1 总则
1.1为提升武汉市城市空间活力,强化武汉市城市空间特色,优化武汉市城市景观环境品质,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均须遵照本规程。
1.3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
其目的在于依照城市规划,对城市立体空间形态和外部空间环境进行建设指引,它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是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专项规划之一。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1.4武汉市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分为对应于总体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对应于分区规划阶段的分区城市设计和对应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局部城市设计。
1.5城市设计编制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空间活力,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景观环境品质。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编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规划。
2 城市设计的编制组织
1.6 城市设计一般由市、区、镇(或乡)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如有需要,经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局部城市设计。
1.7 城市设计可采取公开征集、邀请征集或者定向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开展编制工作。
1.8 城市设计编制单位在设计方案编制前期,应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征集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方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3 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
1.9 总体城市设计应从整体上研究提出城市空间形象的总体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格局和人文环境景观的总体框架。
1.10 总体城市设计的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发展区范围。
1.11 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11.1制定城市设计的总体目标。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结构,从整体格局上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特征,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各次区域(即区片、组团、城镇)的空间分布特点,以及各次区域之间的空间、环境协调关系。
1.11.2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结构和景观体系。
结合城市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城市肌理和功能结构,明确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的构成要素,建立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和景观体系。
1.11.3划定分区城市设计。
结合区域的山系、水域、风道、热流等自然环境以及地域文化、景观风貌和资源特色,划定分区城市设计中城市重要的景观区、特色风貌区,布局城市主次景观轴线。
1.11.4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要素。
分析城市山体、湖泊、绿地、广场等环境景观体系和基本特征,构建城市开敞空间系统,协调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关系,确定城市生态廊道,制定山水资源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控制、开发利用的总体设计方案,提出各生态和景观要素的设计指引和建设要求。
1.11.5提出城市立体空间形态。
依据城市规划的用地功能分区、建设强度分区等,集合城市地形地貌、竖向轮廓,确定城市天际线的总体形象与特征,提出城市立体形态设计和对城市高度分区建议。
1.11.6确定城市基本色调和色彩分区。
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环境特点和传统风俗,分析研究城市基本色调,确定城市色彩分区及重点区域色彩设计。
4 分区城市设计的编制
1.12 分区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针对特定区域,进一步提炼城市空间景观要素,深化完善区片的空间景观、形态结构,组织公共环境艺术设计。
1.13 分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13.1确定区片城市特色定位。
根据规划用地布局和总体城市设计,结合区片的区位条件、空间特色和功能结构,研究提出区片在特定区域中的空间形态格局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区片的城市设计目标。
1.13.2明确区片空间景观格局。
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研究确定区片内主要空间轴线、景观节点、特色区域,明确各区域之间的对景、借景等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
1.13.3分析区片景观要素。
根据区片的空间景观资源特色和区片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挖掘区片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
提出各景观要素尤其是绿化、广场、风貌建筑等,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建设要求和实施建议。
1.13.4组织公共环境艺术设计。
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
1.13.5布置人文活动空间。
根据城市游憩交往、娱乐健身、集会庆典、民俗文化等各类人文活动的行为特征和分布规律,合理布局市民公共活动场所,尤其是对游憩广场、滨水岸线、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分布、完善,分析并提出城市道路、绿化及公共开放空间系统,以及与人行系统关系。
1.13.6组织道路景观设计。
对城市景观性道路、重要干道的道路空间、街道景观、对景节点等提出具体的控制和设计要求。
1.13.7根据需要,提出重点地段及节点的规划设计立意和群体空间意向设计。
1.13.8以图则、表格和条文的形式,对城市设计研究报告中设计控制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控制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5 局部城市设计的编制
1.14 局部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对城市局部地段的空间组合、建筑群体、广场绿地、街道景观、环境小品及人文活动场所等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并且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1.15 按照局部城市设计对象的表现形式,可分为面(重要地区)、线(重要城市干道等)、点(重要节点)三种类型,主要是对城市特色意图区,包括城市主副中心、城市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城市道路及交叉口、口岸及客运枢纽、广场及步行街、重要山体湖泊等地区(地段)展开城市设计。
1.16 局部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
1.16.1明确地区(地段)空间结构。
研究地区(地段)的平面特征和竖向形态,提出空间组织、形体结构、可视景观、尺度控制、界面处理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1.16.2提出道路交通组织要求。
对地区(地段)车行、人行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的布置提出指导意见。
1.16.3引导建筑群体空间。
对建筑群体的组合形态、整体造型以及建筑的体量、高度等提出设计要求。
1.16.4深化公共开敞空间景观设计。
对地区(地段)开敞空间的可视形态、场所氛围、开敞度、植物配置、无障碍设计等提出景观建设要求。
1.16.5提出重要地块设计要求。
根据地区(地段)用地性质和分区城市设计,对法定规划确定的编制单元的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进行地块分解。
对重要地块的出入口方位、建筑限高、绿化空间等提出指导意见。
1.16.6提出地区(地段)建筑设计风格。
根据地区(地段)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提出基本色与环境色的组合控制要求,提出建筑的形制、面宽、风格、外部材质、屋顶形式等设计指引。
1.16.7进行环境设施配置。
对地区(地段)内的铺地、雕塑、灯具、站牌等城市公共环境小品进行布置安排,对小品的形式、色彩、材质、照明等提出设计建议。
1.16.8局部城市设计对应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其编制范围应结合武汉市控规管理单元和编制单元的划分进行综合确定。
6 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
1.17 城市设计的基本成果包括城市设计文本、图纸和附件。
局部城市设计还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1.17.1城市设计文本主要表达城市设计意图,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设计意图、解释设计说明等。
1.17.2城市设计图纸主要表达各规划设计要素的空间示意。
其中,总体城市设计基础图的图纸比例为1:
5000-1:
10000,分区城市设计基础图的图纸比例为1:
2000-1:
5000,局部城市设计基础图的图纸比例为1:
500-1:
2000。
1.17.3附件包括文本说明、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征询意见汇编、专家咨询论证会意见落实情况等。
1.18 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
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重点控制与一般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
1.18.1总则
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属部门等内容。
1.18.2整体控制
1.18.2.1用地功能:
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
1.18.2.2空间景观:
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及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及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
(1)景观结构:
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
(2)视线景观:
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向。
1.18.2.3建筑群体形态
(1)建筑群体组合:
根据景观结构,结合区域特色,明确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
(2)建筑高度及天际线:
根据景观结构,结合区域特色,明确片区的高度及天际线的控制意向。
(3)建筑界面:
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明确各片区道路界面的控制意向和一般控制要求。
1.18.2.4开放空间:
提出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利用,结合功能及景观结构,明确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的控制原则和意向。
1.18.2.5交通组织:
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
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
1.18.2.6公共环境:
提出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
1.18.2.7特殊控制
(1)对自然景观相邻地区的要求:
落实并明确“三边”管理规定、上位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等控制要求。
(2)对历史文化区保护的要求:
维护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落实并明确传统风貌区、保护区与协调区划定等控制要求。
1.18.3片区控制
1.18.3.1对非重点片区根据整体控制要求,结合项目特色,提出通则式控制要求。
1.18.3.2对重点片区提出细则式控制要求。
(1)提出各重点片区的控制性要求(重点控制)
①用地功能:
明确区段的主导功能,对重要片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进行详细安排,对可开发地块提出适宜或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
②建筑界面:
提出不同功能片区建筑后退道路距离、贴线率、建筑开敞度等控制要求。
③视线景观:
明确视点、视廊、视景的控制要求。
④建筑高度及天际线:
对重要的景观(临山、水、风貌区等)及节点区,应明确建筑的限高及限低的建筑高度。
⑤开放空间:
明确开放空间的功能、位置、规模以及其周边的控制要求。
⑥明确可开发地块的划分,提出建筑群体空间特色(空间布局、塔楼位置、主体建筑高度)、建筑界面、开放空间、视廊、公共通道、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车行和人行及地下空间出入口等控制要素。
(2)提出各重点片区的引导性要求(一般控制)
①建筑形态:
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关系、建筑设计风格、建筑立面及屋顶设计等。
②交通组织:
人行车行组织、停车布置、主要交通流线等、疏散通道控制等。
③建筑色彩与材质:
提出宜采用的冷暖色调、色系及材质形式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不宜采用的色彩及材质。
④地下空间与步行空间:
明确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及公共停车库出入口、地下功能开发意向;提出步行空间的组织和活动场所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⑤对可开发地块建设强度、对建筑体量(裙房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高宽比)、建筑设计风格(建筑形态、建筑色彩、材质、屋顶设计)、交通组织、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⑥环境要素及夜间照明:
对市政设施、环境小品等户外公共设施和标志提出意向选型方案;对重要景观及商业地段,应提出夜间照明的整体意向的控制要求。
1.18.3.3针对临山、滨水区、历史保护区等不同项目的编制背景和设计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调整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补充和增加相应的图文内容,突出城市设计编制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1.18.3.4提出保留地块的改造建议以及开发地块的实施策略,以利于城市设计控制要求的落实。
1.19设计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城市设计编制成果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套全部城市设计成果的电子数据文件。
光盘中的数据文件应满足数据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张图”数据库的技术标准要求。
为直观表达城市设计效果,鼓励设计单位制作相关的三维动画、模型和多媒体演示等。
7 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与调整
1.20城市设计成果的审批采取分类、分级的方式开展。
1.20.1武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城市设计成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城市设计成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1.20.2武汉市开发区、远城区范围内的一般城市设计成果由远城区(县)政府审批;重要城市设计成果,由开发区、远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1.21城市设计成果在报送审批前,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咨询会的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重要城市设计成果应当由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公开展示方案成果,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22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张图”数据库系统。
1.23确需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进行调整的,应由城市设计组织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城市设计方案调整。
调整后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8 附则
1.24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1.25本规程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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