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路道路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定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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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工程施工

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WFFZ2012001-02

发包人:

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招标人:

潍坊市坊子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文本格式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十章附件

附:

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绿化养护作业规范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工程。

工程发包人为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潍坊市坊子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1、工程建设规模及标段划分:

(1)工程建设规模:

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桩号范围:

K0+020-K0+740(终点)两侧。

全长约720米,两侧各4米绿化隔离带、3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2)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一个标段。

2、工期安排:

2012年10月23日开工,2012年12月22日竣工,总工期60天。

如因发包人出现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3、其他要求:

(1)不允许投标人借资质参加投标,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确定中标人后,发包人将组织对企业及项目部技术组成人员资质等进行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有借用资质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绿化带、道路造成破坏的,由承包方负责恢复原状;破坏的绿化带由业主、财政、监理、原绿化企业及承包方共同确认损坏数量、品种,作为承包方应恢复的数量、品种。

恢复并养护两个月后由业主、财政、监理、原绿化企业、承包方共同验收,缺少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费用按绿化招标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方造成的地下供水、排水及电力、通信等管线损坏,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4、本项目联系人:

刘向真联系电话:

0536-8875351

邮箱:

luchengwf@

5、凡涉及本次招标的有关补充或修正,均以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及凤翔街(兴国路至油南路)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及凤翔街(兴国路至油南路)。

3

1.1

建设规模

见“工程概况”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合同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国家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施工

7

2.2

工期要求

具体见“工程概况”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国内独立企业法人。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4.2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16.1

投标有效期

45天(日历天数;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13

17.1

投标保证金数额

10万元整。

14

5.1

标前答疑及踏勘现场

答疑时间:

2012年10月09日14时30分(请于2012年10月09日11时以前将疑问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传真及发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

电话、传真:

0536-8875351联系人:

刘向真。

答疑地点:

坊子区交通局五楼会议室

15

18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

19.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七份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点: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东南角华都鲁成大厦808室)

时间:

2012年10月19日09时30分

18

2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12年10月19日09时30分

(投标企业必须提前一小时到达开标现场,由公证处审查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交业绩材料原件)

地点: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东南角华都鲁成大厦808室)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以备公证处查验)

19

32.3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第九章

20

37

履约担保金额

详见“投标须知”第17.5条、第32.6条

21

评标原则

综合评审、择优定标,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含以下有效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项目部技术组成人员近半年社保证明原件(开标时未提交以上有效证书原件者,其投标将被拒绝)、业绩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原件等,绿化还应包含两人以上项目部技术组成人员园林绿化专业资质证书、洒水车产权证明原件。

4.5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当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2中标人应承担中标服务费及公证费。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文本格式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十章附件

8.2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2.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投标书;

1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2.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1)投标报价说明;

(2)投标报价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措施项目报价表;

(5)其他项目报价表;

(6)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2.2.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2.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计划表;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

(1)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形式,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可推断出任何有关投标人名称、背景特点的资料与信息以及可以识别的标记。

(2)编制技术标时,标书封面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统一格式,“正本”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加盖任何印章。

(3)技术标标书结构层次顺序为: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

(1)”。

(4)技术标标书内容用纸(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除外)统一用A4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第一层标题为黑体二号字,第二层标题为黑体三号字,第三层标题为黑体小三号字,内容字体(第四层)为宋体小三号字,每页28行,每行28字;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律用A3复印纸,激光打印机打印,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5)技术标的装订统一采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6)技术标书不得出现页码编号;不得编制目录。

(7)违背以上任何一款规定者,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招标工程实行“清单量、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原则。

在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组价。

14.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方式。

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

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14.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所报单价、总标价均视为已包含但并不限于如下费用:

14.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4.3.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4.3.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4.3.4规费和税金。

14.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4.5本工程投标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为依据。

投标人不能增加、更改、拆分、合并或重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或未列出工程数量的项目,投标人不必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而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

14.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4.7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和合价内。

14.8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总表中的价格均已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4.9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10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4.11投标单价固定。

即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4.12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或综合单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的,将不予接受。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投标保证金只受理银行汇票或电汇(公户对公户),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前一天16时(电汇以上述截止时间前到账,并在上述截止时间前提交有关银行凭证为准)以前递交至开标现场并换取收据。

开户名称: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开户银行:

潍坊市建行东风支行

开户账号:

37001675908050151645

地址:

潍坊市胜利东街1982号华都鲁成大厦8楼

(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电子邮箱:

luchengwf@邮政编码:

261061

电话/传真:

0536—8875351

联系人:

刘向真张明磊

17.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合同签定后5日内无息退还。

17.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养护期(质保期)满三年达到规定标准后予以退还(无息)。

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80%收取)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至代理公司。

17.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17.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7.6.3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7.6.4发现中标单位借用资质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终止合同并清除出现场。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技术标标书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标书装订要求使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

20.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20.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20.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

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WFFZ2012001-02

(2)工程名称:

坊子区兴国路南段(崇文街至凤翔街)道路绿化、人行道铺设工程

(3)2012年10月19日0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4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和第20.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

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3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0.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20.2款和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6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25.3.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的;

26.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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