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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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

(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外出施工介绍信;

(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

(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因农民工集访、群访事件被通报的;或未经市建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擅自承接工程且不予整改的,不予办理资质(资格)核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市建管处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后,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省外企业来扬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并到市建管处及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签章确认。

第六条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应设立驻扬管理机构,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驻扬、技术、核算、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驻扬机构负责人,技术和核算负责人应有满足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等级。

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一个以上工程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驻扬负责人应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

(二)有两个(含)以上工程项目或常年驻扬的市外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50M2,不应租赁小区居民用房或使用项目部临时设施充当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置的硬件设施应满足基本办公需要。

第七条市外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部配置的管理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应符合工程规模要求。

(二)项目经理不得由分设驻扬机构负责人兼任,同时不应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三)项目部须配备劳务管理专职人员;实施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在现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市外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扬负责人、驻扬管理人员、驻扬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应及时报市建管处登记。

其中,驻扬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和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如发生变化的,应由市建管处重新核验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外企业驻扬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市建管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培训人员包括驻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后,由市建管处发放《信用手册》,用于记载所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建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扬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信用手册》。

第十一条市外企业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

(四)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五)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施工、质检、安全)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办理市区工程项目备案,可通过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平台实施申报。

企业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持本条所列资料经市建管处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登陆扬州市建管处网站(网址http:

//),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扬州市建管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凭系统生成打印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到市建管处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市外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

第十三条实行市外企业来扬承接工程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接受约谈:

1、凡在本市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造价大于3000万元,其它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工程中标后或者直接发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2、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的市外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后,每年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约谈一次。

第十四条市建管处在收到外地来扬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

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程备案(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该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市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其是否取得《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登记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

第十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档案,扣除其相应信用分值: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信用手册》的;

(二)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驻扬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地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条市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其资质核验6-12个月,已承揽工程的,扣除信用分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录入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网上公示:

(一)核验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在我市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三)驻扬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在岗的;

(四)工程项目部注册建造师、关键岗位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不符,或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

(五)承建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符合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须向建管部门上报《建筑市场在地规模统计报表》,逾期一季不报并经劝告无效的;

(七)用工管理未规范化,或因用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投诉发生的;应对投诉处置不力,拖延、推诿引发农民工反复上访、集访、群访事件的;

(八)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对市外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考核。

信用管理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动态考核以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将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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