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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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1

关于加强青岛市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建发[2008]26号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胶南市规划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07]3号)转发给你们。

经研究决定,一并开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工作,关于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另文做出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设计招标范围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山东省确定的招标范围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项目;

(六)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七)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

除以上项目外,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文件所称“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工程设计按阶段可划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特殊项目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概念设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阶段、分区(段)或分项招标。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注明。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工程地点在市内四区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五市三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建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若某项目较重要或较特殊,经招标人申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检举人、控告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工程设计招标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2、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6、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由符合要求,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依法组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四)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所需用地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具有设计任务书,需要审批的应经过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

      6、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应具有有权审批的机关的相关批文;

      7、进行初步设计招标的,应具有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的方案设计图纸和批文;

      8、单独进行施工图设计招标的,应具有经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设计招标投标,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开展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准备事项

      

(一)拟在本市从事设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即日起至2月29日到市建委规划设计处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3),并携带登记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和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备案。

市建委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发放“青岛市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从业登记单”,建立管理档案,并把已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

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查验“青岛市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从业登记单”。

没有办理招标代理从业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拟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参与设计投标业务的设计企业,可自即日起至2月29日到市建委规划设计处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4),并携带登记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营业执照副本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备案。

市建委将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发放“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单”和从业登记手册,建立管理档案,把已备案的工程设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接受设计投标报名或委托设计业务时,应查验“青岛市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从业登记单”。

没有办理设计市场从业登记的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或承接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建立工程设计市场信息公布制度,以指导本市设计行业的市场行为。

自2008年5月起,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日)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建委上报上一月份的合同备案汇总信息,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将相关信息直接报市建委规划设计处。

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邮箱:

85785829@,格式详见附件5。

市建委将通过青岛市勘察设计信息网将相关市场信息对外公布,不公布工程名称和设计单位。

同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阴阳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四)为组建青岛市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名录,凡常住青岛的专业人士,符合如下条件都可以申请加入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名录。

1、从事建筑设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录,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有关单位和人员可自即日起至2月29日到市建委规划设计处报名,填写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6),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备案。

市建委将把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组织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时,应持评标专家证书,接受监督。

      (五)制发青岛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专用章。

      (六)组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

      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程序

      工程设计招投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

      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发包前,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填写《青岛市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2),并提交项目计划批文、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批文及附图等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规模、项目投资来源和重要性等因素,确认该项目的设计是否需要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能够自行确定发包形式的,可以和“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同时办理“招标前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

      

(二)招标前登记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填写《青岛市设计招标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

      2、项目计划批文;

      3、建设工程规划部门批文和附图;

      4、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

      8、包括时间、地点和事项在内的招标工作总体计划;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需在青岛市勘察设计信息网及其他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否有保密内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过高资质要求。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2、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投标报名

      招标人可单独组织投标报名,也可以和资格预审合并进行。

      4、编制发布(售)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资格预审的标准只能是客观性条件。

投标人少于五个(含五个)的,原则上不得组织资格预审。

   (2)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的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个,投标人的数量不足或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没有载明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3)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5、确定合格投标人

   (1)公开招标需要资格预审的,预审后应选择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可直接邀请不少于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6、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资金来源情况等;

   (4)设计工作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等要求;

   (5)设计工作基础资料(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等);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招标人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五个工作日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招标文件,如在五个工作日内被告知存在问题,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再发出。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须提供一份合格或修改后合格的招标文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7、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9、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

      1、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密封情况。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中不得带有投标单位或涉及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投标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在青岛市办理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

      2、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

联合体中标的,应制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4、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5、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应包括以下程序:

   

(1)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校核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

   

(2)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和密封与签署情况;

   (3)监管人员宣布校验结果;

   (4)投标人推选的代表编号抽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的;

   (3)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5)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2)开标时间和地点;

  (3)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4)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5)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青岛市设计评标专家名录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建委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应是熟悉工程设计业务的人员。

招标单位邀请专家有困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协助。

      招标人的代表必须与评标专家名录中专家的资格要求相一致,并且在开标前提供相关证件,并填写《招标人拟派评标专家资格确认表》,由招标单位盖章确认。

不能达到评标专家资格要求的,不能参加评标,应从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和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情况,可能情况下踏勘现场;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评标纪律;

   (3)投标文件评审;

   (4)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5)综合评定、评委投票;

   (6)统计投票结果;

   (7)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评标现场监督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要求密封;

  

(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3)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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