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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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有幼师专业(含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证书及园长上岗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50周岁以下。

2.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园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3.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0.5名。

专任教师均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所有专任教师学历合格(大专以上),70%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学前教育专业占50%以上。

4.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5.按“每150名幼儿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日托150名以下幼儿,保健人员可兼职,但均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接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6.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7.保安人员需是50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

8.民办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

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六)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均每班幼儿数控制在30人左右,小班适当减少,大班不超过35人。

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幼儿在入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先取得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

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三)园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

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不少于五年);

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

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七)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

(八)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九)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十)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

县教育局根据民办幼儿园学校设置条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三)决定。

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同意办学,由县教育局发给《浙江省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获得批准前不得擅自招生。

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四)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幼儿园在取得《浙江省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以后,根据办园性质,到县编办或民政局进行注册。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有幼儿参加的展示活动。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

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每学期在册幼儿名单须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局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教育局备案的内容一致。

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报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未经备案和公示,不得收费。

费用按月收取,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自制票据或不开票据。

幼儿因特殊原因(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园的,其费用不超过15日的按半月结算,予以清退。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保教活动和改善办所条件。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

并每月公布账目,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账目公开。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局的年检评估。

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教育局办理停办手续。

变更举办者,应报教育局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变更办园地址,需要对其办园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拒不参加年检的。

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责令期限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

《安吉县民办托幼机构开办备案审批表》

安吉县民办托幼机构开办备案

审批表

托幼机构名称

主办单位(主办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一、概况

托幼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主办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

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性质

公办

民办

房舍性质

国有

自有

租赁

开办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拟聘负责人

学历

技术职称

经营形式

全日制

半日制

其他

计划规模

总数

小班

中班

大班

班级数

幼儿人数

幼儿年龄(岁)

二、园舍设备

面积

(M2)

总占地

总建筑

户外活动

绿化

班级活动室

班级午睡室

每间面积

园舍总体状况

标准、独立房舍

建筑

结构

材料

框架结构

改用、独立房舍

砖混结构

与住宅楼合用房舍

砖木结构

其它

建筑年份

层高

保健室

厨房

总面积

隔离室

隔离床

(张)

洗手设施

卫生间

办公室

多功能室

户外大、中型活动

器械(件)

小型体育活动

幼儿图书

(册)

桌面玩具

(套)

教具

电视机

(台)

洗衣机

身高体重测量器

(个)

消毒柜

冰箱

三、经费

举办经费(万元)

来源

项目

金额

收费标准(元)

保育费(生/月)

代管费(生/学期)

伙食费(生/月)

教职工待遇

教职工月收入(人均)

养老保险办理方法、标准

四、职工配置情况

合计

(人)

负责人

教师

保健

人员

炊事员

人数

每班

配置

比例

与幼儿的比例(%)

持有上岗证的

比例(%)

五、举办者

(一)个人举办者(单位举办者不需填写)

姓名

性别

(照片张贴处)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简历(从中学起)

时间

学习或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

身份证、学历证、无刑事制裁证明

(复印件张贴处)

个人举办者签名:

(二)单位举办者(个人举办者不需填)

单位全称

机构代码证编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六、法定代表人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拟聘负责人

性别

文化

程度

从事幼教工作年限

家庭地址

简历(从中学起)

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上岗证、无刑事制裁证明

托幼机构拟聘负责人签名:

八、审核

乡镇(街道)

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住建局

卫生局

消防部门

教育局

物价局

民政部门意见

市场监管局意见

填表说明

一、本表须用钢笔正楷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填写数字请用阿拉伯数字,用“√”表示肯定;

用“×

”表示否定。

三、此表一至七部分由举办者填写,第八部分由各相关机构填写。

四、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审批部门存档,一份乡镇街道局存档,一份在其教育服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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