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财经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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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负责实践教学前对学生的安全动员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根据不同专业及实践教学环境,结合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意外伤害、防火、防盗、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当有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负责与校外实践单位就学生实践活动进行协调、沟通。

配合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处督促、检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学生实践活动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院、班级。

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四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为实践活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需使用交通工具的要负责签订《实践教学活动租车(船)协议》。

第十二条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突发性事故时,担任应急总指挥。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

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在学生校外实践出发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践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了解实践单位所在地及当地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居所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五)应急事故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五章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实践班(队、组)长、副班(队、组)长职责

(一)在校外实践期间,协助、配合指导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急事故发生时,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班(对、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

参与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成员应加强应急内外部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五条学生在外进行实践活动要保持信息渠道顺畅。

要经常向班导师、指导教师、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随时保持信息畅通,若联系方式变化,应及时告知班导师、指导教师、辅导员。

在校外实践期间,不慎走失,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同学、熟人或联系;

带队教师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与走失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外出实践活动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要及时向相关学生、指导教师联系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可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

火警、匪警、救护);

听从应急总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第六章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学生不论在何单位进行实践活动,都要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严格遵守相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不接触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

严格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注意防火、防盗。

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违章用火、燃气、电、水,尤其注意冬季取暖避免火灾或煤气中毒;

加强对个人物品的管理,不留宿外人,避免将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宿舍,出门随时锁门;

外出时保管好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和各种证件,途中时刻注意,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避免出现意外损失和损伤。

第十九条野外实践,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在野外和禁火区使用火种。

严禁到非游泳区(江、河、湖、海)游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不在河(湖)边嬉戏、打闹;

不到泄洪河道等游人禁止活动区域、未开放景区和危险路段逗留、游玩。

第二十条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在外实践要注意饮食安全。

不在无证经营的饮食小摊及其他不卫生的场所就餐;

预防食物中毒,不吃过期变质食物;

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在传染病多发季节,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避免接触疾病传染源;

一旦发现感染症状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应立即就近就便诊治;

严禁酗酒,发现同学过量饮酒应及时劝阻,若有不适情况应立即就医。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实践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辨是非,防止上当受骗;

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

要注意交通安全。

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禁止搭乘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随意搭乘陌生人车辆;

禁止酒后驾车,杜绝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如遇不明情况时要及时和指导教师或校院有关部门联系,反映情况,咨询意见,特殊情况下应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实践安全行为规范

(一)学生外出,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二)学生必须遵守实践教学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三)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经许可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方可使用或操作设备。

(四)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五)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

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六)要高度重视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七)要爱护、正确使用实践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八)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严禁吸烟、不规范用电;

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九)严禁女生单独外出,特别是晚间外出(有人陪同也不例外)。

(十)严禁私自组织同学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十一)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前必须签订《大连财经学院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组织机构

指导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并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规定具体职责。

第二十四条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

学生突发急病、走失、失踪、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报告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电报、手机、哨子、喇叭等适当形式,立即向指导教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

报警联络组应向实践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匪警、救死扶伤),报告应讲明:

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随时加强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总指挥和外部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应急指挥

指导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

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第二十七条抢救与处置

(一)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二)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

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调查与追究责任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大连财经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大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学校保卫部门。

报告应包括:

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大连财经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使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践教学活动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签订责任书前必须确认本人身体健康,能完成本次实践活动。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服从实践单位的领导,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大连财经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安排,注意安全,团结互助,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在实践活动期间,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实践活动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

.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要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践活动进行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检查、落实。

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涂改,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保留备查,一份学生本人留存。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为外出实践期间,是由学院批准的(专业班级)学生到进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时间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学生(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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